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留成制

(二)軍工部門出口的軍品(不含民品),按當年實現的出口商品收匯留成100%。 (三)出口原油、成品油,屬於國家計畫統一分配的,按當年出口商品收匯留成3%。 (六)為解決各類外貿公司搞好出口業務經營所需的外匯費用,按當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匯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包乾使用。

留成制是指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規定外匯收入的廠商能按一定比例得到自留外匯的制度,又稱“外匯分成”。外匯留成的單位由國家授權的管匯機構確定,外匯留成的單位由國家授權的管匯機構確定,外匯留成的比例根據外匯收入的性質和對象而定。...

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原因

1.從新制度設立外幣業務的規範內容來講,應包含外匯現匯、外匯額度等方面的管理內容;
2.國家為鼓勵企業多創匯、多結匯、給予企業一定的外匯支配權,實行了外匯留成制度;
3.旅遊業屬於創匯型產業,企業涉及外匯業務較多,制度中應對這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同時,銀行制度規定,企業的留成外匯調劑收入到入稅後利潤,按大部分用於生產發展,少部分用於福利、獎勵的原則使用。新制度將調劑外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外匯留成的比例

(一)出口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及零配件(包括以進養出的淨創匯部分和項目出口的部分),按當年實現的出口收匯全額留成50%(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設備的外匯包括在內,不再另撥)。
(二)軍工部門出口的軍品(不含民品),按當年實現的出口商品收匯留成100%。
(三)出口原油、成品油,屬於國家計畫統一分配的,按當年出口商品收匯留成3%。經批准在國家統一分配計畫之外,專項代理出口的增產原油、成品油,其收匯全部留給委託單位。“煤代油”代理專項出口的原油、成品油,按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結餘的留成外匯額度年底上繳。
(四)各類外貿公司經營、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淨創匯金額(即扣除進口原料、材料、輔料、設備等用匯)留成30%。
(五除上述四項外,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軍工部門生產出口的民品和原規定不留成的糧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鋼材、生鐵、鋅、加工出口用原木),均按當年出口商品收匯留成25%。 
(六)為解決各類外貿公司搞好出口業務經營所需的外匯費用,按當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匯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包乾使用。各類外貿總公司的出口商品收匯,包括總公司本身和的出口商品收匯,由總公司提取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各類地方外貿(工貿)公司,和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及企業聯合體的出口商品收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統一提取分撥給各公司。此項外匯留成用於各類外貿公司為經營出口商品出國推銷、駐外代表、商情資料、律師費、寄售倉租費、樣品購置、扶持出口企業的小型、自有加工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自有車船、倉庫機械用具的維修用料費用等。其留成比例:各總公司系統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各類外貿公司,都按出口商品收匯總額留成1%。出口原油、成品油(包括代理出口的增產原油、成品油和“煤代油”的原油、成品油)和軍工部門出口軍品不計取此項留成。
(七)廣東、福建省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對其一般出口商品的收匯留成,具體辦法另定。 
(八)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西藏五個民族自治區的出口商品收匯留成比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應享受國家的優待,除西藏自治區仍按原規定100%留用外,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四個民族自治區按實際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青海、貴州、雲南三省按實際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