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科法律譯叢:美國民事訴訟法

威科法律譯叢:美國民事訴訟法

美國法學院經典、權威的教科書。本書從聯邦和州的分權、美國訴訟制度的歷史傳統、美國民訴法應對新問題的靈活性和生命力這三條線索出發,系統闡釋了美國民訴基本制度和原理原則。本書最大的特點是:理論與判例的結合。作者將複雜的判例分門別類,提煉判例主旨,分析判例中蘊含的原則和規則,再將其加以區別或找出關聯,逐步說明推理過程。總之,對於大陸法系的環境中學習英美法系的人來說,藉此一卷,可清楚地把握紛繁複雜的美國民訴制度與規則。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威科法律譯叢:美國民事訴訟法(套裝共2冊)》除了具有美國民事訴訟法著作慣有的案例引注多,注重理論和實踐的結合等優點之外,還有許多獨到的特點。針對同樣的辭彙在法律領域和生活領域意思差異較大、理解困難的問題,作者特別解釋了日常辭彙在民訴領域的特別含義,畫龍點睛的寥寥數筆就解決了讀者面臨的困惑。

作者簡介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

圖書目錄

關於原作者
序言 致謝和規約
第一章 民事訴訟法的學習
第一節 本課程是關於什麼的:民事訴訟和對抗式制度
第二節 背景和反覆出現的話題
一、聯邦制度
二、初審法院和抗訴法院的作用(及州法院和聯邦法院的互動)
三、英吉利的影響和普通法及衡平法的分叉
第三節 替代訴訟的途徑
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的構架圖
第二章 對人管轄權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對人管轄權的類型(對人訴訟、對物訴訟和準對物訴訟)以及充分信任和尊重的觀念
第三節 成文法規定的對人管轄權及對人管轄權的憲法維度
第四節 合憲性分析
一、傳統方法:彭諾耶訴內夫案
二、彭諾耶案的延伸:哈里斯訴鮑克案、赫斯訴波羅斯基案及其他案件
三、當代做法:國際鞋業案
四、國際鞋業案後迄今的後續案件
五、一般管轄權
六、網際網路時代的最低限度聯繫
第五節 制定法分析(包括聯邦法院在審查對人管轄權時為何通常要注意州的制定法)
第六節 建議性的分析框架
第三章 通知和獲得聽審的機會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通知的憲法標準
第三節 訴訟書狀的送達
一、背景情況
二、向自然人被告送達訴訟書狀的方法
三、向公司和組織送達訴訟書狀的方法
四、在美國對訴訟書狀送達的地理限制
五、訴訟書狀的國際送達
六、後續文書的送達
第四節 獲得聽審機會的問題
第四章 事物管轄權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州法院系統的普通事物管轄權
第三節 聯邦法院系統有限的事物管轄權
第四節 聯邦法官的政治絕緣
第五節 異籍和外國人案件的管轄權
一、導論
二、有關異籍管轄權的持續爭論
三、對是否援引異籍管轄權的評估
四、異籍管轄權的例外:串通的合併、家事關係和遺產管理案
五、外國人案件的管轄權
第六節 聯邦問題管轄權
一、概述
二、對聯邦問題管轄權的憲法限制
三、一項法定的限制:充分主張的起訴書規則
四、另一項法定的限制:聯邦問題的中心性
第七節 附屬管轄權
第八節 轉移管轄
第五章 審判地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屬地訴訟和追身訴訟
第三節 州法院追身訴訟的審判地
第四節 聯邦法院追身訴訟的審判地
一、在聯邦法院初訴的案件
二、從州法院轉移過來的案件
第五節 審判地的移送
一、概述
二、聯邦法院的基本移送規定
第六節 不方便法院
第七節 運用派珀航空公司訴雷諾案複習法院選擇問題
第六章 對法院選擇的異議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質疑對人管轄、審判地及程式問題的不同方法(以及《規則》第12條的運作方式)
一、在對人訴訟管轄權中:特別出庭及《規則》第12條規定的現代萬法
二、在對物和準對物訴訟管轄權中
第三節 針對對人管轄權的直接攻擊和間接攻擊
第四節 對事物管轄權的異議
第五節 對假設性管轄權的拒絕
第七章 訴答文書、修訂的訴答文書和以訴答文書為依據的判決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訴答文書作用的演變
第三節 當代實踐中的訴答文書
一、形式問題
二、起訴狀
三、被告的回應:答辯狀和申請
四、再答辯
五、特別“提高的”訴答文書要求
六、假設的和前後矛盾的訴答文書
第四節 自願和非自願的撤銷訴訟
一、自願撤銷訴訟(《規則》第41條(a)款)
二、非自願撤銷訴訟(《規則》第41條(b)款)
第五節 沒有回應:缺席和缺席判決
一、缺席和缺席判決之間的差異
二、缺席登記(《規則》第55條(a)款)
三、缺席判決的作出(《規則》第55條(b)款)
四、撤銷申請(《規則》第55條(c)款和第60條(b)款)
第六節 修改和補充的訴答文書
一、修正的權利及對修正的許可(《規則》第15條(a)款)
二、審理期間和審理後的修正——“不符”(《規則》第15條(b)款)
三、修正和法律時效——回溯(《規則》第15條(c)款)
四、補充的訴答文書(《規則》第15條(d)款)
第七節 職業責任——《規則》第11條及其他制裁
第八章 披露和對訴訟的司法管理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可及之披露工具
一、必須披露
二、傳統披露手段
三、補充答覆義務
第三節 披露的範圍
一、相關的、不享有特權的事項及比例理念
二、工作成果
三、專家證人和諮詢員
四、保護令
五、對披露電子儲存信息的評註
第四節 披露濫用的制裁
第五節 披露和案件其他階段的時間安排
第六節 司法助理的使用
第九章 宣判及相關的申請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庭審
一、庭審的目的、操作以及法官和陪審團的作用
二、獲得陪審團審理的權利
三、陪審團成員的選擇
四、給陪審團的指示、陪審團的商議和裁決
第三節 判決的作出及訴訟費和(可能的)律師費的裁定
第四節 不需要庭審:簡易判決(《聯邦規則》第56條)
第五節 申請作為法律事項作出判決(以及“再次”申請)(《聯邦規則》第50條(a)款和第(b)款)
第六節 申請重新審理(《聯邦規則》第59條)
第七節 申請撤銷判決或命令(《聯邦規則》第60條)
第十章 伊利原則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縱向的法律選擇對應橫向的法律選擇
第三節 《裁判規則法》和斯威夫特訴泰森案確立的制度
第四節 伊利案本身
一、案情
二、判決意見及其兩個主題:訴訟當事人的平等和《第十修正案》
三、實體和程式兩分法的誕生
四、不平凡的1938年
第五節 1965年前伊利原則的演變:從克拉克森案到伯德案
第六節 伊利原則的裂變:漢納訴普盧默案及後續發展
一、漢納案建立的兩個層次的縱向法律選擇:漢納分支和伊利分支
二、漢納分支的適用:認定何時與聯邦指令相關
三、漢納案分支的適用:認定聯邦指令是否有效
四、加斯佩里尼案
第七節 所建議的綜合方法
第八節 其他問題:認定州法律的內容和“反向伊利”
第九節 聯邦普通法
第十一章 排除原則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請求排除(既判力)
一、案件1和案件2均由同一訴訟請求人針對同一被告提起
二、案件1就案件實體事項已作出有效終局判決
三、案件1和案件2均基於同一訴訟請求提起
第三節 爭點排除(間接再訴禁止)
一、案件1基於案件實體已作出有效終局判決
二、同一爭點在案件1中得以訴訟和裁決
三、該爭點對案件1的判決確屬必要
四、正當程式:對誰主張排除
五、相互性:由誰來主張排除
第四節 排除原則的例外
一、總論
二、請求排除
三、爭點排除
第五節 充分信任與尊重及其相關主題
一、總論
二、州—州排除
三、州—邦排除
四、邦—州排除
五、邦—邦排除
第十二章 訴訟範圍之界定:合併規則與事物管轄權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有利益關係的真實當事人、訴訟能力及相關問題
第三節 由訴訟請求人提出的訴求合併(《規則》第18條(a)款)
第四節 任意性當事人合併(《規則》第20條(a)款)
第五節 由被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合併
一、反訴(《規則》第13條(a)款與《規則》第13條(b)款)
二、交叉請求(《規則》第13條(g)款)
第六節 撤銷原告的當事人合併選擇
一、強制性當事人合併(《規則》第19條)
二、第三人參加訴訟或第三人引入訴訟(《規則》第14條)
三、加入訴訟(《規則》第24條)
第十三章 特殊的多方當事人訴訟
第一節 問題之說明
第二節 確定競合權利訴訟
一、確定競合權利訴訟之定義及其運作
二、對人管轄權、事物管轄權及審判地
第三節 集團訴訟
一、集團訴訟概述及其政策依據
二、正當程式:集團訴訟判決如何能拘束集團成員
三、《規則》第23條下集團訴訟之提起與確認
四、《規則》第23條(a)款下任何集團訴訟成立之先決條件
五、《規則》第23條(b)款認可之集團訴訟類型
六、給集團成員之通知與“選擇退出”
七、集團訴訟之判決、和解與撤訴
八、管轄權及相關問題
第十四章 抗訴審查
第一節 問題之說明
第二節 抗訴審查之目的
第三節 抗訴程式概述
第四節 終局判決規則
一、《美國法典》第1291條
二、判斷“終局判決”的單一訴訟單位方法
三、《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4條(b)款與多個訴求或多方當事人案件
第五節 終局判決規則之例外
一、制定法與規則基礎上的例外
二、司法“例外”
第六節 經由特別(或“特權”)令狀之審查
第七節 審查標準
案例表
參考文獻列表
索引
中英文辭彙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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