岳陽樓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礦山安全監管股 6、煙花爆竹監管股 7、作業場所安全衛生監管股

機構概況

岳陽樓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前身為岳陽樓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是岳陽樓區政府辦內設二級機構。
2004年,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並報上級批准,區編委於2004年4月19日發文(岳樓編[2004]6號),將原岳陽樓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正式更名為岳陽樓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簡稱區安監局),為正科級事業單位。
內設辦公室、綜合法規股、安全生產監督股三個職能股室,核定全額事業編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3名。下設安全生產監管稽查大隊(正股級),核定全額事業編制2名,股級職數1名。
2005年10月20日區委辦發文(岳樓發[2005]51號),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岳陽樓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岳樓通[2005]8號)和《關於印發〈岳陽樓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岳樓發[2005]14號)精神,設定岳陽市岳陽樓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加掛“岳陽樓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岳陽樓區人民政府的直屬機構。
內設辦公室、法規股、綜合協調股、危險化學品監管股、礦山安全監管股、煙花爆竹監管股、作業場所安全衛生監管股七個職能股室,核定行政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組成員2名,股級職數7名。
區安監局下設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為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編制5名,其中管理人員4名(大隊長[為正股級崗位]1名,副大隊長[為副股級崗位]1名),後勤服務人員1名。

內設機構

局機關內設辦公室、法規股、綜合協調股、危險化學品監管股、礦山安全監管股、煙花爆竹監管股、作業場所安全衛生監管股七個職能股室,下設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
1、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局長辦公會,局黨組會議安排工作的督查;負責會務、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機關財務、政工、計畫生育、勞動工資、信訪、後勤等工作。
2、法規股
負責組織起草全區安全生產方面綜合性政策及規定;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研究、協調安全監察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知道安全生產系統的法制建設,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負責本局行政執法案件、行政許可材料的把關審查;綜合管理全區傷亡事故統計工作;負責安全評價、培訓、諮詢等社會中介記過的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3、綜合協調股
負責承擔區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調各鄉、街、有關部門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協調全區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協調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辦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4、危險化學品監管股
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石油、醫藥和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三同時”審查、申報與管理;依法監督檢查化工、石油電力、醫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負責監督相關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隱患整改;組織、參與、協調相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督促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的收取。
5、礦山安全監管股
負責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建築施工現場、建材、機械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情況;負責該類新、改、擴建項目的“三同時”審查;依法對相關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審查、申報與管理;負責監督相關行業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隱患的整治;組織、參與、協調相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的收取。
6、煙花爆竹監管股
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煙花爆竹,公眾聚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情況;負責該類新、改、擴建項目的“三同時”審查;依法對相關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審查、驗收、頒證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相關行業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隱患的整治;組織、參與、協調相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的收取。協調、指導各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工作以及消防安全隱患的整治。
7、作業場所安全衛生監管股
負責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和檢測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審查、申報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負責職業危害申報,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定點和行政許可的審查、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使用情況的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8、機關黨支部
按章程設定,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9、監察執法大隊
根據授權,負責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行為,維護安全生產秩序;負責主要部門授權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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