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科研課題管理辦法

《國家旅遊局科研課題管理辦法》公告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公告(2007年6號)

《國家旅遊局科研課題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2月28日國家旅遊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告施行。

國家旅遊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廣泛調動社會科研力量為旅遊業服務,提高科研課題成果的實用性、公信力和透明度,推動課題研究出好成果、多出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旅遊局行政許可實施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課題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以建設世界旅遊強國和培育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為目標。科研課題要突出針對性、現實性和套用性,堅持與旅遊發展和管理實踐相結合,堅持與旅遊教學科研相結合。
第三條 科研課題的重點包括:全局性、前瞻性的戰略性研究課題,套用性、操作性的實證性課題,學術性、探索性的理論性課題。
第四條 科研課題分別種類對外招標,堅持公開、競爭、擇優,鼓勵有志於旅遊科研的法人和自然人參與研究。
第五條 科研課題的組織運作堅持公正、規範、透明,題目徵集、招標投標、評估評審、信息披露等在中國旅遊報、中國旅遊網等媒體按時發布。
第六條 科研課題的規劃、組織和常務工作,由國家旅遊局綜合協調司負責。

第二章 課題類別

第七條 科研課題分為社會招標課題、成果招標課題、資助性招標課題和委託研究課題四類。
第八條 社會招標課題一般為中長期、戰略性和理論性較強的重大研究題目。每年約5個題目,研究周期半年左右。
第九條 成果招標課題一般為旅遊業發展與管理實踐中的熱點性、難點性問題,也可是戰略性、巨觀性、理論性較強的研究題目。招標數量和研究周期,根據每年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條 資助性招標課題是與旅遊產業發展和管理緊密相關的套用性研究,資助和扶持的重點是省市旅遊局,可適度擴大到大專以上旅遊科研院所。每年資助課題約15項,研究周期3個月左右。
第十一條 委託研究課題是因工作急需、經局長辦公會批准立項的研究課題,由國家旅遊局直接委託有勝任能力的單位承接。委託個數和研究周期應從嚴控制。
第十二條 科研課題經費按照課題種類、重要程度、完成質量劃分等次,不同等次給予不同數額的經費支持。由多個課題組分別承擔的同一課題,科研經費按各自承擔研究任務比重和科研成果評定等次分配;課題招標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科研課題的評標、初審、中期評估、最終評審等費用,不包括在課題研究經費之內,實行專項經費列支。
第十四條 課題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財務、稅務規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科研課題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旅遊局聘請的專家組成,負責科研課題的選題、招標、評標、初審、中期評估和終期評審事務。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的專家選聘須遵循專業、權威、公正的原則,須進行工作資質或專業資質的審核,並實行迴避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的專家構成以國家旅遊局業務司室負責人為主,可適量聘任省市旅遊局負責人和業內外專家學者。每個課題的評審委員會人數不少於5人。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審閱申請材料與研究成果,向課題承擔者現場提問答辯,公正做出審核評判。凡不能履行評審職責的,一經發現3年內不再對其進行聘任。
第十九條 評審結果由評審委員會投票作出。選題、評標、研究成果評審,須評審專家以5人4票、7人5票或9人7票的比例決定通過;研究成果等次的確定,須由評審專家以百分制投票為基礎,由評審委員會研究確定;評審結論的作出,須綜合專家評審意見和投票結果,由評審委員會研究通過。

第四章 招標投標

第二十條 科研課題的題目可以是命題式的,也可以自行申報,具體規定由每年招標公告發布。
第二十一條 科研課題的申請者,可以是獨立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課題負責人須具有或相當於副研究員以上的專業技術資格,承擔並完成過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資助性招標課題的申請,須以在本部門立項並獲部分科研經費支持。成果招標課題的申請者,不受上述限制。
第二十二條 為確保科研課題的研究質量,鼓勵社會研究力量廣泛參與,社會招標課題的承擔者不得承擔本年度的資助性研究課題;社會招標課題、資助性課題承擔者,另外承擔委託性課題的每年不得超過一個。
第二十三條 課題申請者須按要求填寫、報送申報材料。

第五章 評審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社會招標、資助性招標課題的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和應標初審,投票確定中標初選名單;中標初選單位可以略大於招標課題數量。初選單位確定後20個工作日內,撥付課題總經費的30%。
第二十五條 委託研究課題經批准立項後,由相關司室提出委託單位、研究內容、研究周期、研究目標,由綜合司負責簽署委託研究協定。20個工作日內,撥付課題經費的30%。
第二十六條 社會招標課題、資助性課題、委託研究課題須進行中期研究成果評估。通過中期評估的,20個工作日內再次撥付課題費30%;未通過中期評估的,不再撥付課題費,課題研究自動終止。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中期成果評估情況,決定最終完成課題研究的承擔者;也可根據實際需要,由承擔同一課題的兩個課題組分別完成研究任務。
第二十八條 科研課題成果通過終期評審的,20個工作日內提交最終成果,撥付招標課題經費的餘額部分;對於一個課題有多個承擔者的,根據評審等次、按比例分配課題經費餘額。
第二十九條 成果招標課題的評審,可以採取集中評審,一次確定招標成果的等次;對於投標數量較多的,可採取先初評、再終評的評審辦法;題目相同或相近的應標成果,可以分專題評審。
第三十條 根據客觀形勢變化和現實需要,國家旅遊局有權對科研課題的研究題目、研究內容、完成周期和成果形式等,做出適度調整或變更。
第三十一條 社會招標課題、資助性招標課題、委託研究課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報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否則視同自動終止課題研究:
(一)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完成時限和成果形式等有所調整或變更者;
(二)變更課題負責人或主要參加人;
(三)中止課題研究;
(四)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三十二條 社會招標課題、資助性招標課題、委託招標課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內不得申請科研課題,並追回已撥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一)未經批准的第三十二條之情形者;
(二)課題申請中弄虛作假,或已通過研究成果評審,但經核實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
(三)不能按期提交研究成果或參加評審會的;
(四)中期、最終成果未通過評審的。
第三十三條 國家旅遊局擁有對社會招標課題、成果招標課題、委託研究課題的成果所有權和使用權,擁有對資助性研究課題的使用權;未經國家旅遊局同意,課題承擔者不得發表與本課題有關的文章、專著等,不得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旅遊局2006年研究課題招標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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