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科技發展的意見

(一)鼓勵創辦民營科技實體。 (二)支持民營科技發展壯大。 (三)組織動員科技人員服務民營企業。

並政發[2010]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科技創新促進綠色轉型發展的意見》(並發[2010]1號),進一步加快民營科技發展,提出本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樹立民營科技發展理念
民營科技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按照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機制運行,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以及科技成果產業化等活動,包括民辦科研機構、民辦科技服務機構和民營科技企業。近年來,我市民營科技不斷發展狀大,已成為科技創新、轉型發展、吸納就業的生力軍和最具活力的經濟成長點。但與發達地區相比,還存在總量規模偏小、發展速度較慢、技術水平不高、帶動性不強等問題。各級政府、各部門必須站在落實科學發展觀高度,把發展民營科技作為促進轉型發展的重要舉措,按照“公平對待、引導扶持、規範管理、加強服務”原則,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快發展,為促進綠色轉型創造條件。
二、營造良好環境,鼓勵民營科技發展
(一)鼓勵創辦民營科技實體。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及國外資本進入民營科技領域。鼓勵國有科研機構、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型企業在條件成熟時進行民營轉制,轉制過渡期內,繼續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鼓勵高端科技人才採取技術成果入股參股等形式,領辦創辦民營科技實體。以高新技術成果投資興辦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成果占企業註冊資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
(二)支持民營科技發展壯大。重點支持民辦科研機構在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民生科技領域開發套用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支持民辦科技服務機構在技術轉移、技術諮詢、信息服務、工業設計、現代物流等生產性科技服務領域開展成果轉化、項目評估、專利運用、融資擔保、人才培訓、政策諮詢等各類服務。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在新能源、新材料、新醫藥、生物育種、信息產業和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和生產性科技服務業領域發展,積極培育民營科技龍頭企業。
(三)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保障民營科技企業市場合法地位和法人財產權,除法律法規規章明文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在項目審批、金融服務、科技經費使用、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工商登記註冊、外貿經營權、土地使用等方面,民營科技企業享有與國有企業或科研機構同等的待遇。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參股控股國有企業,開展跨地區、跨所有制聯合兼併,依靠資本經營和資產重組做大做強。
(四)完善勞動保障體系。積極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勞動契約、勞動工資、檔案管理、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支持力度;對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困難企業,按規定緩繳社會保險費或降低費率,並給予一定補貼。
(五)建設大學生創新創業基地。大學生創新創業基地是培育民營科技企業的“搖籃”,要依託科技企業孵化器,進一步完善電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專業化大學生創新創業基地,積極與省城高校共建大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技術諮詢、創業培訓、工商稅務代理等服務,努力培育民營科技企業。
三、落實財稅政策,扶持民營科技發展
(一)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繼續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市、縣兩級集中財政科技經費,重點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新能源產業;納米材料、碳纖維複合材料、高性能永磁材料、新型建築材料等新材料產業;轉基因育種、創新藥物、中藥現代化等生物醫藥產業;感測網和物聯網套用、信息安全、電信增值、軟體開發等電子信息產業;廢棄物循環利用、能源契約管理、污染控制等節能環保產業,實施一批能源消耗少、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廣、就業機會多、帶動係數大、經濟效益好的自主創新項目。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導向效應,提高採購民營科技企業產品和服務比例。對我市民營科技企業或民辦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試製品和首次投放市場、符合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且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大高新技術裝備和產品,經有關部門認定並列入《太原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使用財政資金進行政府採購時應優先購買。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制度,進一步拓寬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空間和領域。
(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要求,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四)拓寬投融資渠道。按照《太原市科技風險投資促進條例》,建立“科技創新促進綠色轉型專項資金”,引導金融部門創新金融產品,通過參股、貼息、擔保等形式,扶持民營科技發展。鼓勵支持民營科技企業通過創業板上市融資,對申請並進入上市工作程式的民營科技企業,從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根據企業所得稅交納情況,由受益的同級財政返還所得稅留成部分,專項用於上市前期費用。
(五)完善信用擔保體系。鼓勵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與其他市場主體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鼓勵銀行和擔保機構以民營科技企業的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為質押,為高新技術創業及科技成果提供融資服務。
四、實施規劃統籌,引導民營科技發展
(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應把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鼓勵、扶持、引導民營科技企業健康發展。發改、財政、科技、人社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統籌管理、扶持引導,形成合力,做好民營科技企業服務工作;對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科技企業和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二)引導集聚發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鮮明、資源共享、生態環保要求,在新能源、新材料、新醫藥、生物育種、信息產業、節能環保以及裝備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培育一批民營科技企業集群。整合科技資源,構築以行業科技需求為導向的公共研發平台,圍繞產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開展聯合攻關,延伸產業鏈,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鼓勵大型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方式,加強與民營科技企業的協作配套。
(三)提高專利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能力。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向民營科技企業選派科技專員和專利特派員,幫助企業解決產學研合作、成果轉化和專利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等問題。引導和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將優勢技術轉化為先進技術標準,對能夠形成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研發項目給予重點支持。鼓勵企業爭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品牌產品,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獎勵。
(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國內外青年拔尖人才來我市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並在我市民營科技企業中實施轉化的,可優先安排政府各類科技發展及產業發展計畫項目,給予相關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晉升和評定,享有與國有企業職工同等待遇。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人員在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政府及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五)建立統計監測制度。進一步完善對民辦科研機構、民辦科技服務機構和民營科技企業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民營科技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動態等信息,逐步建立市場監測、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市民營科技促進會要加強政府與民營科技企業以及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繫溝通,及時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政策、項目、信息等服務。
五、搭建創新平台,服務民營科技發展
(一)加強產學研合作。支持民營科技企業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建立各種形式的合作關係,鼓勵民營科技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通過共建股份制企業、控股持股科研機構等多種形式建立產學研戰略聯盟,進行高新技術項目研發。支持民營科技企業與高校和科研院所聯合申報國家、省、市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等各類科技計畫。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加大科技投入,開展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加強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不斷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二)建設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由各級財政資金資助購置的科研儀器及形成的可公開的科技成果和科技數據等科技資源向民營科技企業開放。發揮政府在公共科技資源供給中的主導作用,進一步完善“一網兩庫”科技基礎條件平台,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大型企業技術中心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加快建設一批面向民營科技企業的產品研發、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等公共技術創新平台,服務民營科技企業技術創新。
(三)組織動員科技人員服務民營企業。組織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帶技術帶成果深入中小型民營企業開展項目對接、技術服務、專利代理等服務,幫助企業解決技術難題。市級科技計畫優先安排和支持由科技人員和所服務企業聯合申報的科技項目,促進資金、人才、成果等各類創新要素向民營科技企業集聚。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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