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人事司關於考察幹部的紀律規定

(一)不得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的程式和範圍進行幹部考察。 (三)考察工作過程中,除考察談話外,不與考察對象單獨接觸。 (六)不利用職務便利在考察工作中違規干預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考察幹部的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內法規和《組工幹部“十嚴禁”紀律要求》等紀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涉及的考察幹部工作指人事司組成考察小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赴我部各直屬單位、各商協學會、各駐外經商機構和地方有關部門,對確定的考察對象進行的組織考察。
二、考察是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依據,必須堅持公道正派,實事求是,深入細緻,權責一致的原則,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幹部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以對商務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對考察對象進行嚴格考察。
三、嚴格考察工作“十不”制度。
(一)不得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的程式和範圍進行幹部考察。
(二)不違規復制或攜帶與考察工作無關的涉密檔案資料、有關載體,泄露黨和國家秘密或我部工作秘密。
(三)考察工作過程中,除考察談話外,不與考察對象單獨接觸。
(四)不接受考察對象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安排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考察任務的宴請、旅遊和其他高消費娛樂活動。
(五)不私自泄露、隱瞞、歪曲考察幹部過程中有關情況和信息。
(六)不利用職務便利在考察工作中違規干預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不為考察對象不符合紀律規定的行為說情、打招呼,甚至“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八)不在公務活動中給地方或駐外經商機構提出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要求,或者超過規定報銷有關費用。
(九)不得借考察接受有關單位或個人贊助順途外出及境外旅遊。
(十)對反映考察對象的問題,若線索清楚、內容具體,不得隱瞞實情,應及時向組織如實報告並進行調查核實。
四、嚴格幹部考察工作責任追究制。有關考察資料須登記備案,對違反有關黨內法規及前述第三條規定等的情形,追究幹部考察小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嚴格監督檢查。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幹部執行本紀律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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