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制

相對於比例代表制,是三權分立體制中議會選舉中分配議席的兩種方法之一。此制度亦套用於總統制國家的總統選舉之中。

多數制

多數制的原則是“勝者全取”,如甲黨於某選區得票10000,乙黨得票9999,就算甲乙兩黨僅相差1票,甲黨仍取得選區的所有議席。選區可以只有單一議席或者有多個選席。又如美國總統選舉,某黨只要在一州取得多數,即可囊括該州全部選舉人票。作為議會選舉中分配議席的方法,此一方法流行於英美兩國。

除了美國選舉人團等少數例外,多數制大部分是一個選區選出一個代表的“小選區制”。

根據杜維格法(Durverger's Law)理論,多數制有利形成兩黨政治,且兩黨意識形態差距將日益減少。但小黨將被排除執政的可能。[1]

依照當選所需之票數門檻,多數制可以分為“相對多數”和“絕對多數”。

相對多數制

相對多數制,即是不論票數多少,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便可當選。這是很多採用多數制選舉國家和地區所使用的方法。優點是執行方便,缺點是如果有多於兩位候選人競選時,一位得不到大多數選民支持的候選人可以單靠得票比其他候選人多而當選。

絕對多數制

絕對多數制,是指候選人需要得到指定的票數方可當選。這個“當選門檻”一般為合法選票之半數,亦可以是更高的比例或數字。

絕對多數制的優點是保證當選人是得到多數選民支持的候選人,缺點是在多於兩位候選人的競選中,往往沒有人能夠得到指定票數,不能一次得出結果。根據選舉的輪數,可以分為下列兩類:

兩輪絕對多數制(Two-round system)這是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總統選舉所採用的制度。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可當選為總統,如果沒有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票數,則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可以進入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則當選為總統。

多輪絕對多數制(Exhaustive ballot)義大利總統、歐洲議會議長、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辦城市的選舉都是採用本制。“兩輪絕對多數制”的第二輪選舉仍是相對多數制,而“多輪絕對多數制”則不會有兩輪制的淘汰程式,會不斷重複投票,直至其中一位候選人得到過半數選票為止。在小黨林立的國家,這套制度往往會令選舉結果懸而未決,選民需要多輪投票方能選出當選人,打擊選民的投票意欲。這種投票制度不適合大型選舉,因為它可能導致多輪選舉的進行,選舉成本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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