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星火計畫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各類星火科技示範區和星火重點企業的申報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第二十條面上項目的申報、審批、實施管理和驗收程式:1.國家級星火計畫面上項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申報。 第二十一條重點項目的申報、審批、實施管理和驗收程式:1.國家級星火計畫重點項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

國家星火計畫管理辦法(2002年1月4日科學技術部發布 國科發農社字[2002]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星火計畫的宗旨是:堅持面向農業、農村和農民;堅持依靠技術創新和體制創新,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農民增收致富;推動農業產業化、農村城鎮化和農民知識化,加速農村小康建設和農業現代化進程。
第三條 星火計畫的主要任務是:以推動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全面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目標,加強農村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大力普及科學知識,營造有利於農村科技發展的良好環境。圍繞農副產品加工、農村資源綜合利用和農村特色產業等領域,集成配套並推廣一批先進適用技術,大幅度提高我國農村生產力水平。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能

第四條 星火計畫實行國家、省、地、縣四級管理,分級開展工作。各級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都要建立和完善星火計畫管理機構並有專人負責日常工作。要保持星火計畫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五條 科學技術部星火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科技部星火辦)負責歸口管理星火計畫,研究提出星火計畫的巨觀戰略和政策,負責組織制定全國星火計畫中長期發展綱要;發布星火計畫項目指南,編制年度國家級星火計畫;指導、協調全國星火計畫工作。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科委)及國務院有關部委科技司(局)星火計畫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全國星火計畫發展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組織編制本地區、本部門星火計畫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本地區、本部門國家級星火計畫項目的初審、申報、實施和驗收;指導、協調地(市)、縣級星火計畫工作。
第七條 地(市)、縣級星火計畫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能是:在本地(市)、縣政府領導下,積極開展有利於本地區農村科技、經濟發展的指導性和服務性工作,負責本地區國家和省級星火計畫項目的初審、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編制和管理本級年度星火計畫。

第三章 產業化環境建設

第八條 加強科技產業化環境建設是星火計畫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十五”期間,要進一步營造有利於農村科技進步的社會環境,建立和完善“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新型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實現星火計畫的科學化和規範化管理。
第九條 積極發揮農業和農村技術市場中介組織作用,使農村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在科技信息、市場信息、人才信息的傳播和評估、技術指導、人才培訓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充分利用星火計畫現有資金和資本市場,開闢新的投融資渠道,強化支撐條件,建立以企業投資為主體,政府、銀行、社會共同參與的星火計畫投融資體系。
第十條 星火計畫將完善各類星火科技示範區和星火重點企業認定工作。星火科技示範區包括星火產業帶、星火技術密集區、農村小城鎮現代化建設示範鎮、星火西進科技示範縣、星火培訓基地和星火國際化科技合作示範基地等。通過星火科技示範區的建設和認定,實現區域內各種資源的最佳化配置,營造科技創新的良好環境,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供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科技示範。
第十一條 星火重點企業包括國家級科技創新型星火龍頭企業和星火外向型企業等。通過對星火重點企業的評審認定,加強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引進、吸收和利用國外的先進技術、管理、人才和資本資源,促進企業產品轉型和產業升級,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和企業的管理水平,完善企業的運行機制,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促進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
第十二條 各類星火科技示範區和星火重點企業的申報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示範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重點星火企業由符合條件的企業提出申請。具體申報程式和要求,按國科星辦字[2001]14號文《關於印發“星火計畫八大科技燎原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科技部在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的基礎上,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認定,確定實施單位。並對部分認定的示範區和星火重點企業,以項目形式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星火科技示範區建設以地方為主,由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原則上要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並有切實措施,保證示範區發展的目標實現。國家對星火科技示範區的建設和發展進行巨觀指導,協助地方政府為示範區的發展創造環境和條件。
第十四條 科技部對星火示範區和星火重點企業依據有關辦法進行定期考評,考評合格者,繼續予以支持;考評不合格者,則取消其認定資格。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環境建設的日常工作,協調解決實施中的各種問題。
各類星火科技示範區建設任務完成後,由實施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科技部組織或委託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為鼓勵星火企業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創立一批星火名牌產品,根據星火計畫項目承擔企業申請和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科技部將授予一批星火企業星火商標使用權。
第十六條 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圍繞普及科學技術、傳播科學知識、提高農民素質開展人才培訓工作,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培養農村技術和管理人才,造就農民企業家和技術能手。科技部將完善國家星火培訓基地體系,以招標形式下達星火培訓任務,進行高層次的技術、管理和師資培訓。
第十七條 建立星火計畫年度工作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星火計畫年度工作會議,研究、確定年度星火計畫工作的重點任務和工作措施,交流各地星火工作的做法和經驗,發布星火計畫項目指南等。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實施

第十八條 科技部根據不同時期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方針和星火計畫發展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每年組織實施一批國家級星火計畫面上項目和重點項目。
面上項目是指為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全面、持續發展,推動農村科技進步的科技成果轉化和開發的項目;重點項目是指列入當年國家級星火計畫,圍繞“星火科技八大燎原行動”,由有關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對地區或行業科技進步具有重大影響、能有效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項目。
凡列入國家級星火計畫的重點項目,將給予一定的引導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 申報國家級星火計畫項目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和技術政策,適應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要求,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
2.技術先進適用、成熟可靠,有利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具有良好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和發展前景;
3.有利於推動農村科技進步和提高農村勞動者素質,有利於增加農村就業機會,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和農民收入;
4.項目申報單位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以企業為主體。鼓勵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聯合申報;
5.項目申報單位應具有良好的金融、商業和社會道德信譽,經營機制良好,沒有智慧財產權糾紛。申請銀行貸款的項目,必須符合銀行信貸要求。
申請重點項目的單位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和套用能力、可靠的技術依託以及完成項目所需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二十條 面上項目的申報、審批、實施管理和驗收程式:
1.國家級星火計畫面上項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申報。
2.凡申請承擔國家級星火計畫項目的單位,必須據實填報星火計畫項目申報書,經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3.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國家級星火計畫面上項目的評審和論證。按星火計畫網路管理要求,將通過評審的項目申報材料於每年11月30日前,集中通過電子郵件傳送科技部星火辦。省、地、縣級星火計畫項目由各級所屬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工作程式和管理規章制度。
4.科技部星火辦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區和各部門報送的國家級星火計畫項目進行認定,並負責編制國家級年度星火項目計畫。於每年四月底前下達到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向項目承擔單位頒發“國家級星火計畫項目證書”,並向國家銀行推薦貸款項目。
5.凡列入國家級星火計畫的項目要組織驗收。面上項目的實施管理和驗收組織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 重點項目的申報、審批、實施管理和驗收程式:
1.國家級星火計畫重點項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
2.申報重點項目的單位必須據實填報星火計畫項目申報書、星火計畫重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專家初步論證意見等有關資料,經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一式十份報送科技部星火辦。
3.科技部星火辦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公開、公平、公正地評審、認定,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4.重點項目立項後1個月內,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與科技部簽訂科技開發項目任務書,一式六份報送科技部星火辦。
5.簽署項目任務書後,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按財政撥款制度規定下達國家級星火計畫重點項目財政支持經費。國家財政支持經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科技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6.重點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履行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各項義務,在項目實施期間,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國家級星火計畫重點項目年度執行情況簡表,報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抄報科技部星火辦。
7.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重點項目的實施管理工作。對未履行項目任務書有關規定的應及時糾正,對發生問題的要及時報告科技部星火辦。科技部星火辦將對重點項目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嚴重違反項目任務書並在指定期限內未能予以糾正的,科技部將撤銷項目,追繳國家財政支持經費。
8.科技部星火辦組織或委託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重點項目的驗收工作。重點項目要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通過後1個月內,將有關材料報科技部星火辦備案。凡驗收未通過的重點項目,除確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情況外,科技部星火辦將視情況予以通報。
9.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科技成果,符合鑑定條件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請成果鑑定。
第二十二條 建立星火計畫年度報告制度。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報本地區和本部門的星火計畫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報送科技部星火辦。科技部星火辦負責匯總和編制全國星火計畫年度執行情況報告,於每年四月份向社會發布。

第五章 宣傳與獎勵

第二十三條 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星火計畫的工作與成就、各地在實施星火計畫中取得的成功經驗等,擴大星火計畫的社會影響。
第二十四條 中國星火計畫網站是科技部面向社會公布信息的主要視窗。星火計畫的政策信息、工作重點、實施內容等將通過該網站向社會公布。各省級星火計畫主管部門也要建立相應的星火計畫網頁,實現全國星火計畫的網路連結和資源共享。
第二十五條 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聯合有關部門定期對在星火計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的集體與個人進行表彰與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星火計畫管理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發布部門:科學技術部 發布日期:2002年01月04日 實施日期:2002年01月04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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