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利縣審計局

2、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主要職責(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法規股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檔案、機要、保密、信訪、督查、接待、會務、政務公開、綜治、安全、計畫生育及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審計統計工作;受理有關舉報事項。負責局機關黨群、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和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助抓好紀檢、監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二)行政事業審計股
1、財政審計。擬定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國庫辦理縣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決算,負責審計縣財政局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根據授權對稅務系統進行審計監督。
2、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訂我縣審計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制定我縣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和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各鄉鎮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派出機構)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6、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審計機關進行的審計。
(五)按規定對科級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對象的其它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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