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經營

眾所周知,目前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這一稱謂遍布於中央、地方的各種檔案、法規之中。快30年了,社會對這一中國特色的農業經濟制度的稱謂已經習以為常。但是仔細推敲,可以發現,這一稱謂其實不嚴謹、不準確、不科學。特別是作為國家最重要的一項經濟制度。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何以堂堂正正,號令天下。

簡介

中國農村土地的使用制度。根據農業生產的特點和生產力發展的水平以及農民的願望,集體組織將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歸其使用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發包給本組織的社員、農戶、專業隊(組),承包經營者對所承包的生產資料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國家政策和本組織章程所允許的處分權,獨立行使經營自主權,並按雙方協定規定上繳承包金,上繳國家稅金,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以及其他義務,集體組織根據生產需要和實際可能,提供各種服務,進行必要的管理協調。家庭承包經營是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

歷史

1956年下半年,浙江省、廣東省的一些地區就實行了類似包產到戶的做法;1959年河南省的一些地方又搞了包產到戶;三年困難時期(1958年-1961年),先是在安徽省、廣東省,後來有更多的省、自治區,實行了“責任制”、“口糧田”等辦法。這些責任制形式雖然行之有效,但在當時“左”的思想指導下,都被當作“單幹風”加以批判,受到禁止。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土地承包經營在廣大農村又蓬勃興起,僅幾年時間,無論是集體農業企業,還是國營農業企業,都普遍實行了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與現階段中國的農業生產力水平和社會化程度相適應。從農業生產力的總體看,中國農業生產多以手工工具為主,物質生產手段落後;分工不發達,農業生產社會化、商品化程度低;農民的文化水平不高,科學技術知識缺乏,經營和組織管理能力薄弱。但也已有一部分先進的農業機具和大型的社會化的生產設施;某些生產項目和生產過程已出現專業化經營,農村中也有一些懂技術會經營的人。因此,一方面,土地、勞力、耕畜、農具以分散使用為主較為適宜;另一方面,也需要集體統一使用某些生產設施,對若干生產環節的專業化以及分工基礎上的協作進行統一組織。從農業生產的特點來看,農業生產的對象是有生命的動植物,它們都有其自身生長、發育、繁殖的規律並依賴於一定的土壤、氣候等自然條件。而且,分布空間廣,生產周期長,有強烈的季節性,需要勞動者在整個生產過程中,根據其生長和繁殖情況和自然環境條件的變化,不失時機地做出決策和採取相應的措施,適時適量地投入勞動和生產資料。
土地承包經營實行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經營者同時又是勞動者,有利於熟悉勞動對象和自然條件的情況,隨時應付周圍環境的變化,靈敏地調節生產,提高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而且,能使承包者在權力、責任、利益方面緊密結合,調動其經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家庭承包經營從定額包工、聯產到組、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包乾到戶等,並按包工→包產→包乾,貧困地區→中間地區→發達地區,種植業→林牧漁業→非農產業的順序演化、發展、完善起來的。
家庭承包經營堅持以下基本原則:①堅持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②符合國家的法律、政策。③兼顧國家、集體和承包者的利益。④符合本組織的章程和社員(村民)民主決議。⑤堅持集體的管理調節權。⑥保障承包者的經營自主權與合法收益權。
家庭承包經營中,土地承包的方式主要有三種:①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種的土地面積按總人口平均,再按各戶人口的多少決定其承包的面積。②按勞力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種的土地按勞力總數平均,再按各戶勞力數的多少決定其承包的面積,或者把所有的勞力按強弱分等,分別制定其承包土地的數量。③按“人勞比例”承包。即把全部承包地,一部分按人口承包,一部分按勞力承包,其比例各地不一,有人七勞三、人勞各半、人三勞七等。此外,也有“口糧田”按人口承包,“責任田”按勞力承包的。在土地承包經營發展的初期,承包土地的期限一般都比較短,有的規定為3年-5年,有的甚至只有1年-3年。這不利於承包者對土地進行長遠性投資。同時,無論是採取哪種方式確定承包土地的數量,一般都根據土地的土質、水利條件和距離遠近等進行分等定級,實行好地壞地平均搭配。
隨著家庭承包經營的發展,土地承包的方式和方法不斷完善。中共中央1984年規定,土地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15年不變,1993年又要求再延長30年不變。延長土地承包期,既消除了農民怕政策變的擔心,滿足了農民穩定土地使用權的要求,又可以鼓勵農民積極向土地投資,進行土壤改良和興修水利等長遠性的農田基本建設,改善生產條件,提高土壤肥力,提高集約經營水平或從事開發性生產。同時,在自願前提下,鼓勵土地使用權流轉,促進土地逐步向種田能手集中,擴大承包者的經營規模,促使農業生產專業化、農業生產結構和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加速發展農村商品經濟。主要是鼓勵土地轉包,即在土地承包期內,經營非種植業的農民不願貿然放棄土地承包權,把土地轉包給其他農民。其辦法主要有兩種:一是農戶之間協商轉包。一般是出包者保留收回土地的權利,並可從承包者購得平價口糧。一是缺少勞力戶和不願再兼種土地的專業戶退出承包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回後再行轉包。一般是轉包給種植業專業戶。為了解除退地者失去土地使用權的疑慮,集體可以和退地戶簽訂契約,保證其需要時可以重新包種土地。同時,為了鼓勵種植業專業戶合理利用增加的承包土地,大都規定,集體經濟組織要收回這些土地,必須對在使用期間為改良土壤、增加設施等所進行的投資予以合理的補償。農戶之間的土地轉包既有有償轉包的,也有無償轉包的,但均需集體同意,以維持原來承包契約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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