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關係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2008年3月修訂)國關發[2008]14號之一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促進本科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北京市教委《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程式的若干規定》等法律,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際關係學院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本辦法所說學生如不特別說明均指正式註冊在籍保持正常在校學習狀態的學生。
第二章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錄取的新生,持《國際關係學院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按學院要求和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事先向學院請假並提供有關證明,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或者請假逾期兩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院將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將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暫時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須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院提出入學申請,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複查合格後,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每學期開學兩周內未註冊又無正當事由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學院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在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節 學分管理與修業年限
第七條我院實行學分制管理。學分制管理是指學生在一定學習期限內修完我院本科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所有課程和教育教學環節,通過相關考核並取得相應學分,即取得畢業資格;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辦法的相關要求,即取得申請學位資格;學生所取得的學分數和學分積點是衡量其學業完成情況的基本依據。
第八條我院各專業培養方案所要求完成的所有課程及實踐性教學環節,如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畢業實習、國防教育、社會實踐等,均記學分。
第九條 有關學分的定義、學分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以《國際關係學院本科生學分制管理試行辦法》為依據。
第十條我院本科生基本學制為4年。學生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提前或延後完成本科學業。學生如不特別說明,學校認定其在4年基本學制結束時接受畢業資格審核,縮短或延長學習時間只允許申請一次。
申請縮短學習年限,擬在三年內完成學業的學生,應在第四學期開學後兩周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系和教務處提出申請。所在系和教務處應在第四學期內予以批覆。被批准縮短學習年限的學生,從第五學期開始按照畢業生對待。第六學期末,經過審查合格後,該生可以畢業。
因個人學習方面的原因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應在第七學期開學後兩周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系和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所在系和教務處審核批准後,該生可以延長學習時間。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在其入學四年後,應先辦理結業手續,再返回學校繼續修讀未完成的學分,但在校學習總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因上述原因延長學習時間者,學院不再負責提供住宿,延長部分應按年度交納學費。
因病休學、因服兵役等原因保留學籍,不適用上述規定。
第三節 課程修讀
第十一條 課程修讀是指學生按照學校制定的本科生培養方案修讀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的過程。學生應根據所屬專業的培養方案和學校的教學安排修讀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
第十二條學生應根據教學進程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內修完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所有的必修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同時,學生可以在培養方案所確定的選修課程範圍內根據專業需要和個人志趣完成選修課程的學習並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三條學生學有餘力,在學校可提供的教學條件下,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交納費用,可以選修專業培養方案外的部分課程,同時,也可申請修讀輔修專業。
第十四條學生修讀的課程如不及格,學校為其提供重修機會。學生修讀的主要課程已及格但未獲得申請學位要求的學分積點,經本人申請,學校可為其提供一次重考機會。
第十五條學生可以申請免聽、免修部分課程。
第十六條學校可以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和協定,並根據學生的事先申請,將學生在外校(含國外學校)修讀的部分課程學分轉為其培養方案所對應的必修課、選修課學分。
第十七條有關課程修讀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按照《國際關係學院本科生學分制管理試行辦法》、《國際關係學院本科生選修課暫行規定》等管理執行。
第四節成績管理
第十八條學習成績是指教師對學生課程學習、專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等教學過程或教學環節進行全面考核後做出的最終評價。學校根據學生所取得的學習成績及其所取得的學分考察學生在學校的培養過程中所掌握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考察其是否完成學校規定必須完成的學業,達到學校的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
第十九條有關成績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按《國際關係學院本科生學分制管理試行辦法》、《國際關係學院學生成績管理辦法》等管理規定執行。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相關檔案為主要依據。
第五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條 本科學生在校期間,可以按照《國際關係學院關於本科生轉專業的規定(試行)》申請轉專業。獲得批准的申請人,可以轉入批准的專業繼續完成學業。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一般應在本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在本院學習者,可申請轉學。因病轉學者,須附學校指定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
第二十二條 學生辦理轉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須經兩校同意,並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主管高教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確認,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批准後辦理轉學手續。轉學(出)者的戶口須轉出我院。
(二)學生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院校轉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培生者;
(四)應當作退學處理者;
(五)本科三年級(含)以上者;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四條 凡申請轉專業、轉學的學生,未經批准之前,應當在原專業學習並參加考核取得成績。
第六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可以申請休學,學院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學期請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特殊情況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不得參加學院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
(二)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三)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不超過一年。連續病休(不含享受職工助學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費醫療,醫療費用自理。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按季度向學校報銷,最遲不能超過當年年底。
(四)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某種原因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院教務部門批准,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三十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辦理休學手續,經學院批准後,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其他方面,按照北京市教委等《關於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中普遍開展徵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衛聯字1號)執行。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自費出國留學,應當辦理休學手續,經學院批准後,可在休學期內為其保留學籍。
第三十二條 休學或者保留學籍的學生(不含因參軍而保留學籍者),應當在每學年第一學期按學院規定的時間交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有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院教務部門申請復學。復學後,一般編入原年級的低一年級學習,特殊情況經學校教務部門批准可參加原年級所學課程補考,補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級學習。
(三)要求復學的學生,學校要對其進行政治複查。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七節 退
第三十四條退學是指學生自動放棄學籍或按學校的有關規定必須放棄學籍的一種取消學籍的處理方式。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
(一)到學期結束成績發布時,該學期成績考核不及格的課程連同以前各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含經重修後仍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達到六門以上(含)者;
(二)在校學習連續兩個學期(不含畢業學期)每學期選課不足12學分者;
(三)除服兵役者外,學生自入學報到之日起在校學習和保留學籍時間超過六年者;
(四)因病應休學,經動員無效,且一學期內缺課超過所選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者;
(五)經校醫院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者或因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
(六)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學習活動者;
(七)超過學校規定的限期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八)休學期滿後無特殊理由兩周內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九)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交納學費和學校要求交納的其它費用者;
(十)學生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五條對退學的學生的處理,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六四條對退學的學生,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學院同時通過郵局按照學籍登記卡上登記的地址給學生家長寄送退學決定書。因特殊情況無法將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或郵寄給家長,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十日,即視為送交本人。學院出具的退學決定書在送交本人的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退學學生,在退學決定書送交或公告生效之日起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者,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九條學校給退學學生髮放退學證明;學習滿一學年,經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全年的總學分,或本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總學分25%(含)以上者,可發給肄業證書,並出具成績單;學習滿一學期不滿一學年者,可出具成績單,不發任何證書。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或退學證明。
第八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條畢業是指學校對完成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業要求以及滿足學校所要求的其它畢業條件的學生所做出的學業考核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態考核結果。學生達到下列要求時準予畢業,並授予畢業證書:
(一)品行良好,無重大過失和受過相應處分,符合學校人才培養要求的道德規範;
(二)修滿所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學分,並取得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畢業實習、國防教育、社會實踐、職業生涯教育等實踐環節學分,符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
第四十一條結業是指學校對完成修業年限、修滿課程但未完成學業要求或未滿足學校要求的其它畢業條件的學生所做出的學業考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發給結業證書:
(一)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內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但未取得規定的全部學分或未達到其他畢業要求;
(二)在校期間受過兩次(含)以上記過(含)以上處分者,不予畢業,按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肄業是指學校對在修業年限內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或未完成要求的教學環節,中途終止學習的學生的學業考核結果。肄業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下列學生學校不發任何學歷證書:
(一)學習時間未滿一年者;
(二)被開除學籍者。
第四十三條未申請延長學習時間但確因特殊情況在畢業學期前學校未能安排其重修課程者,頒髮結業證書。學生可在結業後一星期內提出重修申請,學校在自其結業之日起一年內安排其重修並提供一次重修考試機會。重修考試不及格或在結業後一星期內未提出重修申請者不再補行畢業手續。
第四十四條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頒發及結業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十五條肄業證書在學生辦完離校手續後發放。
學生畢業、結業或肄業前應辦理離校手續,結清所有欠款,歸還租、借的學校物品,持有關單位證明到教務處領取畢業或結業、肄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經2008年4月1日院長辦公會批准,自批准之日開始試行,並報主管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與《國際關係學院本科生學分制管理試行辦法》、《國際關係學院學生成績管理辦法》、《國際關係學院本科生試讀規定》、國際關係學院學士學位授予辦法》、《國際關係學院學生學習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等互為補充,同時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未竟事宜由國際關係學院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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