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民營經濟發展綜合考核辦法

(一)民營經濟增加值按總量排序,第一名得10分,其餘按名次依次遞減,最末一位不得分;增加值增長速度達到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得10分,高於(低於)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按比例加(減)分,但加分不得超過5分。 (三)民營經濟從業人員數按總量排序,第一名得10分,其餘按名次依次遞減,最末一位不得分;從業人員數增長速度達到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得5分,高於(低於)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按比例加(減)分,但加分不得超過5分。 (四)民營經濟工資總額按總量排序,第一名得5分,其餘按名次依次遞減,最末一位不得分;工資總額增長速度達到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得5分,高於(低於)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按比例加(減)分,但加分不得超過5分。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的系列配套管理辦法和規定的通知》(渝辦發[2004]136號)精神,為了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我縣民營經濟發展,特制定我縣民營經濟發展綜合考核辦法,以鼓勵民營經濟發展速度快,經濟效益好,社會貢獻大的街鎮鄉。
一、考核對象
各街鎮鄉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企業服務站的主要負責人。
二、考核指標及權數
主要考核民營經濟增加值、入庫稅金、從業人員數、工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等5項經濟指標,總分為100分,權數分別為20、40、15、10、15。
三、計分辦法
採用按總量和全縣平均速度遞增(減)計分,綜合評選“民營經濟發展獎”。具體評分辦法為:
(一)民營經濟增加值按總量排序,第一名得10分,其餘按名次依次遞減,最末一位不得分;增加值增長速度達到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得10分,高於(低於)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按比例加(減)分,但加分不得超過5分。
(二)民營經濟入庫稅金按總量排序,第一名得20分,其餘按名次依次遞減,最末一位不得分;入庫稅金增長速度達到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得20分,高於(低於)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按比例加(減)分。
(三)民營經濟從業人員數按總量排序,第一名得10分,其餘按名次依次遞減,最末一位不得分;從業人員數增長速度達到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得5分,高於(低於)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按比例加(減)分,但加分不得超過5分。
(四)民營經濟工資總額按總量排序,第一名得5分,其餘按名次依次遞減,最末一位不得分;工資總額增長速度達到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得5分,高於(低於)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按比例加(減)分,但加分不得超過5分。
(五)民營經濟固定資產投資額按總量排序,第一名得5分,其餘按名次依次遞減,最末一位不得分;固定資產投資額增長速度達到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得10分,高於(低於)全縣平均增長速度的按比例加(減)分,但加分不得超過5分。
(六)附加分
1、新增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每個加4分;新增規模以上商業企業,每個加3分;新增三級以上的建築企業,每個加3分;新增個體工商戶每戶加0.1分(其計算方式:本年期末數減上年期末數);營業收入上5000萬元的工業、建築業及其他企業每個加6分。
2、當年無虧損、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每個加5分。
3、當年在重慶海關自營出口50萬美元、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分別加2分、3分、4分。
4、獲得“大足縣企業10強”的企業,每個加5分。
5、當年獲科技成果獎、優秀新產品獎、名牌產品稱號的,按國家級、市級和縣級每個分別加6分、2分、1分。
6、有員工50名以上、當年發展新黨員的企業,每個企業加1分;有員工100名以上、當年建立了黨組織的企業,每個企業加1分;當年企業黨建工作獲中央、市級和縣級表彰的,每個企業加4分、2分、1分。
以上1至4項加分項目中,如一個企業同時獲得兩項以上的加分,只計最高分,不重複計分。各項獎勵必須提供複印件。
根據各街鎮鄉民營經濟評價考核結果,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名,取前8名街鎮鄉,評出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5名予以獎勵。獲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街鎮鄉在綜合目標考核時分別加4分、3分、2分。
四、考核資料的申報、審核參評條件
各街鎮鄉民營經濟工作部門和統計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和《會計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匯總各項資料,對申報表的數據要認真審核並蓋章認定(入庫稅金由縣稅務部門審核認定,新增規模以上企業由縣統計局審核認定,新增三級以上的建築企業由縣建委審核認定,個體工商戶由縣工商局審核認定,企業黨建工作由縣委組織部審核認定)。所有申報資料均於次年2月5日前報送縣企業發展局,由縣企業發展局牽頭組織縣統計局、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工商局等部門考核計分後,報縣政府審定並予以獎勵。
五、獎勵辦法
縣政府每年對街鎮鄉發展民營經濟的情況進行一次綜合考核。對評選出“民營經濟發展獎”的街鎮鄉,由縣政府頒發榮譽牌匾,獎勵獲得一等獎的街鎮鄉2萬元,獲得二等獎的街鎮鄉1.2萬元,獲得三等獎的街鎮鄉0.8萬元。其獎勵資金在同級財政列支。
六、各街鎮鄉全年凡有一次未報送或缺報民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小企業月報表或年報表的,取消本年度民營經濟發展獎考核評選資格;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一經發現,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榮譽稱號,追回所得獎金,情節嚴重的要追就當事人和領導人的責任。對獲得民營經濟發展獎的街鎮鄉在全縣有關報紙、有線電視、電台中公布。
七、本辦法從2004年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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