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物權

完全物權

所有權是對於所有物進行全面支配的權利,是完全的,不受限制的物權,稱為完全物權。

簡介

1651年歐洲的一張土地所有權狀1651年歐洲的一張土地所有權狀

所有權(ownership),又稱“完全物權” ,是指民法上,權利人對標的物可以直接全面排他性支配特定的物的物權

解釋

所謂全面支配,意味著支配範圍的全面性和支配時間的無限性。符合這一特徵的物權,只有所有權一種。因此,完全物權與所有權在內涵上是一致的。完全物權與限制物權是相對立的概念。

一般意義

在一般意義上,所有權也指人對於外界自然的支配或者支配形態。後者含義上的所有權(所有),從人類產生開始就已存在,經過了長時間的歷史變遷

法律意義

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是在一定的歷史階段以所有(支配)為基礎的技術概念。即,在商品交換占主導地位的近代社會,在互相交換商品的主體之間,必須互相承認對方對於商品這種財富的固有的支配(私有)。這種社會需要的法律形態,就是所有權。因此,普通意義上的所有權是以排他的,包容性的支配為內容的一種權利。不同的民事實體法對於所有權的具體內容的規定也有著一定的差異。

特性

所有權的兩個非常重要的特性便是直接支配和排他性處分。這是從所有和使用兩個層面來講的。直接支配反映出所有人對物的絕對權利。而排他處分反映出物在使用、流轉的過程中人們所享有的絕對權利。近代以前人們對物是注重所有、占有的。而現在注重的卻是流轉,重視物在流轉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價值利益。

限制

所有權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濫用權力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也就是對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例如土地徵用法,城市規劃法,航空法,大氣污染防止法,礦業法等等。

權利

所有權是包含性且排他性的支配性權利,對於圓滿實現所有權過程中遇到的妨礙,所有權人有權排除。即,所有物的占有被搶奪的時候有權行使所有權的返還請求權;在侵奪占有以外的方式被妨礙的時候,有權行使排除妨礙請求權;在存在被妨礙的可能性的時候,有權行使預防妨礙請求權。但是,在行使土地所有權的時候,經常會產生不得不妨礙鄰接土地的所有權的情況,在這種時候,為了保障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有必要對於排除妨礙請求權作出一定的限制。這就是“相鄰關係”規定的主旨。

其他解釋

1、是具有永久性和彈力性的物權所以稱為完全物權。定限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於所有權之外的、對完全物權有限制作用的、於一定界限內支配其標的物的物權它對財產只在一定期間分別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部分權能

2、其中所有權是對於所有物進行全面支配的權利、是完全的且不受限制的物權,稱之為完全物權。用益物權是以對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如地上權、居住權、典權等

3、因為所有權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稱為完全物權.《法國民法典)第544條規定:“所有權為對物完全按個人意願使用及處分的權利

4、作為民事權利的所有權具有以下屬性:一、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各項完整的權能。因此又被稱為“完全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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