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由建設部1995年9月8日建房1995517號發布,自1995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

建設部檔案

關於印發《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的通知 建房[1995]5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市政管委、計畫單列市建委: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減少商品房銷售過程中買賣雙方間的糾紛,特制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買賣所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契約中,應明確載明購房者所購置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並註明該商品房的套內建築面積(實得建築面積)及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二、在本規則實施前已簽訂的商品房屋購銷契約,除契約對商品房銷售面積的約定有明顯違法或計算錯誤的外,應維護契約約定的面積。若買賣雙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規則計算商品房銷售面積的,或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按本規則測定商品房建築面積的,契約雙方可對契約中的銷售面積作調整,但應維持契約約定的總價款不變。
三、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應遵循《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制定商品房的建築面積。
建設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試行)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制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商品房的銷售和產權登記。
第三條 商品房銷售以建築面積為面積計算單位。 建築面積應按國家現行《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第四條 商品房整棟銷售, 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整棟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的,應從整棟商品房的建築面積扣除)。
第五條 商品房按“套” 或“單元”出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築面積(以下簡稱套內建築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
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的組成

第六條 套內建築面積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2、套內牆體面積
3、陽台建築面積。
第七條 套內建築面積各部分的計算原則如下: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住宅按《住宅建築設計規範》規定的方法計算。其他建築。按照專用建築設計規範規定的方法或參照《住宅建築設計規範》計算。
2、套內牆體面積
商品房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牆體,有共有牆及非共用牆兩種。
商品房各套(單元)之間的分隔牆、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均為共用牆,共用牆牆體水平投曩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非共用牆牆體水平投影響面積全部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3、陽台建築面積
按國家現行《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4、套內建築面積的計算公為:
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陽台建築面積
第八條 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公用建築面積計算原則

第九條 公用建築面積計算原則
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整棟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棟建築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拓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
第十條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計算
將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除以整棟建築物的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得到建築的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
公用建築面積
_____________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
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計算方法

第十一條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計算
各套(單元)的套內建築面積乘以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得到購房者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套內建築面積。
第十二條 其他房屋的買賣和房地產權屬登記,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建設部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規定,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共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包括: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中、車道、供暖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契約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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