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機關

審判機關

審判機關,是指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憲法》和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審判機關指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其主要職權是:審判法律規定由它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抗訴案件和抗訴案件;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核清死刑案件。

對於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懲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域設定的審判機關,在其管轄地區即它的同級行政機關管轄地區行使審判權。

1、設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其職權主要是:審判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抗訴案件和抗訴案件;審判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覆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除了審判少數由它管轄的一審案件外,主要是審判抗訴案件、抗訴案件、核准死刑案件和部分死刑案件,覆核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由它核准的死刑案件,並且負有監督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職責。

2、設在省、自治區內的各地區,直轄市內,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的中級人民法院。其職權主要是:審判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審判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中級人民法院是重大刑事、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和涉外案件的一審法院,是一般刑事、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二審法院,又負有監督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職責。

3、設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其職權是:審判刑事、民事、經濟糾紛和行政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基層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另外,基層人民法院還要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專門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體系中一個特殊的組成部分,是專門性的審判機關,如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等,其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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