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

為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黑龍江省愛國衛生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定《大慶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該《規定》於2012年2月14日由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慶政辦發〔2012〕9號印發。《規定》共1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的通知》(慶政辦發〔2007〕85號)予以廢止。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的通知
慶政辦發〔2012〕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大慶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大慶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黑龍江省愛國衛生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的監督。
第三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遊藝廳、錄像放映廳(室)等娛樂場所;
(二)文化宮、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三)圖書館(室)、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等的貯藏室、閱覽室或展示廳;
(四)火車、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內及其等候室;
(五)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和病房;
(六)商場、書店以及郵電、金融、證券的營業場所;
(七)學校、幼稚園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
(八)賓館、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場所;
(九)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等餐飲消費場所;
(十)公共浴室;
(十一)美容美髮場所;
(十二)其他室內公共場所。
第四條 室外公共場所的吸菸區不得設定在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第五條 禁止吸菸場所所屬單位或經營者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有禁止吸菸的制度;
(二)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內,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
(三)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內不得放置吸菸器具;
(四)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菸者進行勸阻。
第六條 被動吸菸者有下列權利:
(一)在禁止吸菸場所內有權要求在該場所內的吸菸者停止吸菸;
(二)監督公共場所所屬單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菸制度;
(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可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進行舉報。
第七條 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主管部門應切實對所屬單位禁止吸菸場所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吸菸有害健康的宣傳活動,開展全市無吸菸單位評選活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進行菸草廣告宣傳。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按照《黑龍江省愛國衛生條例》有關規定對行為人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的通知》(慶政辦發〔2007〕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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