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在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後對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並就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分析和評價,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一種官方出具的較權威專利質量評價。

概述

什麼是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在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後對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並就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分析和評價,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一種官方出具的較權威專利質量評價。
“專利權評價報告”是老專利法的“檢索報告”修改而來,且在新專利法中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了外觀設計專利。但目前專利局僅對申請日在新專利法生效之後的外觀設計專利出具評價報告。
什麼是專利檢索報告

專利檢索報告[1]是對目標項目進行專利檢索,而後寫成的報告,也可以是對目標專利的可專利性進行的檢索,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無量專利網進行專利檢索,從而形成相應的報告。

作用

根據法律規定,在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求的情況下,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才有義務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其目的是確定專利的穩定性,“主要用於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確定是否需要中止相關程式”。其原因在於,我國在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前,不進行實質審查。這就導致我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權的權利處於相對不穩定的狀態。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需要對相關專利進行檢索,以審查其是否符合專利法的授權要求。在專利權的效力受到質疑時,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以作為證明專利權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證據。同時,專利權評價報告在無量專利網上專利權轉化、商業推廣和交易中也可以作為證明專利含金量的有效依據。
專利權評價報告不是行政決定,是一種證據形式或證明檔案,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據此可以確定是否需要中止相關程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式中止”事務時,需要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作用不僅在此。專利權評價報告也不是授權後必須要求做。但因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審查時僅通過初步審查程式即可授權,審查員對其審查程度較輕,因此,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後,並不表示專利權狀態穩定(即不存在《專利法》、《細則》無效的情形),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專利權人或者相關利害關係人請求進一步做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相當於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獲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性(專利法規規定)的進一步核查,是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作的審查程度較深的再次官方“評估性評價”。作為專利權人在獲得授權後,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對其專利含金量的一次驗證,可作為在無量專利網“專利推廣”證明專利價值的有價值證據。專利權人事先作得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也是日後解決專利侵權必要的資料儲備。

發展史

1、在08年修改專利法以前叫“專利檢索報告”,現在叫“專利權評價報告”。
2、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對相關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並就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分析和評價,作出的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3、做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原因在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授權的過程中未經過實質審查,有可能會存在新穎性、創造性方面的缺陷。

區分

區分檢索報告與專利權評價報告

最近,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專利法實施條例》的修改徵求公眾意見,其中包括將“檢索報告”制度改為“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這樣的修改是否是一個名稱上變化,還是實質上有變動,業內還有不同的理解。
一、完善“檢索報告”制度的必要性

2000年專利法第二次修改時,增加了“檢索報告”制度,考慮到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採取初步審查制,權利的穩定性不高,為了合理地平衡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引導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合理合法地行使權利,參考國外有關國家的立法實踐,設計了“檢索報告”制度。實施“檢索報告”制度以來,的確對一些不具備專利性的實用新型專利起到了一定的阻擋作用,使公眾免遭訴累,但也出現了一些急需完善改進的問題。對“檢索報告”的作用和性質,也有不同的認識。
這次專利法第三次修改,明確了是專利權有效的初步證據。但檢索報告是否為立案的必備檔案,實踐中也出現了執法不一的現象,有的法院認為必須提供檢索報告才能立案,有的法院則不以為然。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檢索報告”應該提供,但後來最高法院的民三庭在一個案件的批覆中,有認為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就應該立案。這樣的認識上的反覆,使得公眾無所適從,也是公眾對“檢索報告”的效力和作用認識更加混亂,此外,申請“檢索報告”的主體僅限於專利權人,是否作出“檢索報告”,公眾通過正常渠道無從知曉,特別是“檢索報告”的結論如果對專利權人不利,只要專利權人不說,公眾也難以得到。
通過國家審查資源作出的“檢索報告”,不能廣泛地為公眾所利用;還有,“檢索報告”一經作出,除非有明顯錯誤,專利權人沒有任何申辯的機會,只能藉助於無效程式得到部分救濟。總之,實踐表明,“檢索報告”制度還有種種不令人滿意的地方,如果不加以完善,其作用十分有限。
二、關於“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的特點
“專利權評價報告”一詞,借鑑了外國或地區的經驗。如日本在將實用新案由實質審查改為形式審查後。其配套了“技術評價書”制度,韓國也是如此;我國台灣地區也經歷了將新型專利申請由實質審查改為形式審查,因此也有“技術報告”制度。
將“檢索報告”改為“專利權評價報告”,不僅僅是名稱上的改變,更要關注其實質上的作用。
(1)“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範圍
與“檢索報告”相比,“專利權評價報告”明顯地擴大了審查範圍。由原來的只管“新穎性”與“創造性”審查,變成全方位的審查,如是否公開充分,權利要求書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等,或者說,凡是涉及無效的理由,都可以在“專利權評價報告”中體現。這樣審查範圍的擴大,極大地提高了“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質量和可信度;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避免“檢索報告”認為具有“新穎性”與“創造性”,而無效程式中卻被無效的情況出現。
(2)突出了“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官方地位
“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依照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指定的實質審查部門專門作出,其結論具有法律依據和官方地位,儘管“專利權評價報告”本身沒有對專利權作出任何行政法意義上的處分,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但由於審查範圍的擴大,審查部門的專業性和唯一性,可以說“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做出過程性質上屬於“實質審查”,使得其仍具有很強的參考價值。
而“檢索報告”從名稱上或格式上,與一般的服務諮詢機構作出的“檢索報告”難以區分。例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諮詢中心作出面向社會的服務諮詢機構,也可應任何請求人的請求,做出“檢索報告”,且“檢索報告”的格式上,也採用了通用的格式和標記符號。特別是該專利檢索諮詢中心冠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容易使人誤以為其也屬於官方做出的“檢索報告”,而且,難免出現兩種“檢索報告”結論不一的情況。
 (3)“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做出更接近“實質審查”
由於我國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採取“初步審查制”,為了維護專利制度的尊嚴,有必要要求專利權人在行使專利權之前,做一次“體檢”。目前的“檢索報告”也體現了這一點。但由於“體檢”的範圍過於狹窄,使得“檢索報告”制度還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審查範圍擴大,使之更接近“實質審查”。但必須強調的是,“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做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專利權人沒有行政救濟的渠道,因此,在審查過程中,如果審查員的結論對權利人不利,考慮到審查的時效性,有必要給予權利人一次答辯的機會。這也是說,“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與“實質審查”制度要有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否則就變成了“實質審查”制了。韓國在這方面經歷的反覆值得我們借鑑,韓國自2007年起,又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改為“實質審查”制,而先前韓國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採取形式審查,合格後即授權,但專利權人在行使專利權前,則必須先提供“技術評價書”,而“技術評價書”的做出完全等於“實質審查”制,專利權人對“技術評價書”不服也有後續的司法救濟程式。因此在我國,“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還不能變為“實質審查”制度;同時,也不能變成專利無效宣告程式。如果不做出這樣的區分,“專利權評價報告”也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
(4)申請“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主體有所擴大
目前,申請“檢索報告”的主體還只限於專利權人。構想將申請“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主體擴大到利害關係人,甚至可以擴大到任何公眾。但《專利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只限於專利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如此主體擴大的範圍實在是太小了,幾乎等於沒有擴大。因為目前大多數的專利許可契約中,被許可人與專利權人的關係十分密切,有些被許可人就是專利權人的關聯公司,因此被許可人索要“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動力有限。或者說,專利權人根本就不會對被許可人封鎖“專利權評價報告”。而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的潛在被告來說,他還是不能通過正常渠道來主動申請“專利權評價報告”;因此,這一點上,《專利法實施條例》並沒有實質改變既往的申請“檢索報告”的主體只限於專利權人的做法。好在《專利法實施條例》規定一旦做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則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布,這樣的規定使得專利權人無法隱瞞“專利權評價報告”做出的事實和真相,在某種程度上彌補了對“專利權評價報告”申請主體的限制。
三、小結

可以說,從“檢索報告”到“專利權評價報告”,這其中有著很多本質上的改善。在形式上,為了區分歧他檢索諮詢單位所作的“檢索報告”,將來對“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格式,也有所改進,比如,增加一個類似於“專利登記簿”的封皮,上面有“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名稱與徽記,並明確指出是根據專利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做出的聲明。同時,為了配合專利侵權訴訟,專利法修改草案明確規定對“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人“應該提供”。還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外觀設計專利,也要根據專利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設定了“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這一方面是針對兩種採取初步審查制的專利類型“一視同仁”,一方面,目前關於外觀設計檢索資料庫的建設已經取得初步成效,並且從人力物力上加以保證。
可以預見,隨著“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的推行,專利制度將更加適應我國的國情,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將得到更好的貫徹執行。

檢索平台

1、國際知識產權局

國際知識產權局是國家主辦,專利檢索報告始發地,權威認證中心;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2、無量專利網

無量專利網是擁有億級專利檢索報告的平台,供全社會人了解專利檢索報告,實現雲服務;

無量專利網無量專利網

相關問題

如何提出專利檢索報告請求

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請求只能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有代理人的,應由原代理人辦理;委託新代理人的,應由新代理人辦理;如實用新型專利權已轉讓,應由現專利權人或專利代理機構提出檢索報告請求。
按照有無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情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如該專利沒有委託代理機構的,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向專利局提出檢索請求,《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請求書》上應有全體專利權人簽章。
2、如該專利有委託代理機構的,分以下三種情況:
(1)、如該專利有全程委託代理機構的,檢索報告請求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提出。《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請求書》中須有該代理機構蓋章。專利權人不得直接向專利局提出檢索請求。
(2)、如專利權人委託其他代理機構僅代為辦理檢索事務的,還應提交代為辦理檢索事務的代理委託書,《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請求書》中須有該代理機構蓋章。
(3)、如專利權人確實要自己直接向專利局提出檢索請求的,應事先或同時辦理代理機構變更手續,解除與原代理機構的委託關係,《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請求書》上應有全體專利權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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