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記

第一,娛樂被認為是媒介提供的一個商品,根據這一觀點,有些媒體的內容是娛樂,有些則不是。 觀眾參與的娛樂,可以是被動的如看歌劇,或者主動的如玩電腦遊戲。 因為娛樂的一般定義是需要有觀看者可見的表演提供者。

釋義:

有關某人娛樂的相關事項的記錄,一般前面會有年份或者人員等相關的前綴如:某某年娛樂記,某人娛樂記。

娛樂的概念:

 娛樂是人追求快樂、緩解生存壓力的一種天性。 文化、技術和現代社會都將我們推到同一方向——娛樂。那么,怎樣為娛樂定義呢?回答這個問題的困難之處在於對娛樂的諸多誤解,主要體現在兩點上。第一,娛樂被認為是媒介提供的一個商品,根據這一觀點,有些媒體的內容是娛樂,有些則不是。電視劇、電影、情景喜劇、體育等等是娛樂,而新聞、紀錄片和教育片則不屬娛樂。這種觀點源於行為科學的簡單認識:娛樂節目使人娛樂,而非娛樂節目則不可能使人娛樂。現代心理學則認為,媒介客群也起著一定的作用,觀眾可以有目的、有計畫地決定他們將會在何種節目、何種內容中得到樂趣。第二個誤解是將娛樂和信息對立。這種觀點認為,節目的信息量越大,娛樂性就越差,換言之,觀眾得到的樂趣越多,他們學到的知識就越少。很顯然,這種觀點也是站不住腳的,觀賞奧林匹克比賽是一種娛樂,但觀眾也能從中學到他國的風土人情、競賽知識和人類的生理、心理極限(Vorderer, 2001)。

娛樂的表達形式:


娛樂可被看作是一種通過表現喜怒哀樂,或自己和他人的技巧而與受者喜悅,並帶有一定啟發性的活動(Bryant & Miron, 2002)。很顯然,這種定義是廣泛的,它包含了悲喜劇、各種比賽和遊戲、音樂舞蹈表演和欣賞等等。
娛樂 是一個設計來給予觀眾樂趣的項目、表演、或活動。(雖然有些例子,就像玩電腦遊戲的“觀眾”只有一個人)。觀眾參與的娛樂,可以是被動的如看歌劇,或者主動的如玩電腦遊戲。而提供娛樂的行業稱為娛樂行業。 消閒、遊戲、閱讀還有視覺藝術欣賞普遍地不被認為是娛樂。因為娛樂的一般定義是需要有觀看者可見的表演提供者。
眾多被民眾用以作娛樂的形式、項目,似難找出一個共通點,但對參與、使用娛樂形式、項目的使用者來說,不同的娛樂帶給用的共通點就是帶他們暫時脫離現實一下。

套用:

很多 娛樂節目在年中都會做某某年娛樂記 或者娛樂大事記
娛樂記 也是相當於娛樂圈事件的記錄筆記 在需要的時候拿出來羅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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