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安嶺地區環保局

2、組織編制本轄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污染治理項目計畫,並監督實施。 3、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實施。 8、組織開展本轄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

1、 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對本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
2、組織編制本轄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污染治理項目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地方環境保護規章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制定促進環境保護的各項經濟政策。
3、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審批本轄區新、擴、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登記表。
4、負責轄區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組織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
5、承辦同級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提案、議案。
6、負責轄區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保護工作;監督轄區廢水、廢渣、廢氣、粉塵、惡臭、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噪音、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公害病的調查,並提出防治對策。依法對轄區內單位和個體經營排污者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排污費。
7、組織轄區內環境監測工作,協調並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指導生態保護建設、生態農業建設,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
8、組織開展本轄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處理民眾環境來信來訪。
9、負責排污費的財務管理和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編制以及環保統計報表的編報。
10、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文字、圖表、聲像及有關技術資料的檔案管理。
11、完成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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