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事件

天價事件

天價事件,是指近年層出不窮的一系列天價消費事件,其中如青島的天價蝦、哈爾濱的天價魚等,不斷挑戰消費者對於市場環境的預期。如果不能通過理性的規則和嚴密的執法,將餐飲市場納入常態化的法治治理軌道,那么運動式或選擇性執法,最終可能仍然無法實現價格善治的目的。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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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桂林“天價魚”事件持續發酵。每斤娃娃魚售價達1500元,一條3.3斤重的娃娃魚總價近5000元。有遊客在桂林市一家普通餐館遭遇“天價娃娃魚”,在民警調解下,遊客最終以1500元價格買單“了事”,此事引發熱議。當地物價、工商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還在調查之中,涉事餐館又被曝出2015年8月10日曾被曝光收取“天價餐費”。“二次曝光”為“天價魚”事件再添新證,同時也將執法監管推至輿論詰問的前台。從“38元一隻青島大蝦”,到哈爾濱的“398元一斤鰉魚”,再到此次“天價娃娃魚”事件,“天價”現象可謂層出不窮。

2015年10月4日,有網友爆料稱,在青島市樂凌路“善德活海鮮燒烤家常菜”吃飯時遇到宰客事件,該網友稱點菜時已向老闆確認過“海捕大蝦”是38元一份,結果結賬時變成是38元一隻,一盤蝦要價1500餘元。

2016年2月14日,一位自稱來自江蘇常州、名叫陳岩的網友發微博說,春節去哈爾濱過年,被導遊帶去一家叫“北岸野生魚村”的飯店,兩桌吃了1萬多塊錢。陳岩還展示了一張流水單據,列印日期顯示,這頓飯是2016年2月9日,也就是大年初二的晚上吃的。單據上顯示了雅羅魚趕條魚和鰉魚三種,前兩種魚的單價都是298元,鰉魚單為398元。陳岩在微博中寫道,貴倒也罷了,店家還亂寫魚的斤兩,明明吃了10斤,買單時卻成了14斤,與店家理論,店家打人,打了110也不管用,最後被迫結賬。2016年2月21日,涉事飯店被吊銷執照並罰款。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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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商家一錘子買賣、只宰“外地客”,消費者人生地不熟,舉證難、維權難,地方監管睜眼閉眼,不作為、遲作為……這些因素交織在一起,旅遊市場的叢林法則就成了拖棚歹戲。講真的,所謂“天價”亂象,並非這幾年才蘊蓄髮作,不過是因為媒體監督更為成熟、商業市場的遮羞布越發透明,常年如是的“行情”,才得以起底在鎂光燈下。

在不少旅遊熱點城市,“天價”亂象已然成為嚴絲合縫的“高端產業鏈”:有設計騙局的,有掮客做套的,有貫徹執行的,有武力威嚇的,有權力添堵的。分工越發精細,環節越發繁雜。在“天價”分肥的利益鏈上,顯然不只是你看得見的那個臭名昭著的商家而已。

因此,某種意義上說,事發後指望地方監管痛下殺手、做好常態工作,只能說,邏輯很理性、落實很天真。監管還是那個監管,制度還是那些制度,除非地方要員“親自批示”,大多“天價”案例基本也就點到為止——甚至,屢屢有事發後不光彩的危機公關故事傳出。於此語境之下,靠監管來終結天價亂象,恐怕更多還是件“長遠而言”的事。

法規

自由的市場是以法治為前提。中國價格法確定了多數商品採取市場定價機制,賦予經營者自主定價權,但並不是將定價行為一放了之。相反,價格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要求其“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同時還列舉了經營者不得採取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情形,“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到2016年4月為止,媒體所曝光的“天價”事件,幾乎都不難找到違背上述立法之處。

可見,所謂的“自主定價權”並非沒有法律規則的約束,同時立法還賦予政府部門相應的執法權責,“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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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規約束的情況下,一些地方的價格亂象依然不治。一方面,執法在缺乏具體明確的標準下,很可能難有作為。例如,《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明確指出,“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但由於並沒有明確“合理幅度”的具體比例,使得這一規定在旅遊熱點地區遭遇瓶頸,執法部門對牟取暴利難以定性。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價格執法本身還存在機械化、被動性等問題。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執法部門或許會採取鐵腕手段以收立竿見影之效。但是桂林的案例告誡人們,如果不能通過理性的規則和嚴密的執法,將餐飲市場納入常態化的法治治理軌道,那么運動式或選擇性執法,最終可能仍然無法實現價格善治的目的。

各種“天價”事件挑戰的不僅是旅遊權益公平,更有市場法治的公信力。因而對於執法者而言,不能死抱著“執法標準越細越好”的幻想,而應善於將立法原則性規定運用到具體的執法活動當中,以負責任的執法激活立法條款、維護價格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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