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出口

代理出口是指外貿企業或其他出口企業,受委託單位的委託,代辦出口貨物銷售的一種出口業務。代理出口業務的特點是,受託單位對出口貨物不作進貨和自營出口銷售的帳務處理,不負擔出口貨物的盈虧。在代理出口業務中受託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委託企業屬自營出口銷售。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辦理規定

委託代理出口業務,1995 年7月1日起由受託方辦理退稅改由委託方辦理退稅,受託方向委託方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在一般情況下,《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託代理出口企業在代理出口貨物已實際結匯後,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機關應及時錄入證明的有關內容,並與有關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後出證。在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受託代理出口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1、委託代理出口協定;
2、受託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4、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協定規定由委託方收匯核銷的除外。
出口企業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出口貨物一併報關出口或收匯核銷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
委託代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規定

(一)準予辦理退稅的企業範圍及貨物範圍

1、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含擴散產品、協作生產產品、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003號檔案規定的貴重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供銷、外貿、工貿等企業收購的按規定準予退稅的貨物。
對無出口經營權的流通性公司經營的貨物及生產企業外購貨物委託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辦理退稅。
委託方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⑴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⑵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⑶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協定規定由受託方收匯核銷的除外;
⑷代理出口協定(契約)副本;
⑸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
受託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併報關或收匯核銷的,委託方申請退稅時必須提供經受託方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簽章後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或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複印件。

(二)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

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算,根據退稅稅款歸屬原則,應在代理出口貨物的委託方進行。
1、委託方是生產企業的退(免)稅規定
若委託方是生產企業(不論生產企業是否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其委託代理出口貨物比照生產企業的自營出口貨物,分別不同情況按“先征後退”或“免、抵、退”辦法計算退(免)稅款。
若委託方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其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2、委託方是有出口經營權的其他企業的退稅規定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委託方是有出口經營權的其他企業,如外貿企業、工貿企業等,代理出口貨物的應退稅款,應依據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和相關退稅率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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