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17年10月13日印發。

通知發布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城[2017]22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園林綠化局、水務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綠化市容管理局、水務局,天津市規劃局、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水務局,重慶市規劃局、城市管理委員會、水利局,海南省規劃委員會、水務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城市濕地是重要的生態資源和生態空間,為切實履行《濕地公約》,全面加強城市濕地保護,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我部制定了《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建城[2005]16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10月13日

辦法全文

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 城市濕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態基礎設施,為保護城市濕地資源,加強城市濕地公園管理,維護自然生態平衡,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濕地保護修複製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濕地資源保護和城市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濕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性的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流動的淡水、半鹹水、鹹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水域。

濕地資源是指濕地及依附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資源。

城市濕地是指符合以上濕地定義,且分布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屬於城市生態系統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陸過渡生態系統。

城市濕地公園是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保護城市濕地資源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學研究、休閒遊覽等功能的公園綠地。

第三條 城市濕地保護是生態公益事業,應遵循全面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良性發展的基本原則。

城市濕地應納入城市綠線劃定範圍。嚴禁破壞城市濕地水體水系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濕地區域內生物多樣性及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過設立城市濕地公園等形式,實施城市濕地資源全面保護,在不破壞濕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濕地的社會效益,滿足人民民眾休閒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濕地公園及保護地帶的重要地段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禁止出租轉讓濕地資源,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和設施,不得從事挖湖采沙、圍護造田、開荒取土等改變地貌和破壞環境、景觀的活動。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濕地資源保護與修復、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監督等工作,負責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設立和保護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城市濕地資源保護與修復以及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監督,負責建立包括城市濕地資源普查、動態監測、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與實施等相關信息管理體系。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城市濕地資源保護以及城市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各城市應在全面摸底調查、評估分析的基礎上,組織制定城市濕地資源保護髮展規劃方案,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嚴格管理,並與城市生態修復專項規劃、海綿城市建設規劃等統籌銜接,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

城市濕地資源保護髮展規劃方案應明確保護目標、保護範圍、主要任務、重點工作和具體實施方案。

第六條 城市濕地實施全面保護、分級管理,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濕地公園,可以申請設立國家城市濕地公園:

(一)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符合城市濕地資源保護髮展規劃,用地權屬無爭議,已按要求劃定和公開綠線範圍。

(二)濕地生態系統或主體生態功能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濕地生物物種獨特;或者濕地面臨面積縮小、功能退化、生物多樣性減少等威脅,具有保護緊迫性。

(三)濕地面積占公園總面積50%以上。

第七條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設立,由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後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直轄市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八條 申請國家城市濕地公園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直轄市城市人民政府關於申請列為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請示;

(二)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申請報告和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三)城市濕地資源保護髮展規劃和生態修復的方案;

(四)城市濕地資源現狀及重要資源的圖紙、照片、影像和其他有關材料。

(五)城市濕地公園用地紅線圖、城市濕地公園綠線圖及在兩種以上媒體公示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在收到申請後,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考察評估,對符合條件的設立為國家城市濕地公園,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己設立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應標明界區,設立界碑、標牌和保護標識,並按申報方案明確管理機構、建立技術與管理隊伍、保障保護管理資金。

第十一條 己批准設立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應在1年內編制完成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經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應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水系規劃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二條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保護範圍等規劃內容變更,須組織專題論證、公開公示,並經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十三條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應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信息檔案和濕地動態監測資料庫,並根據監測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及時向上級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城市濕地資源的義務,對破壞、侵占城市濕地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或者控告。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結果和社會公眾舉報、媒體曝光等情況,組織抽查或專項督查。

對管理和保護不利,造成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功能等受到破壞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設立命名,並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附屬檔案: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設立申請表

附屬檔案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設立申請表

名 稱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城市濕地公園名稱
地 點
地理坐標
總面積(公頃)
設立時間
公園管理單位(或擬定)
隸屬關係
人員情況(或擬定) 科技人員
管理人員
運行管理經費預算總額 (萬元) 經費來源 (全部列出)
基本概況:(城市濕地公園概況、資源現狀等情況;附位置圖、地形圖、資源分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等;附時長15分鐘的視頻說明)
已開展工作情況:(設立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組織保障方案等相關說明材料,主要包括專業技術與管理人員配置、保護管理經費來源等)
資源價值綜述(重點說明典型性、代表性、獨特性等):
專家組論證意見:(專家組應由不少於5位園林綠化及相關行業專家組成) 主審專家簽名: 年 月 日
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內容解讀

《辦法》說明了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濕地資源的自然生態效能以及服務城市的社會功能及其價值,明確規定了城市濕地資源保護以及濕地公園建設與管理的目標。同時,從城市建設與管理的政府職能角度對城市濕地公園管理的法律責任主體進行了界定,明確了各級管理部門職能,並從管理技術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動態監測資料庫等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辦法》指出,城市濕地公園是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保護城市濕地資源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學研究、休閒遊覽等功能的公園綠地。

城市濕地保護是生態公益事業,應遵循全面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良性發展的基本原則。

城市濕地應納入城市綠線劃定範圍。嚴禁破壞城市濕地水體水系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濕地區域內生物多樣性及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過設立城市濕地公園等形式,實施城市濕地資源全面保護,在不破壞濕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濕地的社會效益,滿足人民民眾休閒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濕地公園及保護地帶的重要地段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禁止出租轉讓濕地資源,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和設施,不得從事挖湖采沙、圍湖造田、開荒取土等改變地貌和破壞環境、景觀的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濕地資源保護與修復、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監督等工作,負責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設立和保護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城市濕地資源保護與修復以及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監督,負責建立包括城市濕地資源普查、動態監測、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與實施等相關信息管理體系。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城市濕地資源保護以及城市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城市濕地實施全面保護、分級管理,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濕地公園,可以申請設立國家城市濕地公園:一是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符合城市濕地資源保護髮展規劃,用地權屬無爭議,已按要求劃定和公開綠線範圍。二是濕地生態系統或主體生態功能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濕地生物物種獨特;或者濕地面臨面積縮小、功能退化、生物多樣性減少等威脅,具有保護緊迫性。三是濕地面積占公園總面積50%以上。

根據《辦法》,已批准設立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應在1年內編制完成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經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對管理和保護不利,造成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功能等受到破壞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設立命名,並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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