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牲畜口蹄疫應急預案

大連市牲畜口蹄疫應急預案是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大連市牲畜口蹄疫應急預案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牲畜口蹄疫應急預案的通知
大政辦發〔2011〕101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牲畜口蹄疫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大連市牲畜口蹄疫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依法、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牲畜口蹄疫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保障畜牧業持續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保護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大連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大連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突發口蹄疫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口蹄疫疫情的嚴重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口蹄疫疫情從重到輕依次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特別重大口蹄疫疫情(Ⅰ級)
(1)口蹄疫在14日內,在5個以上(含5個)省份發生疫情,且疫區連片;或1個省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2)特殊情況需要劃定為Ⅰ級疫情的。
1.3.2重大口蹄疫疫情(Ⅱ級)
(1)口蹄疫在14日內,在省內有2個以上(含2個)相鄰地(市)的相鄰區域或者5個以上(含5個)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出現並發生疫情。
(2)特殊情況需要劃定為Ⅱ級疫情的。
1.3.3較大口蹄疫疫情(Ⅲ級)
(1)口蹄疫在14日內,本市有2個以上(含2個)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含5個)。
(2)特殊情況需要劃定為Ⅲ級疫情的。
1.3.4一般口蹄疫疫情(Ⅳ級)
口蹄疫在1個縣(市、區)內發生。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口蹄疫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1.5 工作原則
(1)分級負責。口蹄疫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應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以屬地管理為主,實行分級回響、分級負責。突發疫情後,市、縣級政府按規定程式啟動應急預案,負責組織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口蹄疫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口蹄疫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2)以人為本。應急處置突發口蹄疫疫情,要把保障公共財產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減少疫情造成的損失,並切實加強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3)依法規範。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4)預防為主。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把口蹄疫預防工作作為應急處置的重要基礎,充分做好應對突發疫情的各項準備工作。建立健全疫情預防、信息報告、應急處置等體系,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大連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作為市防治牲畜口蹄疫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的口蹄疫應急處置工作。
2.1.1 市防治牲畜口蹄疫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的組成
市政府分管農業的副市長任市指揮部指揮長,分管農業的副秘書長和市農委(市動物衛生監管局)主任(局長)任副指揮長。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口蹄疫疫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主要包括市委宣傳部、市編委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環保局、市交通局、市農委(市動物衛生監管局)、市林業局、市服務業委、市外經貿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外辦、市質監局、市政府法制辦、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瀋陽鐵路局駐大連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大連周水子國際機場集團公司等單位。
2.1.2 市指揮部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口蹄疫防控有關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和部署全市口蹄疫防控工作。根據市政府的決定,宣布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指揮全市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當疫情超出本市處置能力時,依照程式請求省和國家有關部門支援。
2.1.3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農委(市動物衛生監管局):負責組織制定突發疫情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並檢查、督導突發疫情的撲滅和預防控制措施的實施;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的建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突發疫情,並上報;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提出啟動、停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撲疫及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負責災區災後畜牧業恢復生產自救的組織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報導管理工作。按規定統一組織安排突發疫情及應急處理情況的新聞報導,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或新聞媒體採訪;加強新聞報導的管理和引導,積極正確引導輿論,做好重大動物疫情保密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防疫基礎設施建設的計畫安排。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實施口蹄疫防治、應急控制科研和科技推廣工作;負責對民眾進行防控口蹄疫科技知識宣傳。
市公安局:負責社會穩定工作,參與做好疫區封鎖、動物強制撲殺、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密切注視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加強疫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對不履行職責以及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查處。
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口蹄疫預防工作和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所需資金預算,保證預防和應急工作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撲殺動物補償資金,並做好動物防疫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運送突發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員和應急物資;負責徵調挖掘機、運輸車等設備,保障撲殺動物及無害化處理工作運輸需要;協助畜牧獸醫部門做好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點)的設立和管理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的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範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協助動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野生動物進行疫病監測及相關防治工作;發生疫情期間,有效採取隔離控制措施。
市服務業委:負責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期間,適時組織市場調控,維護市場穩定。
市衛生局: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有關標準的制定和技術指導,以及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和病人救治工作;協助做好疫區的環境消毒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監督關閉疫區內牲畜及其產品交易市場,加大對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規範市場秩序,維護市場穩定。
市質監局:負責對應急物資的產品質量監管,參與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相關技術標準。
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交通工具及出入境人員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疫情的傳入傳出;及時收集國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並及時向指揮部通報有關情況。
鐵路、航空、港口主管部門:負責安全、快速地運送突發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樣本,防止疫情擴散。
2.2 工作機構及職責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委(市動物衛生監管局),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市農委(市動物衛生監管局)主管領導兼任。其主要職能是:依法組織、協調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疫情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報告工作;及時傳達指揮部的指令、命令和決定,承辦指揮部領導同志交辦的工作;組織制定有關突發疫情應急處理的政策和措施;及時提出預案的啟動、實施和終止建議。
2.3 專家組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建市防治口蹄疫專家組。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負責口蹄疫疫情現場診斷,提出初步的疫情處理技術方案和建議,負責採集病料送上級動物疫病防控中心實驗室進行診斷;提供應急處理的技術指導、培訓;對應急回響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2.4.1 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負責口蹄疫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疫病監測。
2.4.2 市動物衛生監督所:主要負責指導、落實和監督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
2.4.3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主要負責發生口蹄疫疫情時,對口岸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疫病監測、疫情報告、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2.4.4 應急預備隊:各級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建應急處理預備隊,在本級指揮部的指揮下,具體承擔口蹄疫疫情的控制和撲滅任務。應急預備隊每年至少進行1次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和應急處置水平。

3 口蹄疫疫情的監測、預警、報告與認定

3.1 監測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重大動物疫病監測計畫,組織動物防疫部門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對監測報告進行統計和分析,及時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包括:自然疫源性動物疫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動物疫病監測、曾發生疫情地區的疫病監測、與發生動物疫病流行的國家或地區接壤的邊境區域的監測、對養殖或野生動物的常規疫病監測、疫情測報點重點動物疫病監測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的監測情況,應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涉及出口動物、動物產品的疫情監測情況,應及時通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3.2 預警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動物防疫部門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口蹄疫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大和一般4個預警級別。根據疫情發展及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口蹄疫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口蹄疫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3.3.1.1 責任報告單位
(1)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
(2)各動物疫病國家參考實驗室和相關科研院校。
(3)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4)縣級以上政府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5)有關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隔離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及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3.3.1.2 責任報告人
執行公務的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疫病研究機構的獸醫;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隔離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3.3.2 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動物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3.3 報告時限和程式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備相關資格的防疫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臨床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懷疑是口蹄疫疫情的,應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請求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派專業技術人員協助進行診斷。認定為疑似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
3.3.4 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症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已採取的控制措施;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繫方式等。
3.3.5 報告期間採取的措施
在疫情報告期間,懷疑為臨床口蹄疫疫情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隔離監控措施,禁止家畜及畜產品、飼料及有關物品移動,進行嚴格消毒等。必要時,所在地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應急措施。
3.4 疫情認定和公布
對疑似病例或症狀不典型的病例,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方法及時採集病料送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可認定為確診病例,同時將病料送國家口蹄疫參考實驗室覆核。國家口蹄疫參考實驗室診斷定性為口蹄疫疫情的,由農業部認定並公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動物疫情。
國家公布疫情後,市、縣級政府及其所屬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以嚴格按照國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況向社會通報。

4 口蹄疫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

4.1 應急回響的原則
發生口蹄疫疫情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啟動應急預案處置。同時,要遵循口蹄疫疫情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回響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回響級別,及時撤消預警。
口蹄疫疫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口蹄疫疫情的區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接到疫情通報後,要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口蹄疫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口蹄疫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回響
4.2.1 應急措施
4.2.1.1 分析疫源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牲畜及其產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並按規定進行徹底消毒等無害化處理。
4.2.1.2 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1)疫點:將病畜所在飼養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劃為疫點;對散養的,將病畜所在自然村(組)劃為疫點;放牧牲畜以畜群放牧地為疫點;病畜在運輸過程中,以運載病畜的車、船、飛機等為疫點;病畜在市場的,以所在市場為疫點。
(2)疫區:以疫點為中心,將半徑3公里以內的區域劃為疫區。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疫情時,疫區範圍為疫點邊緣向外延伸5公里的區域。
(3)受威脅區:將距疫區周邊10公里內的區域劃為受威脅區。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疫情時,受威脅區範圍為疫區邊緣向外延伸30公里的區域。
4.2.1.3 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
(1)撲殺所有病畜及規定撲殺的易感動物,並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2)對病畜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3)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
(4)對發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產品進行追蹤,並作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2.1.4 疫區內應採取的措施
(1)在疫區周圍設定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定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車輛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設立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執行對牲畜的監督檢查任務。
(2)對疫區內的易感動物進行隔離飼養,加強疫情持續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積極開展風險評估,並根據易感動物的免疫健康狀況開展緊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一旦出現臨床症狀和監測陽性,立即按國家規定標準實施撲殺並作無害化處理。
(3)關閉牲畜交易市場,禁止易感動物進出和易感染動物產品運出。
(4)對牲畜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5)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6)根據需要,由縣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跨行政區域發生疫情時,由共同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4.2.1.5 受威脅區採取的措施
(1)對所有易感染動物採用國家批准使用的疫苗進行緊急強制免疫接種,並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
(2)加強對牲畜養殖場、屠宰場、交易場所的監測,及時掌握疫情動態。
4.2.1.6 非疫情發生地區應採取的措施
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疫情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區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動物疫病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5)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
(6)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4.2.2 其他措施
4.2.2.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加應急處置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確保應急人員的安全。提供消毒藥品、消毒設備和防護服、手套等基本的個人防護用品,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人員還應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接種相應的疫苗,提供帶有生命支持系統呼吸保護裝置的特種防護服,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和醫學觀察等。
嚴格應急人員及物資進出疫區的管理制度,應急人員進入疫區必須穿戴防護服,離開疫區前必須經過徹底的消毒,防護用具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配備應急藥品,以備隨時取用。
4.2.2.2 民眾的安全防護
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突發重大人畜共患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疏散、隔離、監測等防護措施,保證疫區民眾的生命安全。
封鎖疫區,對動物飼養場所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消毒,限制人員、物資流動。必要時對疫區民眾進行緊急免疫接種,預防疫病發生,並指定專門醫院開展對已經發病民眾的救治工作。
4.2.3 防控知識宣傳教育
加大科普宣傳教育力度,使疫區民眾及時了解疫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預防控制手段,消除民眾的恐懼心理,樹立戰勝疫病的信心。
4.2.4 疫區治安管理
採取臨時治安管制措施,嚴禁疫區動物及動物產品向外轉移,防止疫病的進一步擴散和蔓延。
4.3 口蹄疫疫情的分級回響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實行分級回響制度。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Ⅰ級)由國家回響,突發重大動物疫情(Ⅱ級)由省級回響,突發較大動物疫情(Ⅲ級)由市級回響,突發一般動物疫情(Ⅳ級)由縣級回響。
4.3.1 突發特別重大疫情(Ⅰ級)和突發重大疫情(Ⅱ級)的應急回響
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如涉及本市行政區域,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國家和省政府及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4.3.2 突發較大疫情(Ⅲ級)的應急回響
4.3.2.1 市、縣級政府應急回響
市、縣級政府根據本級制定的預案和國家的技術規範,採取相應的綜合應急措施。必要時,可向上級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援助。 4.3.2.2 市、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急回響
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並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採取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隔離、消毒、撲殺和無害化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並按照規定向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省畜牧獸醫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4.3.3 突發一般疫情(Ⅳ級)的應急回響
突發一般疫情後,發生地縣級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並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疫情的現場處理工作,並按照規定向本級政府和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一般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4.4 口蹄疫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
疫區解除封鎖條件:要求疫點內最後一頭病畜死亡或撲殺後,必須經過14天以上連續觀察和監測,未發現新的病例;對疫區、受威脅區內所有易感動物按要求進行緊急免疫,且疫情監測為陰性,對疫點完成終末消毒。
突發較大動物疫情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驗收,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政府批准下達解除封鎖令,並向省畜牧獸醫局報告。
突發一般動物疫情由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驗收,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縣級政府批准下達解除封鎖令,並向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疫情時,必須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驗收合格後,由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向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

5 善後處理

5.1 補償和補助
在疫情處置期間,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要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造成損毀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賠償。對因參與疫情處置工作傷亡的人員,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撫恤。財政部門對強制免疫進行補助,對因疫情造成強制撲殺而受損失的養殖者按國家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5.2 救助
5.2.1 政府救助
疫情發生後,疫情發生地政府及民政、公安、畜牧、衛生等部門要迅速調查、核實和上報疫情造成的損失情況,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給予救助,及時解決受害民眾的生產生活困難。
5.2.2 社會救助
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常性社會救助制度,充分發揮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的社會救助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會救助。
5.3 獎勵
縣級以上政府對參加口蹄疫疫情應急處置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5.4 責任
對在口蹄疫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5 恢復生產
口蹄疫疫情撲滅後,應當及時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儘快幫助災區恢復生產,開展正常的畜產品國內和國際貿易。
5.6 調查總結
口蹄疫疫情撲滅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對口蹄疫疫情的處理情況開展調查,撰寫調查總結報告並按程式上報。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日常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6 應急處置的保障

口蹄疫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積極協調畜牧獸醫、財政、衛生、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做好口蹄疫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確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行動的通信暢通。市、區市縣指揮部應將疫情撲滅指揮車,以及車載電台、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和保養工作。
6.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 應急隊伍保障
市、區市縣政府要分別組建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
應急預備隊成員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人員、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有關專家、臨床診斷技術人員、動物免疫人員、動物檢疫人員、動物疫病檢驗化驗人員、消毒人員、撲殺處理輔助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等組成。預備隊按照本級指揮部的要求,具體實施疫情應急處理,公安、武警、部隊應依法協助。
6.2.2 交通運輸保障
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根據需要建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綠色通道”,優先運送應急處置所需的動物防疫人員和物資,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和單位的交通設施裝備。公安、交通部門負責維護正常的交通運輸秩序,提供可靠的運輸保障。
6.2.3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工作。發生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後,衛生部門應快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入應急處置現場,對高危人群進行監測,對病人進行緊急救治。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與衛生部門建立良好的通報協調機制,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口蹄疫疫情發生後,所在地的基層政府和屬地公安部門負責立即在疫點和疫區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維持秩序等工作,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疫點、疫區的社會穩定。
6.2.5 物資保障
市、區市縣要建立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和儲備庫,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制定合理計畫,按標準儲備足夠的應急物資,主要包括:診斷試劑;採樣設備;疫苗;消毒設備;防護用品;消毒劑;運輸工具;通訊工具;撲殺和無害化處理工具;其他用品。
要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和流失、失效,對各類物資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建立暢通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確保在相關物資短缺時,能迅速調入補充。
6.2.6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專項用於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辦公支出、應急預備隊培訓和演練、人員補助、應急物資儲備、設施設備維護、疫情監測、強制免疫、疫情處理以及動物撲殺補償等。

7 附 則

7.1 預案的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指揮部制定和修訂,並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
7.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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