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債管理體制

事前申報制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已開發國家採取的一種外債管理制度。 實行事前批准制度的國家,國內債務人在得到外債管理部門批准之前,不得在國外舉借債務。 因此債務人擁有相當程度上的借款自主權,因而是大多數工業化國家實行的一種外債管理制度。

外債管理體制的基本類型

(1)事後管理制。
國內債務人(即借債者)可以直接與國外債權人簽訂借款契約。債務國政府及其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只是定期提供有關信息,並實行事後管理。美國、前聯邦德國等先進工業國和沙烏地阿拉伯等一些外匯雄厚的產油國採用這種事後管理制。
(2)事前申報制。
國內債務人可以自由地與國外債權人簽訂借款契約,是必須事先向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或外債管理部門申報。由於這種制度僅僅是事前申報而不是審批,因此不能起到有效的事前管制作用。不過,該制度在控制外債規模的政策力度上要比事後管理制強硬一些。事前申報制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已開發國家採取的一種外債管理制度。
(3)事前批准制。
這是世界上大多數開發中國家採取的一種外債管理制度。實行事前批准制度的國家,國內債務人在得到外債管理部門批准之前,不得在國外舉借債務。由於國情不同,實行事前批准制各國的具體操作方法各異。該管理制度按官方機構和民間部門逐一區分,對這兩類借款實行不同的管理方法。
官方機構借款。其審批機關多為財政部,其次是財政部授權的機關(一般為銀行),再次是財政部與中央銀行等機關組成的共同委員會。對外債的控制,通常對民間部門比較嚴格。很多國家根據有關財政法規限制民間部門的年度借款額。巴西、秘魯,南斯拉夫對所有官方機構的對外借款實行限制;西班牙、比利時等國則只限制中央政府的對外借款數額。
民間部門借款。多數國家儘管對官方機構借用外債採取批准制,但對民間部門不採取這種制度,而是實行事前或事後申報制。但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有許多開發中國家由此而變成巨額債務國。實行批准制的國家,審批機關是財政部或中央銀行。巴西、墨西哥等國的非銀行民間部門借款由商務部審批,而非銀行民間部門大多屬於貿易範疇的進口金融。還有以借款大小而確定審批機關的,借款額達到一定限額水平的由財政部審批,借款額在限額之內的由中央銀行審批。
可以看出,事後管理制是對外債控制得最松的一種管理制度,它適用於外匯儲備雄厚、有較強外匯支付能力的國家;事前申報比事後管理制要嚴格一些,但是並不需要得到有關權力部門的批准。因此債務人擁有相當程度上的借款自主權,因而是大多數工業化國家實行的一種外債管理制度。事前批准制是對外債控制得最嚴厲的一種管理制度,適用於外匯儲備較少,本國貨幣不能兌換的開發中國家。

外債管理體制的主要形式

1.集中統一的外債管理體制
集中統一的外債管理體制,是指一國授權某個部門統一管理對外債務,一般是直屬國會,也有的設在中央銀行或財政部,但直接對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負責。
管理範圍包括:制定對外籌資的方針i政策以及有關外債管理條例,決定在一定時期內對外借款規模,審查並批准來自政府機構和公共企業或私人企業的國外貸款,對國內借款人向外籌資提供諮詢服務,可以代替國內借款人向外籌資。
集中統一的外債管理能夠比較全面地掌握有關外債的各種信息,便於國家制定統一政策,可以避免多頭管理所帶來的業務交差,減少大量額外的協調工作。但是,專門設立外債管理機關,偏重對外債管理,有時會與國內其它部門經濟管理相脫節,從而形成內債與外債的發展不平衡。
2.分散協調的外債管理體制
分散協調的外債管理體制,是指一個國家指定某幾個部門負責分管或兼管對外借債的各項工作,各部門之間依靠互相協調,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實現分散的外債管理。
各國的經濟體制不同,在機構設定及其管理許可權上各具特色。有兩種比較普遍的情況:一是根據外債的性質分為公共債務管理部門私人債務管理部門,有些國家的劃分比較具體;二是根據外債管理職能將計畫制定部門、借款審批部門、統計監製部門以及還款等部門分開。
分散協調的外債管理,優點在於可以發揮各部門管理外債的特長,使外債管理較容易與國內務部門的經濟管理結合起來;不足的是各部門不容易做到較好的協調,有時會政出多門,借款單位執行困難,對客觀經濟管理造成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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