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儒學聯合會

國際儒學聯合會

國際儒學聯合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Confucian Association,簡稱:ICA)由中國、韓國、日本、美國、德國、新加坡、越南等國家和中國香港、中國台灣地區與儒學研究有關的學術團體共同發起,於1994年10月5日在中國北京正式宣告成立;1995年7月在中國民政部註冊登記,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性學術團體。聯合會永久會址設在中國北京。

基本信息

簡介

國際儒學聯合會國際儒學聯合會
國際儒學聯合會的具體工作包括:開展學術研究活動與評價學術研究成果;舉辦國際學術會議;舉辦學術講座與講演;推廣儒學教育;編纂出版學術著作、期刊與資料;編輯發行本會活動及國際學術信息導報;促進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募集國際儒學研究基金;開拓其他有助於儒學發展的事業。

國際儒學聯合會的機構由執行機構、議決機構和指導諮詢機構三部分組成。執行機構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務,下設秘書處,設學術委員會、宣傳出版委員會、對外聯絡委員會、傳播普及工作委員會、基金管理委員會。議決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常設議決機構,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任理事會代行職責。指導諮詢機構由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榮譽顧問、顧問組成。

宗旨

研究儒學思想,繼承儒學菁華,發揚儒學精神,以促進人類之自由平等,和平發展與繁榮。

業務範圍

學術研究;信息交流;業務培訓;書刊編輯;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現任領導

會長:葉選平(中國大陸);

常務副會長:滕文生(中國大陸);

副會長:楊波(中國大陸)、杜維明(美國)、梁承武(韓國)、石川忠久(日本)、韓喜凱(中國大陸)、趙令揚(中國香港)、戴璉璋(中國台灣)、成中英(美國)、李瑞智(澳大利亞);

理事長:徐正燉(韓國);

常務副理事長:趙毅武(中國大陸);

副理事長:陳榮照(新加坡)、沈宇永(韓國)、湯恩佳(中國香港)、池田知久(日本)、錢遜(中國大陸)、劉述先(中國台灣)、董金裕(中國台灣)、陳大江(印尼)、梁國典(中國大陸)、安樂哲(美國)、杜瑞樂(法國)、顧彬(德國)、陳啟生(馬來西亞)、盧基揚諾夫(俄羅斯)。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本會定名為“國際儒學聯合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ConfucianAssociation(ICA)。
第2條本會是由各國、各地區與儒學有關的學術團體、機構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國際學術聯合組織。
第3條本會的宗旨是研究儒學思想,繼承儒學精華,發揚儒學精神,以促進人類的自由平等、和平發展與共同繁榮。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4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5條本會永久會址設於中國北京。
第6條本會具體工作包括:
1.開展儒學研究活動與評價儒學研究成果。
2.舉辦國際儒學和有關學術會議。
3.舉辦儒學和有關學術講座。
4.推廣儒學教育。
5.編纂出版儒學和有關學術著作、期刊與資料。
6.收集、整理髮布國際儒學綜合信息。
7.編輯發行本會活動及國際儒學信息導報。
8.促進國際儒學和有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9.開拓其他有助於儒學發展的事業。
第二章 會員
第7條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8條凡贊成本會章程的與儒學有關的團體、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履行有關入會程式,經辦公會討論同意,報執行委員會備案,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的個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由兩名理事推薦,經常設機構審核通過,經辦公會討論同意,報執行委員會備案,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凡經常設機構推薦,本人同意,執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作為理事候選人者,即成為本會會員。
擔任本會榮譽會長、榮譽理事長、榮譽顧問、顧問者,經本人同意,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經催促提醒,半年後仍不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違法行為者,經執行委員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9條會員擁有如下權利:
1.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均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一個團體會員為一票。
2.參與本會活動,利用本會設施。
3.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10條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2.各團體會員有義務提供本地區的儒學工作情況。
3.繳納會費。
4.入會費:團體會員每團體入會費美金100元或人民幣700元,個人會員每人入會費美金50元或人民幣350元。
5.年會費:團體會員每年繳會費80美金或人民幣560元;個人會員每年繳會費美金30元或人民幣200元。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11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議決機構。
1.會員大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的職能是:
(1)選舉產生並通過會長、副會長、理事。
(2)審議修改章程議案。
(3)審議本會預決算。
(4)審議工作計畫、工作報告。
(5)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第12條會員大會須由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13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而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14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由執行委員會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副會長由會長推薦,經會員大會通過。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會長代表本會掌管一切會務,為會員大會主席,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主持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
第15條執行委員會
1.執行委員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2.執行委員會由會長主持,會長缺席時由會長所指定的副會長主持。
3.職能:協商推薦會長、理事長、理事候選人,提交會員大會、理事大會表決;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第11條第2款(3)(4)(5)項規定的會員大會職責。
4.執行委員會成員組成:本會發起會員單位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孔孟學會(台北)、韓國儒教學會、日本斯文會、美國國際中國哲學會、新加坡國立大學漢學研究中心、香港人文科學學會、越南代表,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會推舉的部分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任。
5.團體會員擔任執行委員會的代表,如在任期中發生職務變更,由新任接替,須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16條理事會
1.理事會的組織:
(1)理事長由執行委員會推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2)執行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協商通過。
(3)理事總人數不超過320名。
(4)理事由常設機構從會員中提名執行委員會審議,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5)理事長為理事大會主席,主持理事會大會。理事長出缺時,由執行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責。
(6)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均為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2.理事會職能:
(1)審議向會員大會提出的提案。
(2)負責籌劃本會所需的財政支援。
(3)就國際間儒學和有關學術交流活動進行組織協調。
(4)推舉理事作為執行委員會成員。
第17條常設辦事機構
1.本會設秘書處、學術委員會、宣傳出版委員會、教育傳播普及委員會、國際聯絡委員會、顧問聯絡委員會、儒學與企業管理委員會、基金管理委員會等作為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綜合、財務、業務等職能部門。
2.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會長聘任。秘書處所屬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由秘書長聘任。
3.秘書長協助會長處理日常事務,主持秘書處工作,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4.各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聘任。基金管理委員會理事長由會長兼任,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由會長聘任。
第四章 指導與諮詢機構
第18條本會指導與諮詢組織如下:
1.設榮譽會長若干名。
2.設榮譽理事長若干名。
3.常設辦事機構有義務隨時或定期向榮譽會長、榮譽理事長通報工作情況,榮譽會長、榮譽理事長有義務向會長、理事長提供諮詢和提出建議。
4.設榮譽顧問若干名。榮譽顧問一般由對國際儒聯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士和知名學者擔任。
5.顧問若干名。顧問有義務就本會工作向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以及常設辦事機構提出工作建議,回答諮詢事項。
6.榮譽會長、榮譽理事長、榮譽顧問、顧問由會長聘請。
第五章 會議
第19條會員大會五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理事會3/5以上理事或會員2/3以上提出要求時,由會長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20條執行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也可根據情況隔年召開會議,或以通訊方式審議通過本會的年度主要工作和財務預決算。
第21條理事會五年舉行一次。理事3/5以上提出要求時,由理事長召開臨時理事會。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22條有效議決
1.會員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並以多數票決議。
2.執行委員會會議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並以多數票決議。
3.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會議、理事大會開會之時,無法出席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理事、代表可提出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並計入成員人數,但不賦予表決權。
第六章 財政
第23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24條本會財政收入為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利息以及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25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26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27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28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29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30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31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32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33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34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中國政府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章程修訂與解釋
第35條章程的修訂權在會員大會。
第36條章程的解釋權由會員大會賦予執行委員會。
附則
1.國際儒聯章程自1994年10月5日本會成立大會之日起施行。
2.2004年6月26日由二屆二次常任理事擴大會提出修改議案。於2004年10月11日提交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大會討論通過。
3.2009年6月由三屆三次常任理事擴大會提出修改議案。於2009年9月23日提交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大會討論通過。
4.本章程未盡事項由執行委員會另行訂定。
5.本章程以中文本為法定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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