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是專門處理16歲以下少年犯或兒童犯的法庭。除了殺人罪外,如果犯案者為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該案件沒有年滿16歲人士同時被控的話),案件都會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法庭亦有權對18歲或以下的青少年發出監管及保護令。少年法庭也被稱為兒童法庭。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統稱少年法庭。(《若干規定》第六條)。

基本信息

構成

法庭設定

少年法庭少年法庭
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條件尚不具備的地方,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或者由專人負責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

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統稱少年法庭。(《若干規定》第六條)

受案範圍

(1)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2)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並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3)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人民法院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規定程式

除了與案件有關的人士和記者以外,其他人等均不得出席(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時,可以拒絕記者出席)。
任何有關少年法庭(及有關抗訴案件)的報導,均不得提及有關兒童或少年(不論是被告或證人)的姓名、地址或就讀學校,不得透露任何足以導致他們身份被識別的資料,亦不得發表任何有關他們的圖片。
少年法庭有責任以淺白的語言向其解釋控罪內容、確保被告控罪的性質。
法庭有權為了被告的利益盤問證人,亦可以讓被告的父母或監護人向證人提出問題。
為了保障被告利益,法庭可以強制其父母或監護人出席,亦可以要求他們離開法庭。
作出判決之前,法庭必須取得關於該兒童或少年的一般行為、家庭環境、學校紀錄及病歷等資料。
未滿14歲的兒童,不得被判處監禁。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少年,如果有其他適當的處罰方法,不應被判處監禁。如果必須監禁,監禁時亦不得與成年囚犯交往。

意義

為減幫助犯罪少年兒童更好更快的回歸社會,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本著教育為目的開設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最大特點是審判多以圓桌會議的形式進行,減少與案件無關人員的參審人數,以減輕犯罪少年兒童的心理負罪感,幫助犯罪少年兒童更好更快的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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