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遠縣審計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安遠縣審計局在縣委、縣政府和贛州市審計局的領導下,主管全縣審計工作。 9、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的中央、省、市駐縣部門及其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 (八)承辦縣政府和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概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安遠縣審計局在縣委、縣政府和贛州市審計局的領導下,主管全縣審計工作。
根據《安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安遠縣審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安府辦發[2003]11號),安遠縣審計局內設辦公室、財政金融審計股、行政文教審計股、經貿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六個職能股(室);機關行政編制16名,工勤編制4名。現有職能股(室)6個,人員2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主任科員3名,副主任科員5名,幹部職工11名。
地址:安遠縣欣山鎮東江源大道457號
郵編:342100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監督工作實行雙重領導、依法審計、獨立審計的原則。
(一)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撰寫和參與制訂本縣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制度及財經方面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情況。
(二)向縣政府、贛州市審計局(授權項目向授權機關)報告審計工作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直接進行以下審計: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各鎮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5、縣屬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6、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資金、獎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國家、省、市、縣建設項目和縣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9、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的中央、省、市駐縣部門及其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縣長提交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指導與監督內部審計;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七)參與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活動。
(八)承辦縣政府和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與事務,溝通內外聯繫與協調;負責局機關文秘、宣傳、統計、檔案、財務、信訪和後勤管理;安排審計人員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實施審計機關的法制和普法教育工作,承辦局舉報接待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實施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負責對縣、鎮的預算內收支、預算外收支及效益和財稅管理情況的審計;負責對金融、保險部門、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授權審計;對社會保障基金、農林水利、資源環保等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鎮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農林水利、資源環保等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行政文教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所屬行政部門、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中央、省、市駐縣事業單位的審計;負責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經濟貿易審計股

負責對國有工商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審計國有工交獨資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包括部門及其所屬的國有企業,以及對商品流通領域,包括商品流通的主管部門、商品流通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組織實施對縣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縣黨政交辦有關部門、單位或企業法定代表人舉報案件的審計;負責開展有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方面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負責對國家和省、市、縣級基本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縣政府計畫發展部門、建設部門和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有關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負責對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項目和國有控股的合資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有關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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