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是為了對《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進行修改而制定的法規,2009年1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自2009年1月29日起施行。

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48 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政策全文

修改情況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中的部分項目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12項的項目名稱,由“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修改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將實施機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二、將第373項的項目名稱,由“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經濟信息業務審批”,修改為“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務業務審批”;將實施機關,由新華社改為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三、將第374項的項目名稱,由“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信息業務的審批”,修改為“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的服務業務審批”;將實施機關,由新華社改為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71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6年8月25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中的部分項目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304項的項目名稱,由“網上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核發”修改為“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核發”,將實施機關由廣電總局改為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二、將第334項的項目名稱,由“設立報刊記者站審批”修改為“新聞單位設立駐地方機構審批”,將實施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改為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對法律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檔案規定的,但確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保留並設定為行政許可,共500項。此次公布保留並設定為行政許可的項目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許可項目12項(見附屬檔案)。這是在前一階段國務院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大幅度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經嚴格審核和反覆論證確定的。這些項目涉及公共利益,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是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對食品藥品實施有效監管的需要,也是確保《行政許可法》順利實施、推進依法行政的實際舉措。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