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是投資人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並由專門的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定,在託管協定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

概念

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

為充分保障基金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基金信託財產被挪作它用,各國的證券投資信託法規都規定:凡是基金都要設立基金託管機構,即基金託管人來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操作進行監督和對

基金資產進行保管。

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定。在託管協定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

機構設定

託管銀行一般要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或者資產託管部。

託管部一般包括四個部門:

(1)主要負責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市場開拓、研究,客戶關係維護的市場部門;

(2)主要負責基金資金清算、核算的部門;

(3)主要負責技術維護、系統開發的部門;

(4)主要負責交易監控、風險管理的部門。

條件

基金託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機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定,在託管協定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

概括的說,基金託管人應該是完全獨立於基金管理機構,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實收資本達到一定規模,具有行業信譽的金融機構。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1. 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2. 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3.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證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 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5. 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 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作用

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的運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關鍵是有利於保障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

益。具體體現在:

1、基金託管人的介入,使基金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與保管權分離,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關係,從而防止基金財產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資產安全。

2、通過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包括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限制等進行監督,可以及時發現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有關法規要求運作。託管人對於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通過託管人的會計核算和估值,可以及時掌握基金資產的狀況,避免“黑箱”操作給基金資產帶來的風險。

相關報導

證監會最新公布的基金託管人名錄顯示,截至2015年2月底,我國證券市場公募基金託管人增至38家;其中,去年新增16家,是自我國證券市場有基金託管人以來,年度新增基金託管人最多的一年。

1998年,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5家銀行首批獲得公募基金託管資格,之後三年都無機構新獲基金託管資格,2002年光大銀行和招商銀行實現突破獲得託管牌照,但之後每年最多也僅有兩三家機構獲得牌照,2006年和2007年再次出現“空缺”,去年一年新增16家可謂是迅猛增長。

這一快速增長背後是公募基金託管政策的放寬和細則的完善。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頒布,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2013年1月25日證監會發布《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同年3月15日,正式規定出台,之前由商業銀行一統基金託管業務的局面被打破,而重獲“入場券”的券商更是成為搶奪基金託管蛋糕的急先鋒。

統計顯示,去年新增的16家基金託管人中,券商是主角,占據8席,即去年新增的基金託管人中有一半是券商。除券商外,非銀行金融機構中,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也在去年獲得基金託管資格。

2013年12月底,海通證券獲得基金託管資格,他不僅是首家獲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券商,也是首家獲得基金託管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此外,國信證券、招商證券、廣發證券、國泰君安證券、銀河證券、華泰證券、中信證券、興業證券8家券商也於2014年獲得基金託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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