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民政局

(二)社會救助科:[對應自治區民政廳社會救助局]擬訂全地區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承辦自治區和地區財政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基金分配和監管;負責監督檢查各地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業援助等相關政策;承擔地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四)社會組織管理科:[對應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管理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處]擬訂全地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發展規劃,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及監督工作;承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地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五)救災科:[對應自治區民政廳救災處]擬訂全地區救災、減災政策和規劃;負責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地區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因災損毀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地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區內救災捐贈;承辦地區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機構職能

(一)
(二)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和烈士紀念設施建設管理保護工作;研究擬訂全地區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地區復員退伍軍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指導全地區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地區退役士兵(含士官)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指導全地區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光榮院和軍供站建設與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地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三)擬訂全地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地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依法對全地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五)擬訂全地區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承擔地區減災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地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政策;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七)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行政區域和鄉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初審報批工作;負責全地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調處地區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負責全地區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地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落實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貫徹落實國家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涉外婚姻登記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地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承辦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喀什地區民政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信訪辦公室的牌子):[對應自治區民政廳辦公室、規劃財務處、政策法規宣傳處、人事教育處、信訪辦]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工作等;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福利、幹部教育培訓、出國(境)政治審查工作;擬定全地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自治區及地區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民政宣傳、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
(二)社會救助科:[對應自治區民政廳社會救助局]
擬訂全地區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承辦自治區和地區財政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基金分配和監管;負責監督檢查各地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業援助等相關政策;承擔地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三)優撫安置軍休科(掛地區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對應自治區民政廳優撫安置局、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處、退伍軍人協調處、自治區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
起草優撫安置工作的地方性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褒揚、烈士紀念設施建設管理保護工作;擬訂全地區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全地區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編報軍休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經費預算保障。指導全區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區退役士兵(含士官)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指導全地區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軍供站、光榮院的建設與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地區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地區復員退伍軍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處理復員退伍軍人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推動軍地應急調處體系建設;承辦地區聯席會議復員退伍軍人問題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承擔地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社會組織管理科:[對應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管理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處]
擬訂全地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發展規劃,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及監督工作;承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地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五)救災科:[對應自治區民政廳救災處]
擬訂全地區救災、減災政策和規劃;負責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地區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因災損毀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地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區內救災捐贈;承辦地區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會工作科:[自治區民政廳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社會工作處]
擬訂全地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規劃、政策及標準;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地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七)區劃地名科:[對應自治區民政廳區劃地名處]
組織實施全地區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政策和辦法;負責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擬訂全地區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縣級行政區域和鄉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初審報批工作;組織編制全地區行政區劃圖;組織、指導縣級、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地、縣、鄉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和爭議調處;審核區內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組織、指導地名規劃工作和地名標誌的設定、管理;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工作;組織全地區地名普查和編制標準地名志書。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對應自治區民政廳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社會事務處、救助管理處]
擬訂全地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落實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落實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和扶持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地區福利彩票銷售及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接收並分配國內外對社會福利機構的捐贈,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地區婚姻、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管理服務機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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