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交易

回購交易

回購交易是質押貸款的一種方式,通常用在政府債券上。債券經紀人向投資者臨時出售一定的債券,同時簽約在一定的時間內以稍高價格買回來。債券經紀人從中取得資金再用來投資,而投資者從價格差中得利。回購交易長的有幾個月,但通常情況下只有24小時,是一種超短期的金融工具。一般分為國債回購交易、債券回購交易、證券回購交易、質押式回購等。回購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資的屬性,從運作方式看,它結合了現貨交易和遠期交易的特點,通常在債券交易中運用。

基本信息

國債回購交易

國債回購交易,也稱國債的現貨交易,是指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的市場,即賣出 債券,並附加條件,於一定期間後,以預定的價格和收益,由最初出售者買回債券。還包括買入 債券,於一定期間後,以預定的條件和價格,再賣給最初出售者的 反回購。

交易過程

1、回購 競價交易由交易雙方按回購業務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 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直接輸入年收益率數值,並限於小數點後三位有效數字,最小報價變動為0.005或其整數倍。融資方申報“B”, 融券方申報“S”,申報數量單位為“手”,並以 面值10萬元,即100手 標準券國債為最小交易單位。

2、回購交易毋須申報帳號,其成交後的 資金結算和 債券管理直接在其申報席位的自營帳戶內自動進行。在進行客戶代理時,可在帳號申報欄,輸入客戶股東帳號,作為券商與眾多客戶的 資金清算的區分 標誌。

3、 國債回購交易設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個品種,各回購品種名稱及其相應代碼為:

品種名稱 代碼
7天國債回購 R007201001
14天國債回購 R014201002
28天國債回購 R028201003
91天國債回購 R091201004
182天國債回購 R182201005

綜合 債券回購,分別開設28天、91天、182天,三個掛牌品種,各品種名稱代碼為:

品種名稱 代碼
28天債券回購 RC018201006
91天債券回購 RC091201007
181天債券回購 RC181201008

註:回購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計算。

4、證券公司對客戶委託 國債回購(綜合 債券)交易的佣金的收取標準為:7天、14天、28天的回購品種成交,分別按最高不超過回購 成交金額的0.25‰、0.5‰、1‰,28天以上回購期品種成交佣金收取標準統一為最高不超過1.5‰,券商應繳 經手費,按回購業務佣金標準的5‰收取,佣金經手費兩項費用皆於回購成交發生當日一次性收取。

清算資金

1、回購交易雙方實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當日對雙方進行融資、 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統一按 標準券的面值100元計算,雙方據此結算當日應收(付)的款項。

2、到期購回清算,由本所根據成交時的 收益率計算出購回價,其計算公式為:100+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如到期購回時恰逢節假日,則順延至到期後的第一個交易日。

3、回購期滿時,如融資方未按規定將資金劃撥到位,其 抵押的標準 國債(綜合 債券)將用於 交割。

關於債券

1、用於 國債回購的國 債券必須是財政部已經發行,並在上證所可上市流通轉讓的國 債券種。不可上市的 國債一律不可用於 國債回購交易,綜合 債券回購券種限於在上證所上市的 金融債券、建設債券、 企業債券等各類債券回購。

2、回購交易過程中, 債券清算不在成交雙方庫存帳戶內劃撥,其屬保證券性質,由 上海證券 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出入庫和買賣債券的變動情況核定該 券商進行融資業務可供 抵押的債券數量,用於融資方違規補償。

3、回購業務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日至購回日其在 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標準 國債(綜合債券)的數量應等於回購 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定予以處罰。若融資方在成交當日、無足夠的 抵押債券,上證所將凍結其當天成交融入的資金,直至其將庫存補足,其間造成的 損失由融資方負責。

債券回購交易

定義

就是將 債券 抵押給資金貸出方,獲得資金,最後歸還資金本息以 贖回債券。從交易發起人的角度出發,凡是 抵押出 債券,借入資金的交易就稱為進行債券 正回購交易;凡是主動借出資金,獲取債券 質押的交易就稱為進行 逆回購交易。 正回購方就是 抵押出 債券,取得資金的融入方;而 逆回購方就是接受債券 質押,借出資金的融出方。

分類

分為 債券買斷式回購和債券抵押式回購。

債券買斷式回購是指:指 債券持有人( 正回購方)在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 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 交易行為。

債券 抵押式回購是指: 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人方)在將債券出質給 逆回購方(買人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 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正回購方是指在 債券回購交易中融人資金、出質債券的一方; 逆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出資金、享有債券質權的一方。

證券回購交易

證券回購交易是指 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 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 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需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 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 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

質押式回購

定義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 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 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 正回購方)在將 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 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 本金和按 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 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一些規則

1、現有的 上海 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 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為現有的深圳 證券帳戶。

2、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註銷申報。

3、上交所所有上市 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 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 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 標準券用於新 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 國債回購外,還支持 企業債回購交易。

4、 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 標準券不可串用。 質押債券與每筆 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係。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 標準券可串用。

5、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 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6、 上海T日買入的 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 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7、 上海 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 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 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 證券帳戶,但轉回的 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8、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 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 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 質押券轉回原 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9、 上海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 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圳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手的整數倍(1000元),;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 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10、已經提交 質押債券的 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 指定交易變更。

11、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 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12、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 標準券餘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敗。

13、 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 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 標準券餘額、兌付國債的 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 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 標準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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