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親關係

1.姻親關係的發生姻親關係因婚姻的成立而發生。 (1)血親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親的配偶。 (2)配偶的血親,指自己配偶的血親。

姻親關係的發生和終止

1.姻親關係的發生

姻親關係因婚姻的成立而發生。婚姻成立的時間,便是姻親關係發生的時間。但是婚姻成立以後,一方與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間的姻親關係,是以該婚姻的成立和該弟、妹的出生作為發生原因的。

2.姻親關係的終止

姻親關係因一方死亡,主體缺位而終止,這是不言而自明的。
姻親關係是否因作為其中介的婚姻當事人離婚而終止?對此有消滅主義和不消滅主義兩種不同的立法例。如日本、韓國和台灣地區規定,姻親關係可因離婚而終止。德國、瑞士規定:由婚姻而生的姻親關係,不因該婚姻解除而消滅。
姻親關係是否因作為其中介的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而終止?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規定不終止的,有規定生存一方再婚前不終止,再婚後終止的,也有采任意主義、聽憑姻親雙方自行決定的。日本民法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姻親關係可因出於生存配偶的意思表示而終止。
我國婚姻家庭法對姻親關係的終止原因並無規定,按照民間習慣,離婚似應作為姻親關係終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後是否繼續保持姻親關係,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姻親 定義

姻親 定義為: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
分類:
(1)血親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親,指自己配偶的血親。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親的夫或妻。如妯娌、連襟等。
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知道關係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包括在輩分上相當於或高於父母的旁系長輩血親,在輩分上相當於或低於子女的旁系晚輩血親以及在輩分上同自己相當的同輩旁系血親。
我國現行婚姻法是以血親之間的世代來計算親屬關係遠近的。世代計算法一輩為一代,在計算直系血親時,以已身為一代,然後由已身向上或向下數,向上數至父母為二代,數至祖父母為三代;向下數至子女為二代,數至孫子女為三代,依此類推。在計算旁系血親時須根據旁系血親之間的同源關係確定世代,同源於父母的為兩代以內旁系血親,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依此類推。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已身相對而言)的旁系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都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輩分相同的有兄第姐妹、堂兄第姐妹、表兄第姐妹;輩分不同的有伯、叔、姑與侄子,舅、姨與外甥子女。超出這個範圍,就不屬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了。計算旁系血親代數的具體方法是:從兩個旁系親屬分別往上數至雙方同源血親,其本身為一代,如果兩邊數目相等,則任何一邊的數目即為他們的代數;如果兩邊數目不相等,則以大的數目為其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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