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

第二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 第七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的職責是: 第十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接受縣級人大常委會的指導。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
通過時間: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0年1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條例條款

第一條為了加強基層政權建設,保證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充分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席團召集並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主席團對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本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中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除需要個別變動外,本屆內可不再重新選舉。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五至七人組成,人口特多的鄉、鎮不超過九人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四條每屆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籌備、召集。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候選人名單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
第五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主席團舉行會議時,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人員可以列席。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決定問題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籌備、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負責下列工作:
(一)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三)通過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四)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會議選舉辦法草案、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草案,提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五)決定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六)依照法定程式確定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名單;
(七)決定對質詢案的處理和將罷免案提請大會審議;
(八)提出各項決議、決定草案,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表決。
第七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的職責是:
(一)檢查憲法、法律、法規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情況;
(二)聽取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調查研究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問題;
(三)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並向下次代表大會報告;
(四)將代表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和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機關或組織研究處理,督促有關機關或組織將辦理情況答覆代表;
(五)聯繫代表、組織代表視察或調查,指導代表小組活動;
(六)受理人民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召集選民依法罷免、補選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選區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決定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九)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常務主席一人,常務主席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提請代表大會通過。
主席團常務主席因故出缺,在主席團成員中另行推選,並提請下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九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受主席團委託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做好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具體準備工作;
(二)了解代表活動情況,總結交流代表小組活動經驗;
(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本級人民政府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四)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的重要會議;
(五)督促辦理代表和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
(六)組織實施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接受縣級人大常委會的指導。
第十一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代表活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本條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