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
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發[1997]10號1997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國務院關於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的精神和有關規定,企業兼併破產工作已逐步展開,工作是有成績的。但是,也出現了一些城市和地區違反國發[1994]50號檔案適用範圍實施企業破產的問題。國務院強調:國發[1994]59號檔案中有關破產方面的政策,只適用於國務院確定的企業“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以下簡稱試點城市,名單見附屬檔案)範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非試點城市和地區的國有企業破產。只能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實施,即破產企業財產處置所得,必須用於按比例清償債務,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只能從當地政府補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等渠道解決。非國有企業的破產,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施。為規範企業破產,鼓勵企業兼併,對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實施再就業工程,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最佳化資本結構和轉換經營機制,現就試點城市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家經貿委負責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的組織協調工作。為加強對試點城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領導小組),由國家經貿委(組長)、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土地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組成,並邀請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參加。其中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國試點城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與協調;制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的編制辦法;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核銷呆、壞帳準備金的預分配規模;審核省、區、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指導省、區、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區、市協調小組)的工作;制訂《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全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由國家經貿委負責,有關部門要通過合作、協調一致,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省、區、市成立由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下同)為組長,有關部門組成,並邀請省、區、市人大法工委、高級人民法院參加的省、區、市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本地區試點城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協調;審核試點城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制訂本省、區、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
試點城市成立由市經貿委(組長)、體改委、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債權銀行分行、勞動局、土地局、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組成,並邀請市人大法工委、人民法院參加的試點城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試點城市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是:負責企業兼併及進入破產程式前、終結後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協調;制訂本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負責制訂企業破產預案;組織實施企業兼併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監督、查處、糾正不規範的做法。
二、《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的制訂與審批
各試點城市協調小組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主要債權銀行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兼併、破產、和解困企業名單(中國、省屬企業要由主管部門商國家經貿委及地方經貿委後提出》,按照下達的核銷呆、壞帳準備金的預分配規模,制訂本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各債權銀行總行派人或總行授權當地分行參加計畫編制,財政部門、銀行要對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擬核銷的銀行呆、壞帳準備金進行審核。
試點城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每年編制一次。試點城市要在11月底以前將下一年度本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報省、區協調小組;由省、區協調小組審核匯總後,在12月底以前報全國領導小組。全國領導小組在審核省、區、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的基礎上,統籌研究制訂當年《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報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審議,一般應於2月底以前下達。《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下達後,由全國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對各試點城市計畫的執行情況負責檢查落實。
各試點城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批准下達後,在執行中不得突破經過批准的計畫規模,需要在計畫規模內進行調整的,由省、區、市協調小組審核並匯總後,報全國領導小組審定。
各省、區、市和試點城市協調小組每季度要向全國領導小組報告一次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執行情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每季度要向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報告一次呆、壞帳準備金核銷情況。
三、企業破產預案的制訂
各試點城市要依據《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由擬破產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向試點城市協調小組提供制訂企業破產預案所需材料。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概況,會計報表及虧損情況說明,債權、債務狀況,資產處置方案,職工安置渠道及費用標準,擬核銷呆、壞帳準備金數額等。
試點城市協調小組制訂企業破產預案後,方可進入破產程式,並報省、區、市協調小組備案。主要債權銀行對企業破產預案有異議的,須提請省、區、市協調小組決定,同時將情況報全國領導小組備案。經省、區、市協調小組協調仍不能形成決議的,報全國領導小組決定。
四、資產評估機構資格及破產財產處置
企業破產財產處置前,應由破產清算組委託具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證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其中,涉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涉及改變出讓契約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的,須由具有土地估價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後,併入整體資產評估結果。資產評估及地價評估要努力降低評估費用,不得重複收取評估費用。凡確認有誤的,須承擔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企業破產財產應以評估確認的價格為依據,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底價,以拍賣方式為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轉讓。轉讓價格由市確定。
五、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推廣上海市實施再就業工程的經驗,結合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當地具體情況,從上到下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積極開拓就業門路,關心破產企業職工生活,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
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職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破產企業財產拍賣所得安置職工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
職工安置費一律撥付到再就業服務中心,統籌使用。安置費標準,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從嚴掌握,不得隨意突破。暫時尚未就業的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發給基本生活費,再就業後即停止撥付。自謀職業的可一次性付給安置費,標準不高於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機構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費、醫療費由所在試點城市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職工的生活費從破產清算費中支付,具體支付辦法按照財政部《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財工字[1996]226號)執行。
破產企業財產處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職工的費用後,其剩餘部分按照《破產法》的規定,按比例清償債務。
六、簡化呆、壞帳核銷手續
因實施《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而形成的銀行貸款本金、利息損失需核銷呆、壞帳準備金的,由各債權銀行總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用於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銀行呆、壞帳準備金總規模內審批並核銷。具體辦法按照《財政部關於修訂〈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2)財商字232號)執行。
要簡化銀行呆、壞帳準備金的核銷手續。具體操作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同各債權銀行總行商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提出,經全國領導小組批准,在本通知發布後2個月內下發。
七、破產責任的追究
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破產原因和責任進行調查和審計,依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企業破產負有重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擔任其他企業的負責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企業破產負有重要責任、情節嚴重的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也要追究責任。對利用企業破產逃廢債務的,一經查實,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於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企業的組織機構、人員不變,仍在原場地繼續生產的,要堅決制止並予以糾正。
八、嚴格按照有關檔案規定規範企業破產
國發[1994]59號檔案及本通知有關破產方面的政策,適用於試點城市市區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和試點城市管轄的縣(市)內的市屬以上(含市屬)國有工業企業,不包括試點城市管轄的縣(市)屬企業。非試點城市和地區以及試點城市的非國有工業企業擅自使用試點城市有關破產法規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糾正,由政府有關部門採取善後措施。對因越權超範圍使用有關檔案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帳損失不予核銷,該損失由銀行在其上繳當地的營業稅中抵扣,處理結果報全國領導小組。
只有破產企業真正做到停產關閉(取消法人資格)、土地使用權及企業財產被拍賣變現、職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其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損失,方可按照國發[1994]59號檔案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從銀行提取的呆、壞帳準備金中核銷。
九、加大鼓勵企業兼併的政策力度
國家鼓勵優勢企業兼併困難企業,兼併企業要全部承擔被兼併企業的債務並負責人員安置,不能搞“假破產、真逃債”的“整體接收”或“整體收購”方式。被兼併企業的富餘職工也要實行下崗分流,下崗職工進入兼併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兼併企業承擔被兼併企業的全部債務,其中銀行債務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和支持18個試點城市優勢國有企業兼併困難國有工業生產企業後有關銀行貸款及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銀髮[1995]130號)的有關規定精神,享受免除利息、分年還本的優惠。優勢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兼併連續3年虧損的企業,經銀行核准,可免除被兼併企業原欠貸款利息;被兼併企業原欠貸款本金分5年還清,如5年內還本仍有困難,可給予1至2年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和計畫還款期內,對被兼併企業原貸款本金免息,不能按約定計畫還款部分,恢復計息。對免除利息造成的損失,在銀行提取的壞帳準備金中核銷,壞帳準備金不足,可用呆帳準備金核銷。
有關企業兼併政策的適用範圍可以擴大到:試點城市內國有內貿、外貿、建築和安裝企業;兼併和被兼併企業有一方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大中型重點企業或被兼併方屬於試點城市的企業。對缺乏兼併條件而又需要進行兼併的企業,須由省、區、市協調小組報全國領導小組審批。借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轉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企業,不適用此項規定。
十、以產定人,下崗分流,適應減免貸款利息,緩解企業困難
對那些產品有市場、企業經營管理比較好,但債務負擔較重,又缺乏兼併破產條件的虧損企業,也要列入《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採取在一定期限內不同程式減免銀行貸款利息,實施再就業工程的辦法,緩解企業困難。
要把以產定人,富餘職工下崗分流作為緩解企業困難的基本做法,把實施再就業工程與緩解企業困難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富餘職工下崗後,可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領取基本生活費,通過再就業培訓,幫助下崗職工逐步重新就業。
對一些生產經營十分困難、確無支付職工工資能力的企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解決部分企業職工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6]29號)規定,經當地政府主管機構核定,實行地方財政貼息、企業主管部門調劑一部分資金、銀行提供一部分工資性貸款的“三家抬”辦法解決職工的基本生活費。
除上述規定外,有關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程式、法律適用問題,按照《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法發[1997]2號)執行。
有關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政策方面的實施細則,各有關部門提出後一律由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後下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