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和黨中央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中央機關、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團、全國性大型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基本信息

基本情況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和黨中央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中央機關、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團、全國性大型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座談會座談會
擬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保護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貫徹落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行為。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實施細則》規定的管轄範圍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和實施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績效評估和年度報告公開工作。組織和實施全國事業單位網上登記管理系統及信息管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改革相關工作。開展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社會服務。

內設機構

一處

起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局內文秘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內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察;承擔對地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業務指導工作;承擔組織和實施全國事業單位網上登記管理系統及信息管理有關工作;承擔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績效評估和年度報告公開等綜合性事務;承擔直接或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舉辦的事業單位及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二處

承擔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黨中央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主黨派中央機關、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及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處

承擔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及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處

承擔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物資儲備系統、水利部流域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及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辦事流程

程式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程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准、發(繳)證章、公告

申請

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

受理

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於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於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審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核准

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發(繳)證章

登記管理機關向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公告

登記管理機關對核准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辦公地點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南大街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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