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實施辦法

《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實施辦法》於2011年10月30日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川建發〔2011〕34號印發。該《辦法》共22條,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建發[2011]34號
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自國務院令第293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全省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在控制財政性資金建設規模、投資規模(概算和預算)、建設標準以及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效明顯。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規定:“對於政府投資項目,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國家及省重點建設項目、政府出資的項目和有特殊規定的建設項目,應按審批許可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進行初步設計審查。其他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對其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進行技術審查。”針對全省超高建築、巨量單體建築和群體建築日益增加的實際,為進一步規範全省依法進行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進一步明確審查範圍、審查程式,加強對大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經徵求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有關意見,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實施辦法

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出資及有特殊規定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規範審查範圍和程式,提高工程質量,促進資源和投資節約,保障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出資及有特殊規定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以下簡稱“初步設計審查”)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及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項目主管部門對政府出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審查。
政府出資以外有特殊規定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下列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必須進行初步設計審查:
(一)政府出資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國家及省重點建設項目和其他建設項目;
(三)涉及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築、各類市政公用行業建設項目。
(四)列入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建設項目。
其中,(二)、(三)、(四)項屬於不分投資來源、出資性質、有特殊規定的建設項目。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民間資本、外資、非政府組織出資建設的中小型房屋建築,不屬於初步設計審查的範圍。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是指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市[2007]86號)中設計規模劃分表規定的大中小型建築行業(建築工程)、市政行業建設項目。
第五條 下列大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完成後,在進入施工圖設計檔案編製程序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工程監管範圍及分級審查原則,分別向省、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一、大型房屋建築建設項目:
(一)單體建築總面積2萬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築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築;技術要求複雜或具有經濟、文化、歷史等意義的省級中小型公共建築以及高標準的古建築、保護性建築;技術要求複雜的工業廠房;
(二)建築層數20層及以上的居住建築;
(三)規劃設計總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區、工廠生活區;
(四)總建築面積大於1萬平方米的地下空間利用工程及防護等級四級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
二、大型市政行業建設項目:
(一)給水工程:10萬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淨水廠、20萬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徑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網工程;
(二)排水工程:8萬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廠、10萬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徑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網工程;
(三)燃氣工程:10000萬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氣輸配系統(含門站、儲備站、調壓站、各級壓力管網系統的整體項目)、30萬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氣源廠、4000瓶/日灌裝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氣儲備站、燃氣汽車加氣站;
(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全苜蓿葉型、雙喇叭型、樞紐型等獨立的互通式立體交叉工程及交通設施;
(五)橋樑工程:單跨40米及以上、總長100米及以上的橋樑;
(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規模);
(七)公共運輸工程:快速公交系統(BRT)、電氣系統、公共運輸專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場站、公交樞紐;
(八)軌道交通工程(不分規模);
(九)環境衛生工程及固體廢棄物處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燒工程、日處理500噸及以上的衛生填埋場、日處理300噸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處理400噸及以上的轉運站、危險廢棄物處理、日處理5噸及以上的醫療廢棄物處理工程。
三、根據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中小型公共建築、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設計規模劃分表的規定,分別向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第六條 負責受理並組織初步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類別、規模以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職責按以下規定劃分執行:
(一)凡列入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年度計畫的重點建設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批准、核准或備案的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國務院各部委批准、核准的房屋建築建設項目,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建設地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法律法規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建築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築,單體建築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或建築高度100米以上的房屋建築,規劃設計總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超限高層建築,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初步設計安全、技術性審查。
成都市轄行政區域的上述大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審查。除超限高層建築和部分技術複雜、單體建築體量巨大的房屋建築外,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成都市組織審查。
(三)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批准、核准或備案的建設項目中,屬於第(一)項規定情形外的其他大型房屋建築、中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其中,使用財政部及省財政廳專項資金的城市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環境衛生及固體廢棄物處理工程建設項目,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對技術複雜或者使用專有技術特定專利技術,建築造型有特殊要求、市(州)組織專家審查不便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報請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四)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政府出資中小型公共建築、房屋建築及小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批准、核准或備案的同級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其中,屬於本辦法第四條(一)項類別的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的小型公共建築、房屋建築及除橋樑外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不超概預算的前提下,可不再組織進行初步設計審查。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項目的消防審核的建築規模及範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初步設計審查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會同建設項目相關主管部門,以及供水、供電、燃氣等相關部門和建築、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道路、橋樑、園林、岩土、造價等相關專業的專家進行。
政府出資的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相關項目主管部門及專家進行審查。
屬於民間資本、外資出資的房地產開發小區及大型房屋建築項目,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公安消防、人防主管部門及專家進行審查。
屬於民間資本、外資出資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根據項目類別,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市政道路、城市管理、給排水、燃氣主管部門及專家進行審查。
參與審查的部門及專家根據建設項目涉及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專業確定。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房屋建築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詳見附表1)
四川省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詳見附表2)。
(二)依法提供相關行政批件:
1、發展改革部門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檔案(表)(需提供2份,其中1份提供評審會使用,1份存檔,下同)。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以出讓方式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除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條件材料、規劃建築紅線圖,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建築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項目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4、建設項目涉及法律法規規定類別、規模和範圍內須提供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人防、安全生產、衛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檔案,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水務、航空管制、捷運、風景名勝、航道通航等內容的,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或備案意見。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突破擴大法律法規規定類別、規模和範圍的上述有關批准或備案檔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其提供。
(三)依照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提供技術檔案。主要包括:
1、擬建設場址工程地質勘察報告(2份);
2、法律規定屬特殊設防類(甲類)的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2份);
3、屬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的抗震設防審查意見(2份);
4、應當進行抗震專項論證的市政公用設施專項工程,需提交抗震專項論證意見(2份);
5、初步設計檔案(包括節能設計專篇的設計說明書、概算書等)。根據工程規模和性質,選用A3或A2圖紙裝訂成冊。(初步設計檔案2份或以上,特殊工程項目另定)
第九條 初步設計檔案編制的內容和深度應當根據不同專業、類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編制的標準和要求,滿足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的需要,其中,建築工程應當按照《建築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執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執行。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並組織專家召開初步設計審查會議,形成有專家簽名的專家組書面審查意見。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確認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正式的書面審查意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批覆。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按下列程式進行審查:
(一)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表),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根據項目類別確定會同審查部門及專家,並與建設單位確定審查日期。
(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省勘察設計行業專家庫內抽取專家。若專家庫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初步設計審查專業需要的,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邀請其他符合條件的專家。
專家組由有關各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按初步設計檔案審查涉及的專業要求確定(大型建設項目7名及以上)。專家組遵守審查迴避制度併兼顧就近原則。
(三)召開審查會7個工作日前,將會議通知、各有關部門批覆檔案和建設單位的初步設計檔案送至參加評審會單位和專家組。專家組按本辦法規定依法、依標準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明確初步設計審查結論:審查通過、修改後審查通過、重新編制提交審查。
(四)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參加審查單位、專家組的書面審查意見,以及初步設計審查歸檔資料匯總送交組織審查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內容主要包括:
1、建設單位的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以及相關主管部門批文複印件(加蓋建設單位用章);
2、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的技術檔案;
3、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議通知》、《會議簽到表》原件(參加審查的相關部門、專家及勘察設計單位人員的簽名);
4、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及匯總意見(原件):
(1)參加審查部門、單位書面審查意見;
(2)各專業專家審查意見和專家組審查意見。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歸檔資料。
第十二條 初步設計審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初步設計的主要指標是否符合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的總建築面積規模、總投資概算、城鄉規劃許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決定書中規定的土地用途。法律法規規定類別、規模和範圍內的消防、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覆或備案檔案,初步設計是否執行並符合要求。
(二)民間資本、外資、非政府組織出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主要指標是否符合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的總建築面積規模,城鄉規劃許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中規定的土地用途。法律法規規定類別、規模和範圍內的消防、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覆或備案檔案,初步設計是否執行並符合要求。
民間資本、外資出資的建設項目,不審查投資概預算、投資建設標準,主要對初步設計是否執行工程勘察設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範進行安全、技術性審查。
(三)設計單位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已審批、許可檔案的具體要求。
(四)重點審查初步設計中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結構安全、建築節能、無障礙建設標準的執行情況、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實施(示範)的落實情況;各有關專業工程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執行情況,重點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的執行情況;建設領域各專業有關規定、規範和標準執行情況。
屬於重點設防類的學校建築、醫療建築、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賓館、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地震後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科學實驗建築等特殊設防類建築,應重點審查初步設計檔案中規定的抗震設防烈度標準是否嚴格執行《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提高一度加強其抗震措施的強制性條文規定。
(五)是否滿足國家規定的有關初步設計階段的設計深度要求,是否滿足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的需要。
(六)設計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是否屬於國家鼓勵、支持、推廣套用的範圍,該項目類別、規模是否已套用的範例;根據項目的行業特點,審查初步設計中工藝和設備選型的合理性、先進性。
(七)有關專業重大技術方案是否進行了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分析,是否安全、可靠。
(八)工程概算編制是否按照國家和四川省現行工程造價有關規定進行編制,深度是否滿足要求。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後復函組織初步設計審查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對審查意見中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設計規範、相關技術標準的,存在不合理審查意見的,設計單位應當書面提出不予採納意見的相關技術標準、規範依據和理由。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根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初步設計審查批覆意見,對施工圖是否落實初步設計審查批覆意見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省、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初步設計審查申請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要求整改:
(一)設計依據明顯錯誤及設計依據的標準規範失效、不正確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國家現行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要求,有重要漏項、缺項的;
(三)不符合國家現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以及採用落後、淘汰技術、設備或材料等不符合現行技術產業政策和管理規定的;
(四)政府出資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存在嚴重超概算、預算等不合理問題的;
(五)違反法定基本建設程式的。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檔案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依法、依標準需修改的,應由原設計單位修改,或經原設計單位同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建設單位將修改後的初步設計檔案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查。其中,涉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規模、投資來源構成、建設規模、城鄉規劃許可等主要內容的修改,分別經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後,重新辦理修改調整後的初步設計審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對申請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負責。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對應報請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步設計審查而未報審查的建設項目,不得委託進入施工圖審查程式。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根據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類別、規模和範圍,應當查驗依照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的初步設計審批檔案。凡未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審查的,應當暫停受理施工許可申請,要求並告知其整改、補正。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依法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未申報進行或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委託進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時,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要求並告知建設單位須先依法進行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規定接受委託的,依法記入不良誠信記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初步設計審查完成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要求建設單位將下列檔案進行歸檔,列入工程竣工驗收檔案:
(一)初步設計審查批覆檔案;
(二)本辦法第十一條 “第(四)項”規定的歸檔資料。
第十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專家庫實行統一管理,建立統一的資料庫平台。初步設計審查專家應當從長期從事並精通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和管理的專家中選任,並對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審查工作需要及時補充或調整入庫專家。
第二十條 涉密工程的初步設計,組織及參加審查的部門、專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法的規定。設計審查中涉及的相關檔案、材料應當全部收回依法保存。
第二十一條 單位及個人在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及相關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四川省房屋建築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略)
2.四川省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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