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製法
正文
奴隸制國家制定和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是維護奴隸主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奴隸主階級利益和意志的表現。其內容由奴隸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其目的在於確認、鞏固和發展有利於奴隸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奴隸製法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法。和奴隸制國家一樣,它隨著原始社會的解體和奴隸社會的形成而誕生,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
世界上大多數民族都經歷了奴隸制社會這個發展階段,也都存在過奴隸製法。中國奴隸製法到了殷商時期(約前16~前11世紀),由於階級鬥爭的激化而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即所謂“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左傳·昭公六年》),“刑名從商”(《荀子·正名》)。到西周(約前11世紀~前771)穆王時,令呂侯製作刑書,史稱“呂刑”,可見中國奴隸制社會已有成文法。
奴隸製法奴隸製法在不同的奴隸制國家和不同的發展階段,都各有其自己的特點;但是,由於它們的經濟基礎和階級本質相同,又具有不同於其他類型法的共同特點:
確認並用極其殘酷的刑法維護奴隸主的私有制 特別是維護奴隸主占有生產資料和生產者──奴隸。奴隸主不僅直接掠奪奴隸的勞動成果,而且完全占有奴隸的人身。在法律上,奴隸不是權利主體,而是權利客體──物。奴隸主可以任意處置奴隸,就像處置自己的所有物一樣,可以買賣、贈與、繼承,甚至屠殺和充作殉葬品。主人殺傷奴隸,不僅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而且是奴隸製法所確認和保障的重要權利。如果他人殺死或傷害奴隸,不認為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只對其主人負責賠償財產上的損失(《漢穆拉比法典》第219、220條)。如果盜竊或藏匿奴隸,協助奴隸逃跑,或者去掉他人所有的奴隸的標誌者,則認為是犯罪,處以重刑,甚至可以處死(《漢穆拉比法典》第15、16、19、226、227條)。除奴隸外,奴隸主的其他私有財產,如土地、房屋、牲畜等,奴隸製法也都有極其嚴格的保護條款。如果奴隸侵犯奴隸主的財產,要處極刑。在《漢穆拉比法典》的282條中,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文就有100多條,侵犯私有財產被處以死刑的條文就有30多條。羅馬的《十二銅表法》規定,債務人如果不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將他拘捕,帶上足枷或手銬出售於國外,或處以死刑,乃至砍切成塊(《十二銅表法》第3表第2、3、5、6條)。
奴隸製法大多保留了適合於奴隸主階級利益的原始社會的某些行為規範的遺蹟 如埃及、巴比倫、中國等古東方一些國家較長時期地保留著以國王為代表的奴隸主集體占有土地和奴隸的公有制;在刑法方面,原始社會的同態復仇,即以命償命、以傷抵傷的痕跡在奴隸製法中也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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