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手球聯合會

國際手球聯合會

國際手球聯合會(International Handball Federation,IHF)簡稱國際手聯。手球是一個出現較晚的運動項目,最初沒有自己的國際組織,由國際田聯代為管理。隨著手球運動的發展,國際手聯於1946年為該項目設定了一個專門委員會。

簡介

1928年11個國家的手球協會在奧運會期間聚會,成立了國際業餘手球聯合會(Internati0nal Amateur Handball Federation),並首次印發了該項目正式的國際規則。二戰結束後,1946年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重新組建國際手球聯合會,創辦國有丹麥、荷蘭、挪威、波蘭、芬蘭、法國、瑞士和瑞典。目前已有147個協會會員,分屬國際手聯承認的亞洲、非洲、歐洲、大洋洲和泛美地區共5個地區手球聯合會。

國際手球聯合會 國際手球聯合會

手球為1928年和1932年奧運會的表演項目,1936年成為奧運會正式項目。

國際手聯是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總會會員,工作用語為德語、法語和英語,文本衝突時,以德語為準。

國際手聯的主要任務是促進業餘手球運動的發展,鼓勵協會會員開展該國的手球運動。國際手聯禁止政治、種族和宗教歧視。

國際手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內容通常包括:聽取主席和司庫的報告;討論各國手協和國際手聯提出的建議;確定國際手聯的活動計畫選舉領導機構和專門委員會成員;吸收新會員;確定會費額和預算;決定下屆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一個協會會員可派3人與會,但只有1票表決權。

國際手聯的執行機構有理事會、執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理事會由國際手聯主席、第一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各洲理事會副主席和成員各5人、專門委員會主席5人,共19人組成。執委會是理事會的工作機構,由國際手聯主席、第一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和1名理事會成員組成。國際手聯現任主席是哈桑(Moustafa Hassan),秘書長是海恩(Raymond Hahn)。

國際手聯設有組織競賽委員會、裁判和規則委員會、教練與方法委員會、醫務委員會、促進與公關委員會共5個專門委員會。

國際手聯的出版物有《國際手聯章程》、《世界錦標賽和歐洲各種杯賽的規程》、《國際手聯公報》等。

舉辦的主要比賽有世界錦標賽(男、女)和世界青年錦標賽、歐洲俱樂部冠軍杯賽及各種地區性和傳統性的國際比賽。

中國手球協會於1979年加入國際手聯。

國際手聯總部設在瑞士。

機構目標

第一節名稱、機構、會址

第1條

手球 手球

1 國際手球聯合會(HIF)是一個全心全意、全力以赴達到既定目標的非營利實體。

2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承認國際手球聯合會(IHF)為國際手球的唯一代表。

3 國際手球聯合會的名稱和標誌(IHF美術化的字母和圓圈)已經合法註冊登記。

第2條

1 國際手聯由各個國家手球協會組成,這些國家手球協會在該國得到承認並控制該國的手球運動。

2 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協會有資格成為國際手聯的成員。

第3條

1 國際手聯的會址在瑞士的巴塞爾(Basle)。

2 搬遷會址的提議,必須經國際手聯全體大會投票,出席會議及有投票權的成員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

3 國際手聯應服從瑞士法律。巴塞爾(Basle)是國際手聯的仲裁地。

第二節目標

第4條

1 國際手聯應領導、發展和提高全世界的手球運動。

2 國際手聯應確保:

?所有事務都遵照國際手聯章程和規定辦理;

?根據清楚合法的原則撰寫和遵守國際規則;

?執行國際手聯的各種競賽(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仍由國際手聯負責的預選賽、世界盃等)和這些比賽涉及的任務(規程、任務書和媒體、市場及贊助等專有權);

?所有國際手聯活動的組織;

?發展新會員;

?培養教練和裁判員;

?培養青少年手球運動員。

手球 手球

3 根據第26條(1和2條),國際手聯獨家有權以各種方式利用各種活動(競賽,研討會和訓練班等),尤其是廣告權和市場經營權,電視轉播權和其它電子,電視和印刷品等權利。

4 國際手聯應出版發行章程,規定和正式的手球競賽規則,規定各國成員協會之間的關係,以及國際手聯對其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國際手聯與其它國家及國際社團,組織和機構的關係。

第5條

國際手聯的活動,主要目的是發展和加強全世界運動員友誼和相互之間的理解,為維護體育存在的最重要條件---和平作出貢獻。

第6條

1 國際手聯無種族、信仰和政治傾向方面的歧視。

2 國際手聯正式活動的組織者(競賽,手聯大會,會議,訓練班,研討會等),在得到國際手聯授權以前,必須聲明遵守上述規定。

3 運動隊不能因為種族、信仰和政治傾向的原因抵制國際手聯的正式比賽或拒絕服從裁判。違背本規定的有關運動隊或協會,將受到國際手聯理事會的停賽處罰。

第7條

國際手聯承諾公平競賽,禁止任何不公平競爭的企圖。

國際手聯特別重視禁止使用違禁藥物。

現行的國際奧委會(IOC)和ASOIF的反違禁藥物規定應成為國際手聯章程及規定的一部分。

有關違禁藥物的規定應是規定中一個特別部分的主題,其中應包括對必要的制裁的論述。

相關信息

手球 手球

國際手球聯合會1946年7月13日成立於哥本哈根。總部設在瑞士巴塞爾。聯合會宗旨是發展和鼓勵業餘手球比賽,促進手球運動的開展。大會兩年舉行一次,自成立至1980年共舉行17次,1982年在倫敦。1984年在聖地亞哥舉行大會。中國於1979年重新參加。

國際手球聯合會主要人員名單

主席:埃爾溫·蘭茨

秘書長:馬克斯·林肯伯格

主要機構:大會、理事會。

手球簡介

現代手球規則可追溯到1917年,但是發起者卻是1912年赫斯曼。1912年,作為國際足聯高級官員的他敦促足球隊在沒有比賽的時候參加手球運動以保持狀態。因此,隨後手球的規則里也很自然有很多相似於足球的規則。自由拋球代替自由球,扔點球代替踢點球。但是,手球和足球一樣靠技巧和準確的配合取勝。

手球比賽是快節奏的,每隊7名球員,用手傳球,搶球,打門,進球多的隊獲勝。每場比賽分上下半場各30分鐘,中間有10分鐘的休息時間。開賽時,一名球員一隻腳站在中線上,把球傳給後場的隊友,表明每個隊都必須進入到對方區域。接球的隊友至少應該在3米外。每進一球和下半場開始都要重新在中線發球。進攻隊員必須設法騙過守門員把球打進三米寬兩米高的球門。但是,除了守門員任何人都不能進入6米為半徑的球門區。

除了小腿和腳,球員可以用身體上的每個部分接球,傳球。球員不能帶球跑,而必須拍球或把球傳給隊友。三在手球里是個神奇的數字。每個隊員在傳球,拍球或射門前球在手裡最多只能停3秒;每人持球後只能走三步;如果拍了一下球,則還可以再走三步;三米同時也是扔點球的點。

自由球是犯規最輕的處罰,例如球員持球違例。罰自由球的球員可以任意處理球,但是一般情況下球員都選擇打門。罰球隊員必須在犯規地點罰球,除非是在自由線內,自由區域是距球門9米遠的一個弓形區域。在這種情況下罰球球員必須退到自由線上,允許防守球員退到距球3米外的地方防守,但必須站在球門區外。一個點球是懲罰嚴重犯規,例如非法阻擋,防守隊員把球回傳到球門區,守門員接球等等。點球點在球門正前方7米處,只有守門員一個人防守。適當地阻擋是允許的。搶球球員可以用身體其他部分阻擋其他球員。但是,不允許從對方手裡偷球或打球。

如果球出邊線,則由出界前沒碰球的球隊發邊線球。出底線,則同樣發角球。如果比賽由於某種原因中斷則像籃球比賽那樣爭球。

手球球場是40米長20米寬。中線把球場分成兩部分,每邊都有一個球門區。球門區是D形的,中心距底線6米。弓形使球門線每個地方最近距球門6米。球的周長是58-60厘米(男子),54-56厘米(女子),重425-475克(男子),325-400克(女子)。

守門員在球門區沒有觸球次數,而有持球走的步數限制。守門員可以用身體的任何部分觸球,包括腳。球員被警告犯規或被罰黃牌要出場兩分鐘;如果是紅牌則被取消比賽資格,兩分鐘後,一名替補球員可以上場;最嚴重的懲罰是驅逐出場,這樣不能有隊員替補出場。每個隊有5名替補,可以在任何時候替換上場,每半場每個隊允許一次1分鐘暫停。

悉尼奧運會將有12支男隊,10女隊角逐。男隊分成兩個組,每組六個隊;女子分成兩個組,每組五個隊。每個組進行單循環,每個組積分最高的四支隊進入八強。當四支優勝隊進入四強時,另外四支隊角逐5-8名。

99年世界男子手球錦標賽的前七名--瑞典,俄羅斯,南斯拉夫,西班牙,德國,法國和埃及--自動進入奧運會,另外四支隊由歐洲,亞洲,非洲和美洲的地區選拔賽產生。99年世界女子手球錦標賽的前五名自動進入奧運會,另外四支隊由歐洲,亞洲,非洲和美洲的資格賽產生。澳大利亞男女隊自動進入比賽。

聯合會章程

第一節名稱、機構、會址

第1條

1 國際手球聯合會(HIF)是一個全心全意、全力以赴達到既定目標的非營利實體。

2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承認國際手球聯合會(IHF)為國際手球的唯一代表。

3 國際手球聯合會的名稱和標誌(IHF美術化的字母和圓圈)已經合法註冊登記。

第2條

1 國際手聯由各個國家手球協會組成,這些國家手球協會在該國得到承認並控制該國的手球運動。

2 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協會有資格成為國際手聯的成員。

第3條

1 國際手聯的會址在瑞士的巴塞爾(Basle)。

2 搬遷會址的提議,必須經國際手聯全體大會投票,出席會議及有投票權的成員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

3 國際手聯應服從瑞士法律。巴塞爾(Basle)是國際手聯的仲裁地。

第二節目標

第4條

1 國際手聯應領導、發展和提高全世界的手球運動。

2 國際手聯應確保:

·所有事務都遵照國際手聯章程和規定辦理;

·根據清楚合法的原則撰寫和遵守國際規則;

·執行國際手聯的各種競賽(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仍由國際手聯負責的預選賽、世界盃等)和這些比賽涉及的任務(規程、任務書和媒體、市場及贊助等專有權);

·所有國際手聯活動的組織;

·發展新會員;

·培養教練和裁判員;

·培養青少年手球運動員。

3 根據第26條(1和2條),國際手聯獨家有權以各種方式利用各種活動(競賽,研討會和訓練班等),尤其是廣告權和市場經營權,電視轉播權和其它電子,電視和印刷品等權利。

4 國際手聯應出版發行章程,規定和正式的手球競賽規則,規定各國成員協會之間的關係,以及國際手聯對其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國際手聯與其它國家及國際社團,組織和機構的關係。

第5條

國際手聯的活動,主要目的是發展和加強全世界運動員友誼和相互之間的理解,為維護體育存在的最重要條件---和平作出貢獻。

第6條

1 國際手聯無種族、信仰和政治傾向方面的歧視。

2 國際手聯正式活動的組織者(競賽,手聯大會,會議,訓練班,研討會等),在得到國際手聯授權以前,必須聲明遵守上述規定。

3 運動隊不能因為種族、信仰和政治傾向的原因抵制國際手聯的正式比賽或拒絕服從裁判。違背本規定的有關運動隊或協會,將受到國際手聯理事會的停賽處罰。

第7條

國際手聯承諾公平競賽,禁止任何不公平競爭的企圖。

國際手聯特別重視禁止使用違禁藥物。

現行的國際奧委會(IOC)和ASOIF的反違禁藥物規定應成為國際手聯章程及規定的一部分。

有關違禁藥物的規定應是規定中一個特別部分的主題,其中應包括對必要的制裁的論述。

第三節會員

第8條

1 手聯大會本身可批准會員資格。

2 申請國際手聯會員資格的國家協會,應在下次手聯大會召開六個月之前,向國際手聯提交他們的章程,合法代碼,競賽規則和能夠組織國際手聯比賽的證明。

3 在檢查所提交的材料並與有關的大洲聯合會商議後,理事會可以批准臨時會員資格,待下次手聯大會再確定正式會員資格。

4 申請入會的侯選者不出席投票。一旦取得資格,就同時獲得在全體大會中的席位和投票權。

5 新入會的國家協會必須在獲批准的30天之內,根據財務規定交納當個財政年度會費。否則將根據章程第21條(2)和第12條(2)C條進行處理。

第9條

1 通常,國家協會應根據地理位置組成大洲聯合會。國際手聯和有關的大洲聯合會應共同對特別事件進行裁決。

2 國際手聯的會員有義務參加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和國際手聯舉行的手球比賽。

第10條

1 國際手聯不可正式承認除大洲手聯以外的下級組織。但這些組織經大洲手聯同意後,可以在大洲手聯的規定範圍內發揮作用。

2 國際手聯成員協會下屬的部門或俱樂部不能加入另一個國際手聯成員協會,除非得到原屬協會的明確同意。

第11條

1 當大洲聯合會含有五個成員以上時,應得到國際手聯的承認。

2 國際手聯承認以下大洲聯合會:

2.1亞洲手球聯合會

2.2非洲手球聯合會

2.3歐洲手球聯合會

2.4大洋洲手球聯合會

2.5泛美手球聯合會

3 大洲聯合會有以下權利和責任:

3.l承認國際手聯的章程,規定和決議。

3.2與國際手聯在國際比賽和手球運動方面進行廣泛合作。

3.3據國際手聯的規定,及時選拔隊伍和派隊參加奧運會手球比賽、世界錦標賽和世界盃賽

3.4舉行本洲錦標賽和杯賽。

3.5舉行本洲國際比賽,尤其是少年和青年比賽。

3.6培養本洲裁判員(大洲裁判員)。

3.7為國際手聯吸收新的會員。

3.8根據第11條(4和5),第14條(7)和第15條(1到4),選舉大洲聯合會候選人參加國際手聯的理事會和專業委員會。

3.9為了世界手球的利益,確保選派到國際手聯理事會和專業委員會的代表能夠經常性的、負責任的進行工作。

3.10組織專業委員會,與國際手聯的有關專業委員會密切合作。

3.11利用各種機會發展本洲的手球運動(包括組織訓練班,研討會,講習班等)。

3.12建立完成大洲手聯任務所必需的所有機構。

3.13向國際手聯大會提出動議。

3.14與國際手聯交換建議及信息。

4 無論何時,只要有可能,大洲手聯的選舉應安排在國際手聯選舉之前進行。

5 手聯大會批准各大洲聯合會參加國際手聯理事會的候選名單。理事會批准各大洲手聯參加專業委員會的侯選名單。如果手聯大會或理事會不批准,有關的大洲聯合會應提出新的候選人。

第12條

1 在執行委員會的提議下,國際手聯理事會可以警告和(或)處罰違犯國際手聯章程的會員。

警告應是書面的,並應同時通知全體會員。

最高處罰為罰款10,000瑞士法郎。

2 遇下列情況時,國際手聯的會員將會喪失資格:

2.1違犯國際手聯章程或手聯大會決議,經手聯大會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

2.2會員不再充當相應國家協會的角色,經手聯大會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

2.3在規定日期之後六個月內未付會費,被理事會除名。

3 會員如果要辭去國際手聯會員資格,必須用掛號信通知國際手聯。

國際手聯接到辭呈三個月後,辭呈生效。

第四節國際手在線上構

第13條

1 國際手聯最高機構為手聯大會。

2 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組成國際手聯的執行機構。

3 秘書處為國際手聯的行政機構。

4 監督部門和國際手聯的審計員應控制財政事務。

5 國際手聯的仲裁庭是國際手聯的最高法律權威。

第14條

1 正常的國際手聯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偶數年)。每次大會應決定下次大會的地點和日期。

2 國際手聯的執行機構每四年進行選舉,在夏季奧運會年舉行的手聯正常的大會上進行。

所有需要填補空缺職位的選舉應在下一次國際手聯正常的大會上進行。

3 國際手聯主席可以召集手聯特別大會。

在簡單多數會員或理事會成員的書面請求下,主席應召集手聯特別大會。

特別大會應在接到請求的三個月內召開。

4 每個會員將在手聯大會擁有一個投票權。每個會員國可有三名代表參加大會,他們的名單應在大會開始前以書面方式提交給秘書處。

會員國的代表應是該國手協的成員並受委託代表該協會。否則,參加大會的代表將被限制在觀察員的地位。

一個代表僅能代表一個協會。

5 拖欠國際手聯債款的會員應被撤消大會投票權。

6 召開手聯大會的條件:

6.1主席應提前四個月確定召開正常的大會。

大會的日期應提前九個月公布。

秘書處應提前六周公布大會議程。

6.2主席應提前二個月確定召開特別大會。

秘書處應提前三周公布大會議程。

7 大會期間通常會進行選舉,議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7.2點名

7.3選舉兩名記錄檢查員

7.4決定會議順序

7.5通過上次大會的記錄

7.6主席報告

7.7財政和審計報告

7.8批准入選官員的工作活動

7.9對提交大會的涉及選舉章程的動議的處理

7.10選舉

7.10.1選舉國際手聯主席;

7.10.2選舉國際手聯第一副主席;

7.10.3批准大洲手聯推舉的國際手聯副主席;

7.10.4選舉秘書長;

7.10.5選舉司庫;

7.10.6選舉組織和競賽委員會主席(COC);

7.10.7選舉規則和裁判委員會主席(PRC);

7.10.8選舉教練和方法委員會主席(CCM);

7.10.9選舉醫學委員會主席(MC);

7.10.10選舉發展和宣傳委員會主席(CPP);

7.10.11批准大洲手聯推舉的理事會成員;

7.10.12從執行委員中選舉一名理事會成員;

7.10.13選舉仲裁庭主席;

7.10.14選舉仲裁委員會主席;

7.10.15批准監督機構;

7.10.16選舉兩個國際手聯的審計員和替補審計員。

7.11向大會提交的動議

7.12報告經理事會批准的對規則和法規檔案的修改

7.13批准國際手聯活動計畫

7.l4確定會費,通過預算

7.15頒獎事宜

7.16預定下次大會的日期和地點

7.17接納新會員

7.l8其它

7.19閉幕式

8 手聯大會不舉行選舉時,議程作相應調整。

9 會員、大洲手聯和理事會可向大會提交動議。動議應以書面方式,用英語、德語和法語,連同基本理由,交到秘書處。

9.1對正常大會,提前五個月提交到大會;

9.2對特別大會,提前兩個月提交到大會。

如果不能以三種語言提交動議,秘書處應安排必要的翻譯,費用由提議者提供。

10 超過期限或在大會進行時提交的動議,必須經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修改章程和申辦國際手聯活動的動議不在此限。

11 與一個大洲有關的動議應返回有關大洲聯合會。大會簡單多數票即可決定動議是否只涉及一個大洲。

12 關於修改競賽規則的動議應及時提交理事會,以便列入下一次非奧運年的手聯大會的議程。

13 國際手聯的主席或其代表為手聯大會的主席。

14 通常,投票應為公開的無記名投票。秘密的無記名投票必須以有會議代表要求作為先決條件。

簡單多數通過就能作出決定。如果投票票數相等,應進行重新投票。如果一項動議不能在重新投票中取得多數票,動議將被拒絕。

15 選舉要求絕對多數票。如果候選人數超過官員職位數,投票應採用秘密方式。

如果沒有候選人得到絕對多數票,將在第一次選舉中兩個得到最多票數的候選人之間進行選舉。在第二次選舉中,只要簡單多數通過即可。如果票數相同,則要進行重新投票。

在集體選舉中,將按得到投票數多少的順序決定入選的候選人。如果在最後位置上有兩個或多個候選人的票數相同,將為這些候選人舉行重新投票。

16 三分之二有投票權的代表出席即可決定對章程的修改。

17 大會正式語言是德語,英語和法語。如果報告者不能使用這些語言,他應自費安排可靠的翻譯。

18 大會的決議在通過後三個月內對國際手聯及其會員生效。

大會可以決定提前或推遲動議生效的日期。

19 秘書長應負責大會記錄。會議記錄經記錄檢查官確認後應在大會結束後兩個月內遞交給理事會成員和手聯成員。

若有異議應在四個周內提出。大會記錄在下一次大會上通過。

第15條

1 理事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

·第一副主席

·五個大洲副主席

·秘書長

·司庫

·五個專業委員會主席

·五個大洲的理事會成員

2 每個大洲聯合會可以向國際手聯提名一位副主席。如果大洲手聯擁有至少15個成員,經手聯大會批准,可增加提名-位理事會成員。

3 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由理事會和成員協會同時提交提名。第一次當候選人的可以只由各自的協會提名。

這些提名應在大會開始三個月前用書面形式提交到秘書處。

進人理事會的大洲手聯代表應在大會開始24小時前由各自的大洲聯合會提名。

4 理事會成員

不得同時執行多項國際手聯職能;

每年應能為國際手聯義務工作至今二十天。

5 經大會選舉新入選的成員或在任期某階段根據理事會的指示填補空額的成員,應立即就職。

6 退休的理事會成員應在選舉後的三個月內移交所有必需檔案。

7 如果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退休,理事會可以推選一位適合該工作的成員替補,直到下一次大會為止。

8 理事會職責:

8.1大會許可權以外的決定或根據本章程需要傳遞給其他組織的決定;

8.2確保大會決議得到遵守並監督執行委員會的工作;

8.3批准大洲選舉出的代表及根據有關專業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批准對專業委員會成員的任命;

8.4在預算範圍內作出對重要財政事務的決定,在專業委員會的提議下對委員會的預算進行審查批准;

8.5向大會提交理事會的動議;

8.6為大會處理行政和技術上的動議並向大會作出推薦;

8.7對成員協會經過討論提交的對競賽規則的修改提議作出決定;

8.8批准各種規章檔案(參看附屬檔案)和對規章檔案進行修改的建議;

8.9接受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報告並對他們的建議作出決定;

8.10為處理特別事務成立工作小組;

8.11批准新的臨時會員;

8.12受大會委託決定對國際手聯活動的承辦國;

8.13要求大會頒獎;

8.14在國際手聯的活動中負責有關手聯代表、行政和技術的事務;

8.15在其他國際組織和國際手聯以外的國際運動會上代表國際手聯

9 理事會應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

10 理事會的投票只要簡單多數就可以通過。如果票數相同,以主席的投票為準。

11 在休會期間,遇有緊急事務,主席可通過通信的方式尋求解決辦法。

12 任何時候,主席均應應邀代表國際手聯主持手聯大會、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會議。

特別是,他應該代表國際手聯,在法庭或財政事務中充當原告或被告。

主席缺席時,第一副主席或經他提名的其他副主席可以不經特別授權,履行主席的權力。

13 主席缺席時應由第一副主席代表他,並擁有他的全部權利和責任。

如果主席在其任職期內退休,第一副主席應成為國際手聯的執行主席,直到下一次選舉為止。

14 在主席和第一副主席之後,副主席應對本大洲與國際手聯有關的所有事務負責。

經請求,主席可以委託他們在某些任務中代表他。

15 理事會成員的任務由理事會通過的職責規定界定。

第16條

1 執行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國際手聯主席

·第一副主席

·秘書長

·司庫

·大會選舉的一名理事會成員

2 執行委員會應作為理事會的工作機構領導國際手聯。

它對理事會負責,

並應提交在兩次理事會期間作出的所有決定給下一次理事會批准。

3 執行委員會應負責秘書處的人事決定。

4 在執行委員會的投票中簡單多數即可通過。如果出現票數相同,則以主席的投票為準。

5 執行委員會會議應在需要時召開。

第l7條

1 以下五個專業委員會是國際手聯負責專門任務的常設執行機構:

·組織和競賽委員會(COC)

·規則和裁判委員會(PRC)

·教練和方法委員會(CCM).

·醫學委員會(MC)

·發展和宣傳委員會(CPP)

2 專業委員會應由大會選舉的主席和由理事會任命的成員組成。

3 組織和競賽委員會及規則和裁判委員會將任命七名成員。教練和方法委員會、醫學委員會及發展和宣傳委員會將任命五名成員。

4 如果專業委員會主席在任期內退休,理事會應任命一名新的主席直到下一次大會召開。他擁有與前任同樣的許可權。

5 理事會任命的專業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四年。任命是根據各大洲委員會選擇的代表、成員協會提議的候選人和各專業委員會主席的推薦作出的。

新的委員會成員必須經其成員協會以書面方式同意後才能被任命。在一個專業委員會中,不能有同一成員協會的兩名代表。

在任命委員會成員時,第15條(4)對理事會成員規定的準則同樣適用。

必要時,理事會可以解職專業委員會成員。如果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被解職或退休,理事會應在有關委員會主席的推薦下,任命一名繼任者。

6 組織和競賽委員會職責如下:

·組織和舉辦世界錦標賽

·負責組織奧運會手球比賽

·組織和舉辦俱樂部隊的世界盃賽

·擬定奧運會手球比賽、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規程

·組織和舉辦洲際比賽

·擬定國際活動事務日程表

·與風紀股長會合作

· 指導和支持各個委員會或個人在大洲聯合會中編撰手球運動所需的基本檔案(技術設備,競賽,通知,指南)。

7 規則和裁判委員會職責如下:

·擬定競賽規則和解釋,處理有關規則的提議並提交理事會批准(與教練和方法委員會一道)

·舉辦本專業的國際手聯討論會

·選擇、培訓、選派和監督國際裁判員

·發放國際裁判證書

·培訓和任用國際手聯講師

·公布國際手聯裁判員名單

·與風紀股長會合作

·指導和支持各個委員會或個人負責的大洲聯合會事務。

8 教練和方法委員會職責如下:

·分析國際比賽,對未來手球運動的內容,組織和結構提出建議

·舉辦本專業國際手聯討論會

·編撰教材,舉辦教練員訓練班和高級訓練班

·訓練和聘用國際教練員

·選拔世界聯隊

·培訓和任用國際手聯講師

·發展學校手球運動

·處理與規則有關的建議並提交理事會批准(與規則和裁判委員會一道)

·與風紀股長會合作

·指導和支持各個委員會或個人負責的大洲聯合會事務。

9 醫學委員會職責如下:

·擬定和執行國際手聯反違禁藥物規定

·進行違禁藥物檢查

·監督性別檢查,發放和檢查性別證明卡(在國際手聯比賽中)

·介紹和交流運動醫學經驗,參加國際醫學研討會

·擬定出版物和培訓計畫,重點是預防運動損傷的內容

·作為替補代表與風紀股長會合作

·指導和支持各個委員會或個人負責的大洲聯合會事務。

10 發展和宣傳委員會職責如下:

·生產出版宣傳,教學和介紹材料

·幫助設計國際手聯公共關係,特別是在觀念設計方面,做媒體工作(新聞發布會和幫助國際手聯活動中的新聞代表),幫助出版國際手聯出版物(由專業委員會主席負責)

·編輯國際手聯文字作品,電影,電視,圖片和廣告目錄,必要時擴大手聯書庫

·推廣小型手球運動

·為專業人員和教師組織訓練班

·培訓和任用專業人員訓練班的講師

·作為替補代表與風紀股長會合作

·指導和支持各個委員會或個人負責的大洲聯合會事務。

第18條

如果國際手聯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在有限期間內解決一些特別的問題,它可以組織工作小組。

第19條

1 秘書處將為國際手聯的常設行政機構。

2 執委會應在秘書長的建議下決定秘書處的工作分配、職員酬金等安排。

3 秘書處應依照由理事會通過的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第五節財務

第20條

1 國際手聯的財政年度始於一月一日,止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2 正式流通貨幣為瑞士法郎。應按照蘇黎士金融中心提供的外幣兌換率。

3 司庫負責擬定預算並提交理事會通過,最後交手聯大會批准。

4 年度帳目和監督機構及國際手聯審計員所出示的報告,應提交手聯大會審議表決。

第21條

1 由代表大會決定的會員年度會費額,兩年有效。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必須繳納會費(抵達巴塞爾的日期)。

2 對未盡義務的欠費會員,理事會有權暫時剝奪其會員權。

3 在成員協會遇到外幣兌換或財政困難時,執委會有權臨時性地減少或免除其會費或其它款項。但必須向理事會報告實情。

第22條

國際手聯所有財政事務細節均包含在由理事會通過的時務規則中。

第23條

國際手聯的帳簿應由監督機構審計並由代表大會、在國際手聯會址註冊的會計機構以及國際手聯審計員確認。

第24條

國際手聯的財政債務僅限於其資產。成員協會、專業技術人員和雇員不應負責任。

第六節正式語言、通信、聲明和出版物

第25條

1 德語,英語和法語是手聯大會的官方語言,並用於會議的正式記錄,通信和正式聲明。

當三種正式語言產生分歧時,以德文為準。

2 每個成員協會須將其負責與國際手聯及其它成員協會聯絡的人的姓名、準確地址,呈報給秘書處。

3 理事會將決定正式的國際手聯出版物。

第七節國際活動

第26條

1 國際手聯有全權舉行世界錦標賽,奧林匹克比賽和俱樂部世界盃賽。

2 國際手聯負責舉辦研討會、學習班和培訓班。

3 根據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大洲聯合會有權舉辦國際大賽的預選賽。

4 根據大會決議,國際手聯將國際大賽授予提出申請的成員協會。

5 如果在手聯大會上沒有成員國提出申請某一國際手聯比賽,則將由理事會決定舉辦國。

6 國際手聯比賽只能授予一個申請者。該申請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提出一份合理的包括參賽費在內的預算,此預算必須由該成員國的執委會簽署確認。

·以書面方式同意國際手聯規則中所規定的東道主應承擔的所有費用。

·以書面方式同意履行東道主所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參見正式比賽任務書和新聞媒介規則)。

申請者可以包括組織這一賽事的幾個成員協會。權力和責任應以書面方式確定。

第27條

1 國際手聯正式比賽的開幕式和閉幕式的慶典儀式在《正式比賽任務書》中已作規定。

2 國際錦標賽上的頒獎儀式包括奏獲勝隊國歌,升前三名國旗。

他們將被授予獎牌(金,銀,銅)。

第28條

1 在國際手球比賽中,將舉行國際,協會和俱樂部的比賽。

2 國際比賽是指在兩個國際手聯成員協會之間展開的比賽,兩隊分別代表自己的國家。隊員必須是該國公民。 這些規定適用於國家隊間的比賽。

在國際比賽後一個月,負責比賽組織的成員協會應以國際手聯的比賽報告表向國際手聯報告比賽結果,內容包括比分、裁判員和運動員姓名、觀眾人數等。如果報告未能及時完成,將按每月或少於每月給予100瑞士法郎的罰款。罰金總額必須立即支付。

3 成員協會間的國際比賽是指屬於不同國際手聯成員協會的兩個隊進行的比賽。只有在雙方協會都同意時方可進行。

4 國際俱樂部的比賽是指屬於不同國際手聯成員協會的兩個俱樂部間的比賽,只有在雙方協會都同意時方可進行。當俱樂部的請求獲準後,協會有責任通知對方。如果未經獲準而擅自進行比賽,協會應予審查。

第29條

參加國際比賽的資格已在《運動員資格規定》中列出。

當有運動員需在協會間轉會時,必須符合《轉會規定》的要求。

以上兩項均應由手聯大會在分別的規章中專門列出。

第八節競賽規則

第30條

1 所有國際手聯成員協會在手球比賽中必須遵守理事會批准的競賽規則。

在規則和裁判委員會許可的情況下,為試驗新規則,成員協會可在一定期限內按照修改過的規則進行比賽。

2 一旦經理事會通過,競賽規則的修改之處將在夏季奧運會年舉行的手聯大會上公布,並由秘書處通知所有成員協會。新規則應在手聯大會次年的四月一日出版,在八月一日開始實施。

3 國際手聯成員協會應負責儘快將新規則通知下屬各方。他們有權宣布已公布的新規則在協會內部立即生效。

第九節手聯代表、官員、技術代表、裁判員

第31條

1 國際手聯在行使權利、履行職責、支持和管理比賽東道主的過程中,要向世界錦標賽、奧林匹克運動會(包括必要的預選賽)和俱樂部隊的世界盃賽,派出手聯代表、官員、技術代表和裁判員

2 所有財政上和組織方面所需的費用均由東道主負責。

3 任命參賽的官員及技術代表的人數應由理事會負責限定,其中包括由國際手聯各專業委員會推薦的技術代表的數量。

第32條

1 在執委會推薦的基礎上,所有的手聯代表、官員和技術代表均應得到理事會的批准。

2 作為國際手聯比賽中國際手聯的最高級別代理人,手聯代表要負責所有正式聯繫,包括召開新聞發布會和在舉辦國領導仲裁組。

3 相對於東道主來說,任命的官員是臨場的國際手聯代理人。他們將監督管理比賽和比賽的裁判工作。

4 技術代表的職責都已詳列在《技術代表工作指南》內。

第33條

l 由國際手聯負責舉辦的正式的國際手聯錦標賽、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盃賽及國際比賽需要的裁判員應由國際手聯的規則和裁判委員會提名。他們必須為正式的國際手聯裁判員。

2 在成員協會報告的基礎上,經規則和裁判委員會核實之後,由秘書處編集正式國際手聯裁判員名單。

3 成員協會應在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大洲聯合會提交一份可以勝任國際比賽和國際杯賽的裁判員名單。大洲聯合會要在每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將這些名單以規定表格遞交秘書處。

4 所有國際比賽的東道主都必須準時邀請裁判員,以書面方式通知其所屬的成員協會

第十節國際手聯仲裁機構

第34條

當出現涉及本章程、各有關規定以及國際手在線上構決議的爭議時,技術人員、運動員及其所屬的成員協會均屬於國際手聯訴訟機構的專有體育司法範圍。

第35條

1 風紀股長會(DISCIPLINARY COMMISSION)和仲裁組(JURY)負責裁定國際比賽中產生的糾紛。

2 如對國際比賽上場內或場外的判決或發生的事件不服,可在比賽結束後1小時內提出抗議,同時繳納500瑞士法郎。在第一階段,風紀股長會有權作出裁定。

3 風紀股長會由一名主席和三名由理事會適時為國際手聯比賽任命的成員組成。三名成員有權作出裁定。

4 在風紀股長會討論時,屬於涉及爭議協會的風紀股長會成員,不得參加。

5 如果兩名或以上的風紀股長會成員缺席,國際手聯主席或由他指定的代理人應任命適當數量的理事會成員參加風紀股長會工作。

6 在接到風紀股長會的書面裁定通知後2小時內,可以對風紀股長會的裁定向仲裁組提出抗訴。同時交納抗訴費用1500瑞士法郎。作為處理國際比賽爭議的第二級權力機構,仲裁組的裁決為終決。

7 仲裁組由出席該次比賽的國際手聯代表和兩名官或技術代表組成,他們既不屬於風紀股長會也不是涉及糾紛協會的成員。

8 如果抗議或抗訴被駁回或撤銷,所繳款項將被國際手聯沒收。如果被接納,其款項將退還。

9 詳細的規定在國際手聯《法律程式》中註明。

第36條

1 如果在國際比賽之後,在業務或在國際手聯成員協會之間發生糾紛,屬於仲裁委員會(ARBITRATION COMMISSION)和仲裁法庭(ARBITRATION TRIBUNAL)的司法範圍。

2 仲裁委員會由一名手聯大會選舉的主席和十名由理事會任命的成員組成。每個大洲聯合會都可提出一名仲裁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成員協會、仲裁委員會主席和理事會將對委員會中餘下的位置提出候選成員名單。

仲裁委員會成員不得在國際手聯或大洲聯合會內擔任任何其它職務。他們的擁有知識和經驗必須足以勝任這項特殊的任務。

3 在調解過程中,仲裁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成員開展工作。任何與當事人有關的成員都不能被提名。

4 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抗訴的同時需向秘書處繳納5000瑞士法郎。

5 對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不服而向仲裁法庭提出抗訴的同時,需向秘書處繳納10000瑞士法郎。

6 仲裁法庭由一名手聯大會選舉的主席和十名由理事會任命的成員組成。每個大洲聯合會都可提出一名代表作為法庭成員候選人。成員協會、仲裁法庭主席和理事會應為法庭中餘下的位置提出成員候選名單。

仲裁法庭成員不得在國際手聯或大洲聯合會中擔任任何其它職務。他們擁有的知識和經驗必須足以勝任這項特殊的任務。

7 在調解過程中,仲裁法庭將由一名主席和兩名成員開展工作。任何與當事人有關的成員都不能被提名。

8 作為第二級權力機構,仲裁法庭作出的決定為終決。

9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法庭的活動,訴訟程式的實際開支,包括人事經費及第36條第4第5款中提及的所有款項都會開具發票。

10 如果抗訴或求償要求被駁回或撤銷,申請人會失去抗訴費用並負責整個訴訟過程的開支。如果抗訴或求償要求被接受,國際手聯會退還抗訴費用並負責整個訴訟過程的開支。

11 如果仲裁委員會或仲裁法庭的主席在任期未滿時提前退休,理事會將任命一名主席,直到下屆手聯大會選舉時為止。

如果兩機構中有成員退休,理事會將在其主席推薦的基礎上任命繼任人。

12 詳細的條款在國際手聯《法律程式》中註明。

第37條

體育仲裁法庭(CAS)可以就特殊情況開庭(如濫用違禁藥物,運動員的個人控告等情況)。

第十一節國際手聯的解體

第38條

只有出席並有投票權的代表在手聯大會以四分之三的多數票通過時,才可解散國際手聯。解散國際手聯的提議必須事先與手聯大會議程一起送交國際手聯各成員協會。

第39條

國際手聯一旦解體,手聯大會將決定其財產用途並解決任何財政事務。其財產只能用於以非牟利為目的的體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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