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本轄區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協調、健康地發展。具體內容是:檢查監督環保方針、政策、法規的執行,調查污染事故,處理環境違法行為;制定和實施環保規劃、計畫、目標責任制方案,開展環境統計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組織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辦理人大、政協和政府交辦的環保意見、議案、提案處理來信來訪,受理環保行政複議案件;開展我國環境監測工作,編制環境質量年鑑;開展環保科研宣傳教育工作;協調環保產業發展;負責環保資金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