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需求量

土地需求量預測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核心內容之一,也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基礎環節。

土地需求量含義

土地需求量是指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人類進行各種生產和消費活動所需的土地數量。 它隨土地使用使用用途和社會經濟變化而產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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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需求量預測的幾點想法

耕地保有量是土地利用規劃修編的重要指標。需求量預測是規劃的重要內容。
在我國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以及全球一體化的條件下,加上耕地保護的社會意義和政治意義,耕地保護的預測很難。但總會有一些辦法,讓事情有所進展。

1、預測的原則
針對規劃的預測通常和LUCC中的預測是不一樣的。首先強調政策性。通常上級會有一個範圍或者政策性的規定,使首先得約束條件。 未來的耕地保護政策直接對耕地保有量產生影響。我國的土地利用變化更多的受政策主導,和市場經濟國家的土地利用變化規律有所不同。所以有時候領導“拍腦袋”甚至比專家預測的結果更為可靠。原因有三個,第一領導知道數據裡面的複雜情況。第二,領導更懂得政策的昨天、今天和明天。第三,專家研究時間有限,一些預測方法的適應性也有所不足。因此,政策性是第一位的。其次強調科學性。按不同層次(省、市、縣、鄉)耕地變化的自身規律來預測。從驅動力、模型和預測入手。通常,我們找不到很好的方法,尤其是有些重要的驅動力無法定量,又因政府更迭缺乏一定的規律可尋。真難啊。因此強調科學性的意義在於將科學性作足,做好幾乎是不可能的。以科學為基礎,但是也好客觀認識科學的作用。第三是協調性。一定要和相關部門的預測相協調。尤其是農業部門和林業部門,一些已經批准的或者部門堅持的東西要給予充分的考慮。或者用不同的方案、情景等假設把這些問題說清楚。專題研究主要是提供依據和背景,綜合的判斷和決策流給政治家去做。服務於管理的規劃的綜合性和政策性決定了協調是很重要的。因此部門的調研是非常重要的。“沒有調查研究就沒有發言權”,在網路和信息發達的今天,主席的有些話仍有其現實意義的。第四,可操作性。比如耕地占補平衡問題、生態退耕等等。

2、預測的方法
根據個人的經驗,沒有很好的方法,可以去嘗試,不斷地去嘗試,“去粗取精,去偽求真”。

(1)基於糧食需求量的預測方法。
這種方法看似簡單,實際參數的確定是非常難的。有時每個參數都是一個研究領域,作專題的人不太容易把握。具體至少涉及以下參數:人口,人均消費水平,糧食單產,糧經比、複種指數、糧食自給率等。人均消費水平還有涉及內部的結構,在不同地區還有城鄉的差別等。無論多複雜的因素,你給出你的合理假設、判斷和結論就可以了。
(2)基於要素分析的預測方法
包括常規的土地統計年鑑中耕地變化因素的分析。增加的因素包括i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農業結構調整增加;減少的因素包括建設占用、生態退耕、農業結構調整和災害損毀。 客觀的分析,每個要素都是不確定的。 土地開發主要取決於土地適宜性、政策需求性和經費;土地整理和復墾均相差不多。生態退耕數量取決於坡耕地狀況、政策選擇以及資金投入可能性。農業結構調整主要與市場有關,災害損毀主要是洪災,周期性強,難以把握。建設占用耕地取決於新增建設用地數量、新增用地的位置,很難判斷的,占用耕地數據可以推測,也難確切。因此,在我們無法做出模型去模擬的時候,綜合判讀是唯一的出路。不能用模型怎么辦?退而求其次:對比法,和國內外相關可比性的地方去對比;歷史趨勢法:根據昨天推斷今天,但是別忘了,歷史的軌跡不是直線也不是曲線,所謂“一切皆有可能”。要注意判斷。綜合法,綜合其它相關的專業研究成果,根據需要進行修正和集成,但是一定要來源清晰,過程明確。

(3)多目標預測的方法(多情景)
根據耕地的多功能性和耕地保護的多目標性,分別預測基與單目標的耕地需求,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找尋協調的方案。

3、預測步驟

土地需求量預測是土地利用規劃的重要基礎,必須周密組織。一般是由土地部門負責組織並提出有關預測的要求,有關用地部門提出用地計畫,再由土地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核定。具體步驟是:
(1)制定預測工作計畫,召開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大的用地單位代表參加的會議,明確各部門用地預測與用地計畫的內容、要求和提交時間。
(2)各部門分別進行用地預測並編制用地計畫。預測與計畫的年限應與土地利用規劃年限相同。各項建設發展用地,應區分占用耕地與占用非耕地的面積。農業結構調整需要退耕的,要提出退耕面積。預測和計畫不僅要提出發展用地的數量,而且要在圖紙上標明用地位置和範圍。
(3)部門用地預測及計畫擬定後,經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後,正式報送規劃辦公室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預測及計畫成果應附預測的依據、方法等說明材料。
(4)對各有關主管部門的用地預測和用地計畫進行核定;對其中遺漏的或不確切之處,應通過協商予以補充和調整。
(5)匯總各部門用地預測和計畫,形成綜合材料備用。

相關概念區分

耕地需求量耕地保有量是不同的。根據“關於搞好農用地管理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511號)指出“將閒置的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壞的耕地開發整理成園地,並經土地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認定能調整成耕地的,可以視同補充耕地”。可見,糧食需求預測的耕地需求顯然和這個內涵有所不同。耕地的保有量是耕地需求量和供給量的共同決定。

關於耕地的糧食生產能力保護問題,嘗試如何將農用地分等定級的成果或方法引進來考慮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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