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認可

實驗室認可

實驗室認可,目前最新版本是2005年5月發布的,全稱是ISO/IEC17025:200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簡稱“ISO17025\"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是我國唯一的實驗室認可機構,承擔全國所有實驗室的ISO17025標準認可。所有的校準和檢測實驗室均可採用和實施ISO17025標準,按照國際慣例,凡是通過ISO17025標準的實驗室提供的數據均具備法律效應,得到國際認可。目前國內已有千餘家實驗室通過了ISO17025標準認證,通過標準的貫徹,提高了實驗數據和結果的精確性,擴大了實驗室的知名度,從而大大提高了經濟和社會效益。

基本信息

認可狀況:

實驗室認可實驗室認可
1999年12月3日我國實驗室認可制度與亞太實驗室合作組織(APLAC)的主要成員中的12個認可機構簽署了互認協定。2000年11月我國實驗室認可體系又與歐洲認可合作組織(EA)和南非、巴西的實驗室認可機構簽署了互認協定。至此我國已與27個國家和地區中的37個國家實驗室認可機構和經濟貿易地區的實驗室認可機構達成了互認協定。我國認可的實驗室以及認可實驗室出具的檢驗/校準數據開始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這意味著在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方面,我國質量認證制度又向國際化的要求邁出了一大步。

定義

(圖)實驗室認可實驗室認可

ISO17025標準主要包括:定義、組織和管理、質量體系、審核和評審、人員、設施和環境、設備和標準物質、量值溯源和校準、校準和檢測方法、樣品管理、記錄、證書和報告、校準或檢測的分包、外部協助和供給、投訴等內容。該標準中核心內容為設備和標準物質、量值溯源和校準、校準和檢測方法、樣品管理,這些內容重點是評價實驗室校準或檢測能力是否達到預期要求。

認可流程

(圖)實驗室認可實驗室認可
1、實驗室認可初次認可

1.1意向申請
申請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書處表示認可意向,如來訪、電話、傳真以及其他電子通訊方式。CNAS 秘書處應向申請人提供最新版本的認可規則和其他有關檔案。
1.2實驗室認可正式申請
1.2.1申請人應按CNAS秘書處的要求提供申請資料,並交納申請費用。
1.2.2CNAS秘書處審查申請人正式提交的申請資料,若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填寫清楚、正確,對CNAS 的相關要求基本了解,質量管理體系正式運行超過6 個月,且進行了完整的內審和管理評審,申請人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活動運作處於穩定運行狀態,聘用的工作人員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則可予以正式受理,並在3 個月內安排現場評審(申請人造成延誤除外);否則,應進一步了解情況,需要時,徵得申請人同意後可進行初訪(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以CNAS-GL01:2006 第 6 頁 共 13 頁 2006 年06 月01日發布 2006 年07 月01 實施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在3 個月內接受評審的條件。如申請人不能在3 個月內接受評審,則應暫緩正式受理申請。
1.2.3在資料審查、走訪過程中CNAS 秘書處應將所發現的與認可條件不符合之處通知申請人,不做諮詢。
1.2.4當申請人申請進行檢測、校準或其他能力的認可,必須提供參加了至少一項適宜的能力驗證計畫、比對計畫或測量審核的證明。只有在申請人證明參加了能力驗證活動且表現滿意,CNAS方予以受理。

1.3實驗室認可評審準備

(圖)實驗室認可實驗室認可
1.3.1CNAS 秘書處以公正性和非歧視性的原則指定評審組,並徵得申請人同意,如申請人基於公正性理由對評審組的任何成員表示拒絕時,秘書處經核實後應給予調整。

1.3.2評審組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質量管理體系檔案和相關資料,當發現檔案不符合要求時,秘書處或評審組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採取糾正措施。秘書處根據評審組長的提議,認為需要時,可與申請人協商進行預評審。預評審只對資料審查中發現的需要澄清的問題進行核實或做進一步了解,不做諮詢,但須向秘書處提交書面的預評審報告。在申請人採取有效糾正措施解決發現的主要問題後,評審組長方可進行現場評審。

1.3.3檔案審查通過後,評審組長與申請人商定現場評審的具體時間安排和評審計畫,報CNAS 秘書處批准後實施。
1.3.4需要時,CNAS 可在評審組中委派觀察員。

1.4實驗室認可現場評審

1.4.1評審組依據CNAS 的認可準則、規則和要求及有關技術標準對申請人申請範圍內的技術能力和質量管理活動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時,要評審申請機構申請範圍覆蓋的、開展一項或多項關鍵活動的所有其他場所。
1.4.2在對申請人的檢測、校準、檢查或其他能力進行現場評審時,應參考、利用申請人參與能力驗證活動的情況及結果,必要時安排測量審核。CNAS 將把申請人在能力驗證中的表現作為是否給予認可的重要依據。對參加了CNAS 及其承認的能力驗證和比對計畫且結果滿意的機構,在CNAS 的各類評審中可適當地考慮簡化相關項目的能力確認,但在國家有明確規定、專業上有特定要求、CNAS-GL01:2006 第 7 頁 共 13 頁 2006 年06 月01 日發布 2006 年07 月01 實施客戶有投訴、發生了質量事故或人員、機構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下除外。
1.4.3評審組還要對申請人的授權簽字人進行考核。CNAS 要求授權簽字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a)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工作經歷,熟悉授權簽字範圍內有關檢測、校準和檢測、校準方法及檢測、校準程式,能對檢測、校準結果作出正確的評價,了解檢測結果的不確定度;
b)熟悉認可規則和政策、認可條件,特別是獲準認可機構義務,以及帶認可標誌檢測、校準報告或證書的使用規定;
c)在對檢測、校準結果的正確性負責的崗位上任職,並有相應的管理職權。
1.4.4評審組現場評審時,如發現被評審方在相關活動中存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其它明顯有損於CNAS 聲譽和權益的情況, 應及時報告CNAS。如被評審方存在上述問題或未履行8.2 條中規定的義務,情況嚴重時,CANS有權中止認可過程, 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1.4.5現場評審結論分:符合、基本符合(需對不符合的糾正措施進行跟蹤)、不符合三種,由評審組在現場評審結束時給出。
1.4.6評審組長應在現場評審末次會議上,將現場評審報告複印件提交給被評審方。
1.4.7被評審方在明確整改要求後應擬訂糾正措施計畫,並在三個月內完成,對監督、複評審的,在一或二個月內完成,提交給評審組。評審組應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
1.4.8待糾正措施驗證後,評審組長將整改驗收意見連同現場評審資料報CNAS秘書處。

(圖)實驗室認可實驗室認可
1.5實驗室認可評定
1.5.1CNAS秘書處負責將評審資料及所有其他相關信息(如能力驗證、投訴、爭議等)提交給評定委員會,評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與認可要求的符合性進行評價並作出決定。評定結果可以是以下四種類型之一:
a)同意認可;
b)部分認可;
c)不予認可;
CNAS-GL01:2006 第 8 頁 共 13 頁 2006 年06 月01 日發布 2006 年07 月01 實施
d)補充證據或信息,再行評定。
1.5.2經評定後,由秘書處辦理相關手續。
1.6批准發證
1.1CNAS 向獲準認可機構頒發有CNAS 授權人簽章的認可證書,以及認可決定通知書和認可標識章,闡明批准的認可範圍和授權簽字人。認可證書有效期為5 年。
1.2CNAS 秘書處負責將獲得認可的機構及其被認可範圍列入獲準認可機構名錄,予以公布。
2、實驗室認可、擴大、縮小認可範圍

2.1擴大認可範圍
2.1.1獲準認可機構在認可有效期內可以向CNAS 提出擴大認可範圍的申請。
2.1.2CNAS 根據情況在監督評審、複評審時對申請擴大的認可範圍進行評審,也可根據獲準認可機構需要單獨安排擴大認可範圍的評審。擴大認可範圍的認可程式與初次認可相似,必須經過申請、評審、評定和批准。對於原認可範圍中的相關能力的簡單擴充,不涉及新的技術和方法,可以進行資料審查後直接批准。
2.1.3批准擴大認可範圍的條件與初次認可相同,獲準認可機構在申請擴大認可的範圍內必須具備符合認可準則所規定的技術能力和質量管理要求。
2.1.4適宜時,CNAS 可要求提出申請擴大認可範圍的有關獲準認可機構參加能力驗證計畫,以驗證其申請擴大認可範圍內的技術能力。
2.2實驗室認可縮小認可範圍

2.2.1 縮小認可範圍的條件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導致縮小認可範圍:
a)獲準認可機構自願申請縮小其原認可範圍;
b)業務範圍變動使獲準認可機構失去原認可範圍內的部分能力;
c)監督評審、複評審或能力驗證的結果表明獲準認可機構在某些檢測、校準項目的技術能力或質量管理不再滿足認可要求,且在CNAS 規定的時間內不能恢復。
2.2.2 縮小認可範圍的建議由CNAS 秘書處提出,經評定委員會評定或秘書長經CNAS 主任授權作出認可決定。秘書處辦理相應手續。CNAS-GL01:2006 第 9 頁 共 13 頁 2006 年06 月01 日發布 2006 年07 月01 實施
3、實驗室認可監督評審

監督評審的目的是為了證實獲準認可機構在認可有效期內持續地符合認可要求,並保證在認可規則和認可準則修訂後,及時將有關要求納入質量體系。所有獲準認可機構均須接受CNAS的監督評審。監督評審包括現場監督評審和其他監督活動類型:
a)就與認可有關的事宜詢問獲準認可機構;
b)審查獲準認可機構就認可覆蓋的範圍所做的聲明;
c)要求獲準認可機構提供檔案和記錄(如審核報告、用於驗證獲準認可機構服務有效性的內部質量控制結果、投訴記錄、管理評審記錄);
d)監視獲準認可機構的表現(如參加能力驗證的結果)。

3.1實驗室認可定期監督評審
3.1.1獲準認可機構應在認可批准後的12 個月內,接受CNAS 安排的第一次定期監督評審,以後每隔18 個月、12 個月應接受第二、第三次定期監督評審。每次定期監督評審的範圍可以是認可領域的一部分,以及認可要求的部分內容。在認可有效期內的定期監督評審應覆蓋獲準認可機構被認可的全部領域和CNAS 的全部認可要求。對多地點的已認可機構,每次監督覆蓋所有地點。
3.1.2定期監督評審不需要獲準認可機構申請,有關評審要求和現場評審程式與初次認可相同。監督中發現不符合時,被評審方在明確整改要求後應擬訂糾正措施計畫,提交給評審組,整改期限一般為二個月,對影響檢測結果的不符合,要在一個月內完成。評審組長應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
3.1.3在實施定期監督評審時,應考慮前一次監督的結果、參加能力驗證的情況,尤其是能力驗證結果不滿意時的糾正措施實施情況等。
3.1.4獲準認可機構的擴項評審應儘可能與定期監督評審結合進行。
3.1.5獲準認可的能力驗證提供者,在獲得認可後,每2 年必須至少開展一項能力驗證計畫。
3.2實驗室認可不定期監督評審
在獲準認可機構發生如本指南5.1.1 條所述變化、CNAS 的認可要求變化或CNAS 認為有必要時、或需對投訴進行調查、或有跡象表明獲準認可機構可能不再繼續滿足認可要求時,CNAS秘書處可隨時安排不定期監督評審或不定期CNAS-GL01:2006 第 10 頁 共 13 頁 2006 年06 月01 日發布 2006 年07 月01 實施的訪問。不定期監督評審的程式與定期監督評審相同。
4、實驗室認可複評審

4.1獲準認可機構應在認可有效期(5 年)到期前6 個月向CNAS 提出複評審申請。CNAS 在認可有效期到期前應根據獲準認可機構的申請組織複評審,以決定是否延續認可至下一個有效期。
4.2複評審的其它要求和程式與初次認可一致,是針對全部認可範圍和全部認可要求的評審。評審組長應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複評中發現不符合時,被評審方在明確整改要求後應擬訂糾正措施計畫,提交給評審組,整改期限一般為二個月,對影響檢測結果的不符合,要在一個月內完成。評審組長應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
5、實驗室認可的變更

5.1獲準認可機構的變更處理
5.1.1變更通知獲準認可機構在發生下述任何變化時,應在變更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CNAS:
a)獲準認可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律地位發生變化;
b)獲準認可機構的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
c)認可範圍內的重要試驗設備環境檢測校準工作範圍及檢測項目發生重大改變;
d)其它可能影響其活動和體系運行的變更。

5.1.2實驗室認可變更的處理

CNAS在得到變更通知並核實情況後,視變更性質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a)進行監督評審或提前進行複評審;
b)擴大、縮小、暫停或撤銷認可;
c)對新申請的授權簽字人候選人進行考核;
d)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5.2實驗室認可規則、認可準則的變更

5.2.1 當認可規則、認可準則發生變更時,CNAS 通過CNAS 網站、發電子郵件、發函等形式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獲準認可機構和有關申請人,詳細說明CNAS-GL01:2006 第 11 頁 共 13 頁 2006 年06 月01 日發布 2006 年07 月01 實施認可規則、認可準則以及有關要求所發生的變化。
5.2.2 當認可條件和認可準則發生變化時,CNAS 應制訂並公布其向新要求轉換的辦法和期限,在此之前要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以便讓獲準認可機構有足夠的時間適應新的要求。CNAS 可以通過監督評審或複評審的方式對獲準認可機構與新要求的符合性進行確認,在確認合格後方能繼續認可。
5.2.3 獲準認可機構在完成轉換後,應及時通知CNAS。獲準認可機構如在規定的期限不能完成轉換,CNAS 可以撤銷認可。

作用和意義

1、實驗室認證可以表明具備了按相應認可準則開展檢測校準服務的技術能力;
2、實驗室認證可以增強市場競爭能力,贏得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信任;
3、實驗室認證可以獲得簽署互認協定方國家和地區認可機構的承認;
4、實驗室認證可以有機會參與國際間合格評定機構認可雙邊、多邊合作交流;
5、實驗室認證可以在認可的範圍內使用CNAS國家實驗室認可標誌和ILAC國際互認聯合標誌;
6、實驗室認證可以列入獲準認可機構名錄,提高知名度。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