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勒巷卡拉OK縱火案

1997年在香港尖沙咀發生,釀成17死13傷,至今為止香港第三多人死亡縱火案。

經過

1997年1月25日凌晨,位於尖沙咀寶勒巷6-8號盈豐商業大廈內的新一代卡拉OK起火,火勢於數分鐘內蔓延。
消防處接報後抵達現場,當時火勢十分猛烈,灌救困難;事發前(1月24日)為星期五,當時卡拉OK內約有80名顧客與20名職員,部分顧客或因樂極忘形或房間內的音樂聲量過大,導致聽不到火警鐘聲,亦有顧客因醉酒而未能迅速往緊急出口逃生。
該次火警導致17人死亡,13人受傷,年齡在16歲至42歲之間。
時任港督彭定康事後巡視災場,並責成警務處處長許淇安儘快破案。

起因

此縱火案乃涉及黑幫的報復行動,源於案發前五日,在事發的卡拉OK內疑因有同門黑幫新義安成員蔡錦輝與董勝飛與女子搭訕而發生內訌,當時被黑幫和勝和的一名睇場干涉,雙方曾大打出手,發生內訌的兩名男子均被打至頭破血流,其中蔡錦輝其後曾兩次計畫糾黨向和勝和的睇場伏擊報復,但因為先後遇上警方掃場被迫取消行動,故此就以縱火作尋仇,成為縱火案的導火線。

調查結果

消防處調查後發現,該卡拉OK走廊的牆壁和房間門屬易燃物料;店內防火設備嚴重不足及失效多時,在火警發生時未有發揮作用。最重要是,起火位置是在正門入口,而入口至前樓梯均鋪了地毯,火勢沿著前樓梯的地毯蔓延至樓上,加上卡拉OK內顧客眾多,卡拉OK內又未設緊急照明系統,使顧客被迫摸黑逃生,釀成嚴重傷亡。
事發後政府全面檢討娛樂場所的安全和防火指引,並加強檢查娛樂場所的防火設施,更立例規定所有娛樂場所(包括卡拉OK)的防火設施必須定期全面檢查,並須加設緊急照明燈和緊急出口指示牌,以確保發生事故時,顧客可安全、迅速地逃離現場。同時,所有卡拉OK亦必須加設緊急截電系統,當火警發生時,全場所有音響和電視會自動關閉,使顧客知道有火警發生並立即逃生。
事發後約一個月,警方拘捕了四名涉案男子,其中三名被告李家豪、董勝飛、柳應達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另外鄭偉成則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判處入獄11年,而他已刑滿獲釋。其餘三名在逃疑犯蔡錦輝、陳福情與綽號“媚媚”則被警方通緝,並於案發10年後懸紅60萬港元緝兇。
2008年12月,策劃縱火案的主謀,綽號“上帝”的蔡錦輝在深圳被公安拘捕,並於同年12月19日引渡返港。2010年4月15日,案件於高等法院開審,同年5月3日蔡錦輝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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