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斯訴北卡羅來納州案

威廉斯訴北卡羅來納州案(第一案),Williams v. State of North Carolina [Ι],317 U.S. 287 (1942),是美國衝突法(又稱為國際私法)的重要案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即便他方配偶未出庭的情況下所取得的離婚判決,亦不能因不符合該州政策而排除充分信任和尊重條款(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的適用,而推翻Haddock先例

目錄

1事實
2爭點
3先例
4理由
5結論
6協同意見
7不同意見
8參考資料
9外部連結

事實

於1916年,Williams和Carrie Wyke於北卡羅來納州(以下簡稱北卡州)結婚,於1920年,Hendrix和Thomas Hendrix亦於北卡州結婚。1940年,Williams和Hendrix至內華達州(以下簡稱內州)提起離婚訴訟,他方配偶於訴訟過程中皆並未出現。
內州法院認為,原告於訴訟過程中居住於內州超過六個星期,符合該州法律規定。兩人於勝訴後結婚,隨後回到北卡州定居,被以重婚罪名起訴,兩人主張於內州的婚姻於亦於北卡州有效。北卡州控方主張,他方配偶並未出現於內州法院的離婚訴訟中,且被告亦未於內州建立“真實住所”(bona fide residence),其於內州居住只是為了離婚。

爭點

丈夫於內州取得的一造離婚判決,是否北卡州必須對於該判決,依FFC條款與以尊重?

先例

Hampton v. M’Connel
一州法院的判決,於他州有著相同的信用、效力、作用,並不得在他州提出抗辯。
Christmas v. Russell
即使牴觸本州追訴時效或是政策,對於姐妹州的判決仍應適用FFC條款。
Alaska Packers Ass’n v. Industrial Accident Comm
由於國會並未明示跨州效力 (extrastate effect),調和州與州之間的利益衝突是必要的。若以FFC條款挑戰與他州法規衝突的本州法規,必須在合理的基礎上,證明他州擁有較高的利益。
Cheever v. Wilson
配偶一方居住該州,且該州法院具有對人管轄權 (personal jurisdiction),則離婚判決於他州亦具有決定性 (conclusive)。
Atherton v. Atherton
FFC條款,僅適用於婚姻住所地的離婚判決,對抗他方配偶,於非居住地所取得離婚判決的情形。
Haddock v. Haddock
妻子仍於New York州的婚姻居住地 (matrimonial domicil) 居住,且並未於Connecticut州的訴訟出現, 因此New York州無須適用FFC條款於該離婚判決。

理由

FFC條款係為了調整近似主權國家的各州狀態,使各州有重視他州法律或司法程式的義務(此種觀點建立於Christmas案),因此法院承認的例外非常少。
要判斷何州擁有較高的利益,是很困難的。且Haddock案並未採取Alaska案的理論。
從歷史觀點而言,離婚是一種對物訴訟 (in rem) 。但是,在Haddock案中,則認為是一種對人訴訟 (in personam) 。但是該案亦認為,原告的住居所,對於能否使離婚判決發生域外管轄權 (extraterritorial effect)是重要的。於本案中,丈夫依據Nevada法規要求期限,居住於該州,因此該離婚判決,並非僅具有對人判決的性質。
對於FFC條款,存在哪些受到許可的限制 (permissible limitation),法院是最終的裁決者。NC州對於婚姻關係的政策,他州對此亦有相同或類似的政策,不能僅因其違反本州政策而拒絕適用。

結論

推翻Haddock先例,並推翻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協同意見

Haddock案隨意的推翻過去案例,且對於是否適用FFC條款,違反了法院的角色。當法院透過法律語言在廣泛的社會問題上,藉以形成社會政策時,則將超出其所擁有的許可權 (competence)

不同意見

持續性的權利 (continuing right),可以不經由聆訊 (hearing) 而剝奪,這與我們的法律制度有所違背。不應使配偶一方,可以藉由遙遠的管轄權 (remote jurisdiction) 得到離婚判決。
認為內州離婚判決不對N北卡州發生拘束力,並不代表不會產生任何可能的效力 (conceivable validity) 憲法並未要求內州遵守婚姻和諧 (bigamous unions)的傳統觀念,亦未表示男同性戀者 (fruit) 的合法性。

外部連結

Williams v. State of North Carolina 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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