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管理辦法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維護地理標誌註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以下簡稱專用標誌)的使用,促進地理標誌產品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維護地理標誌註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以下簡稱專用標誌)的使用,促進地理標誌產品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用標誌,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誌產品設立的專用標誌,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誌的產品的地理標誌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
第三條 專用標誌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誌字樣、GI的變形字型、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70 M:0 Y:100 K:15; C:100 M:0 Y:100 K:75)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誌的基本組成色。
第四條 已註冊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時在其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該專用標誌,並可以標明該地理標誌註冊號。
第五條 專用標誌使用人可以將專用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六條 使用專用標誌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第七條 專用標誌應與地理標誌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
第八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應對專用標誌使用人的使用行為進行監督。專用標誌應嚴格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布的專用標誌樣式使用,不得隨意變化。
第九條 專用標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保護的官方標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專用標誌實施管理。對於擅自使用專用標誌,或者使用與專用標誌近似的標記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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