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條例

《哈爾濱市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條例》經2011年5月26日哈爾濱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1年8月12日黑龍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員會第26次會議批准,2011年9月5日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公布。該《條例》共28條,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8日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公布的《哈爾濱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予以廢止。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號

《哈爾濱市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條例》業經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於2011年5月26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於2011年8月1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9月5日

哈爾濱市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條例

(2011年5月26日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1年8月12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內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二手菸草煙霧(以下簡稱二手菸),是指從捲菸或者其他菸草製品燃燒端散發的及由吸菸者呼出的菸草煙霧。

本條例所稱二手菸危害,是指已經科學明確證實因被動接觸二手菸造成的人體死亡、疾病和功能喪失。

第四條 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實行分類管理、各負其責、公眾監督、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防止二手菸危害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負責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二)文化新聞出版、體育、旅遊、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文化、娛樂、體育場所、旅遊景點和社會福利機構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三)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運輸工具及其有關場所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四)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業和藥品批發、零售業經營場所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五)公安網路監督機構、治安管理機構分別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洗浴營業場所以及旅館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商品批發、零售營業場所的禁菸工作;

(六)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部門負責所管理的機關室內場所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八)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場所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由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金融、郵政、通信、供電、機場、鐵路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相關場所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定相應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執法機構及其責任人,負責防止二手菸危害的執法工作。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吸菸或者攜帶點燃的捲菸、雪茄、菸斗:

(一)學前教育機構、中國小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內外場所;

(二)大中專院校的室內場所;

(三)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場所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院(老年公寓)、療養院的室內場所;

(四)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內場所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五)圖書館、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場所;

(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場所;

(七)商品批發、零售營業場所的室內場所;

(八)金融、郵政、電信、股票交易等企業營業場所的室內場所;

(九)旅遊景區(點)的室內場所;

(十)公共電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客渡輪、火車、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內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十一)錄像廳(室)、歌(舞)廳、遊藝廳(室)、美容(發)室、網咖、彩票銷售網點等室內場所;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

在本條例施行後,旅館、餐飲的室內場所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劃定吸菸的樓層、包房,期滿後全面禁止吸菸。具體期限和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在禁止吸菸場所,不得設定吸菸室或者劃定吸菸區。

在禁止吸菸場所以外區域設定吸菸室或者劃定吸菸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定明顯標識;

(三)與禁止吸菸場所有效分隔;

(四)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通道。

第九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並在醒目位置設定統一的禁止吸菸標識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電話;

(二)禁止吸菸場所內不設定與吸菸有關的器具;

(三) 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內吸菸的,勸其停止吸菸;對不聽勸阻的, 要求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對不聽勸阻並影響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機關報案。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履行前款第(三)項規定職責。

第十條 在禁止吸菸場所,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一)勸阻吸菸者停止吸菸;

(二)告知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履行制止吸菸職責;

(三)對不履行制止吸菸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

第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派執法人員及時到達禁止吸菸場所進行處理。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得妨礙禁止吸菸場所的正常工作和生產、經營活動。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阻礙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進入該場所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

第十二條 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定並公開監督電話,方便單位或者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後,應當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限期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績效考核機構應當定期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作為該單位目標責任考核或者績效評估的依據之一。

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需要,組織多部門聯合執法以及對國家機關、駐哈機構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產生二手菸危害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諮詢熱線,開展諮詢服務。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菸門診,為吸菸者提供戒菸指導和治療。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經常進行吸菸和被動吸菸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有計畫地開展防止二手菸危害教育。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組織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和支持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

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可以採用志願服務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創建無吸菸單位,對無吸菸單位以及在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單位應當將創建無菸環境納入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並作為員工考核制度的內容。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控煙監測及評估、科學研究、宣傳教育、人員培訓、行為干預等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本條例規定禁止吸菸的場所或者區域的二手菸殘餘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的數據予以公開。媒體可以參與監測工作並公開報導監測結果。

第二十條 二手菸殘餘檢測不合格的單位,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整改,經整改仍不達標的,不得申請參加文明單位評比;已經被評為文明單位的,由人民政府建議有關部門取消該單位的文明單位稱號。

第二十一條 計程車、公共電汽車、輪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駕駛員在車船內吸菸的,乘客有權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乘客有權向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終止乘車船、免付車船費。

乘客在計程車、公共電汽車、輪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內吸菸的,駕駛員和其他乘客有權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有權要求其離開;已經乘車船未付車船費的,不得拒絕付費。

第二十二條 在禁止吸菸的經營場所內吸菸,因不聽從勸阻而被要求其離開該場所的,不得向經營者索回已經花銷的費用;已接受服務但未付費的,不得拒絕付費。

第二十三條 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不聽從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並責令其停止吸菸或者離開禁止吸菸場所。

第二十四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主要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縣(市)防止二手菸危害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布的《哈爾濱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哈爾濱市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二手菸草煙霧對公眾的身體健康有著很大的危害。在菸草煙霧中約有4000種已知化學品,可引發許多嚴重呼吸疾病和心血管疾病,並可導致死亡。2003年5月,第56屆世界衛生大會上,192個成員國一致通過了限制菸草使用的全球性公約——《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2003年11月,中國成為《公約》的第77個簽約國。200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參加該《公約》。按照《公約》要求, 簽約國要通過立法和採取行政措施履行《公約》。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和各地人大積極進行控制吸菸和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的立法嘗試。2009年11月,我市成為全國性“無菸環境促進項目”七個城市之一,並由市長簽署了項目承諾書。我市承諾:“以醫療機構、教育機構、行政辦公大樓和公共運輸工具及室內等候室、售票廳為執行的重點,確保100%無菸環境的實現”。為了保護公眾健康,1996年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哈爾濱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十多年來,《規定》對本市控制和減少菸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公眾健康意識的不斷增強,《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本市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工作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規定》所確定的禁止吸菸場所的範圍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規定》確定的禁菸範圍僅限於公共場所,《公約》第八條規定防止接觸二手菸草煙霧的範圍包括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和室內公共場所,禁菸場所範圍明顯擴大,對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規定》所確定的單一部門的行政執法機制已不適應工作需要。《規定》第四條確定了以市衛生行政部門為主體的控煙工作管理模式,由於調整後的禁菸場所範圍比較廣,僅由市衛生行政部門一家進行執法難度較大,需要重新調整行政管理體制,充分發揮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執法作用,才能有效遏制二手菸草煙霧傳播,保護公眾健康。因此,有必要總結《規定》施行以來的做法和經驗,結合當前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工作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重新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為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提供制度支持。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條例共二十八條。現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條例名稱。根據世界衛生組織《防止接觸菸草煙霧準則》關於“必須立法以防止公眾接觸二手菸草煙霧”的要求,條例的名稱確定為:《哈爾濱市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條例》,可以更好地突出保護不吸菸者健康的立法宗旨,使立法獲得公眾理解和支持,有利於條例的實施。條例的名稱獲得國家控煙機構的認可。

(二)關於禁止吸菸場所的設定。根據《公約》和我市實際情況,對禁止吸菸的場所做出了規定: 第一,在本市原有禁止吸菸場所的基礎上,增加了旅遊景區(點)的室內場所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場所作為禁止吸菸的場所,擴大了禁止吸菸場所的範圍。第二,將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分為三類: 一是室內外都禁止吸菸的場所。這些場所主要是未成年人較為集中的區域。如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校、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等。二是室內禁止吸菸的場所。如圖書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館,市內公共運輸工具及其售票室、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商場、超市等。三是暫緩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對實行全面禁止吸菸難度較大的公共場所,如旅館、餐飲的室內場所,設定了一定時期的禁菸緩衝期。但是,設定全面禁止吸菸緩衝期不是不禁止吸菸,而是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對旅館、餐飲的部分樓層、包房設定的禁菸緩衝期。第三,為了防止遺漏禁止吸菸的其他公共場所,增加一項兜底條款。在禁止吸菸場所的設定上一方面遵循《公約》對禁菸場所提出的嚴格要求。另一方面考慮到本市的實際情況,如社會各方對於菸草煙霧危害的認識有待進一步深化,吸菸不良習俗的改變需要一個過程等。在制度設計時,注重考慮社會接受能力,力求處理好立法的前瞻性與現實性的關係。

(三)關於監督管理體制。由於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工作涉及的禁菸場所範圍比較廣,在總結了《規定》實施十多年來執法主體單一的基礎上,改變了過去的執法管理模式,明確規定了分類管理、各負其責的執法體制,即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防止二手菸危害的日常工作。同時,根據不同場所的實際情況,規定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如公安、衛生、文化、旅遊、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各自管理範圍內禁菸場所的防止煙害工作,並具體明確了各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

(四)關於公眾參與。為了動員社會力量和個人參與防止煙害工作,達到群防群控的效果,《條例》作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個人可以勸阻吸菸者停止吸菸並享有要求禁止吸菸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履行制止吸菸職責、舉報違法行為等權利。二是在宣傳教育方面,突出了大眾媒體以及教育機構的作用。明確本市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大眾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吸菸和被動吸菸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公眾了解菸草煙霧的危害,提高全社會營造無菸環境的意識。學校也應當對學生開展菸草煙霧危害教育,定期開展宣傳活動。三是鼓勵各種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防止煙害工作或者為防止煙害工作提供支持。防止煙害工作涉及社會觀念、公民權利以及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這項工作既要有行政部門積極有效的管理,又需要社會力量的共同參與。為此,《條例》在創新行政管理體制的同時,也賦予有關社會力量一定的權利,共同推動防止煙害工作的開展。

(五)關於法律責任。一是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的法律責任。對違反法定職責的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設定了相應的罰則。同時,為了促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切實履行職責,賦予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義務,並將防止煙害工作納入目標責任考核或者績效評估範疇。二是個人法律責任。規定了當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並且不聽勸阻時,由各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的規定。三、《條例》的制定過程《條例》是列入2011年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項目,哈爾濱市法制辦、衛生局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初稿。《條例》草案於2011年2月2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2011年3月14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 5月26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條例》草案修改稿,並通過了《哈爾濱市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1年6月,法工委接到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哈爾濱市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先後徵求了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衛生廳、省教育廳、省旅遊局等部門的意見。

7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條例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的制定,對控制和減少菸草煙霧危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條例的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規沒有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審查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9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制定,對控制和減少菸草煙霧危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是非常必要的,同意法制委員會對條例的審議意見。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一、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刪除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中的“已經科學明確證實”的內容,將該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二手菸危害,是指因被動接觸二手菸造成的人體死亡、疾病和功能喪失。”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將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大中專院校的室內場所”修改為“大中專院校的室內公共場所”,將第六項“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場所”修改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公共場所”。

三、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在第七條第二款中加入“歌(舞)廳”的內容,修改後該款表述為“在本條例施行後,旅館、餐飲、歌(舞)廳的室內場所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劃定吸菸的樓層、包房,期滿後全面禁止吸菸。具體期限和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四、有的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第八條第一款關於在禁止吸菸場所不得設定吸菸室、劃定吸菸區的規定不符合實際情況,建議對其進行修改,允許機場等場所設定吸菸室。8月10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三次會議對上述意見進行了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些意見屬於合理性意見,因此建議本次常委會批准該條例,並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在會後將上述意見反饋給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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