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公安局

哈爾濱公安局

哈爾濱市公安局現坐落於哈爾濱市道里區紅星街9號,是全國大城市中最早建立的人民公安機關之一。哈爾濱市公安機關緊緊圍繞省(市)委提出的"二次創業,富民強省"和"立足現有,挖掘潛能,追逐應有,開拓創新"的目標,認真履行"打擊、服務、保障"的工作職能,為全市的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和法制環境。

基本信息

概括

哈爾濱市公安局現坐落於哈爾濱市道里區紅星街9號,是全國大城市中最早建立的人民公安機關之一。哈爾濱市公安機關緊緊圍繞省(市)委提出的"二次創業,富民強省"和"立足現有,挖掘潛能,追逐應有,開拓創新"的目標,認真履行"打擊、服務、保障"的工作職能,為全市的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和法制環境

哈爾濱市公安局寓服務於動態執法之中,嚴厲打擊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積極偵破經濟犯罪大要案件。從嚴懲處犯罪分子,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及時為企業挽回重大經濟損失。

哈爾濱市公安局切實加對企業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服務,主動送法上門,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內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有效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哈爾濱市公安局把文明執法寓於促進經濟發展之中,置於人民民眾監督之下,嚴格執行為經濟建設創造寬鬆環境的"十條警令",堅持做到廣泛徵求意見,傾聽社會呼聲,拓展服務領域,細化服務措施,不斷轉變工作作風,以一流的工作、一流的服務和一流的管理,走出了一條具有哈市公安特色的管理、服務之路,為哈爾濱市創造了優良的經濟發展環境。

在市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哈爾濱市公安局將以十八大精神為統領,堅定信念,努力創新工作措施,全面提升工作質量和水平,為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保駕護航。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部署全市公安工作,組織實施、指導並監督檢查。

(二)分析研究全市敵情和社會治安狀況,為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研究提出對策。

(三)負責查處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協調查處跨地區重大案件。

(四)組織實施全市禁毒工作,承擔哈爾濱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職能。

(五)負責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查處邪教組織。

(六)負責全市的治安巡察和防範控制,打擊各種暴力恐怖活動,處置治安災害事故和危害社會治安的突發事件。

(七)負責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建設和治安聯防工作。

(八)負責對社會治安、戶籍及居民身份證、國籍和出入境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監所管理工作,指導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建設和公安科技項目及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對來哈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負責全市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二)負責對機動車輛和駕駛員進行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

(十三)負責消防監督,組織實施消防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起草地方公安法規、規章,負責行政訴訟、案件審核和執法檢查工作,承擔市勞動教養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

(十六)負責對分、縣(市)局的領導、指導和協調工作;指導開展森林治安保衛工作。

(十七)組織實施和綜合指導公安政治工作、組織人事管理、教育訓練、對內對外宣傳工作。

(十八)負責全局紀檢監察、警務督察和審計工作。

(十九)負責公安裝備、機關後勤保障、控告申訴、文秘和檔案管理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市公安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研究擬定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刑事案件的立案偵察工作,防範、打擊各種刑事犯罪(包括經濟領域的嚴重犯罪)活動及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負責全市巡邏、治安、交通、消防、經保、警衛、預審、看守、人口、出入境管理以及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訓、管理等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

公安局內設機構職責

政治部

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安機關的組織人事、教育訓練、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公安宣傳、工作目標考評、黨組織建設、群團工作和老幹部管理等工作。

警務督察室

主要職責是負責受理民眾對公安機關和民警的控告申訴、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內部審計監督、警務督察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指揮中心

主要職責是負責民眾報警求助的受理處置。

裝備處

主要職責是管理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負責市公安局的基建、房產、後勤保障和日常行政管理。

法制處

(哈爾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直屬分局)

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安機關法制建設、法制調研、執法檢查;負責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的覆核、複議、訴訟;負責勞動教養案件的審批;負責市公安局直屬機構辦理案件的審核把關。

控告申訴處

主要職責是負責受理民眾對公安機關及公安民警的來信來訪和控告申訴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埃德蒙頓路27號

現任領導

劉亞洲:哈爾濱市公安局黨委書記、督察長。

歷史沿革

1945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東北局派鍾子云等到哈爾濱市成立濱江地區工作委員會,並親自領導接管公安局的準備工作,24日,派周維斌等接管哈爾濱市公安局,周為公安局長,張曉岩、劉世范為分局長。11月,中央派來的延安幹部大隊到哈爾濱市後,中共哈爾濱市委派王文科為公安局副局長,馬亮為秘書長,白光為司法科長。之後,又派20餘名幹部進入哈爾濱市公安局,並組建兩支武裝警察隊:一是特別警察隊100餘人(因成份複雜,在同年11月30日撤離哈市時解散),一是公安大隊100餘人(撤離哈市時編入主力部隊)。蘇聯政府按照《雅爾達協定》,於1945年11月17日,蘇聯駐哈紅軍司令部通知中共軍政機構退出哈爾濱市。在這種形勢下,中共哈爾濱市委決定周維斌等人撤出市公安局,同年12月12日周宣布辭職後,由無黨派人士全廣江(曾任偽肇東縣協和會理事長)任公安局長。馬亮仍留公安局任督察長,繼續留在公安局從事地下工作。

1946年4月28日,東北民主聯軍第二次解放哈爾濱市,5月3日,哈爾濱市政府成立。5月30日,在國民黨哈爾濱市警察局的基礎上,建立哈爾濱市政府公安局,局長周維斌,副局長陳泊。下設督察處、秘書室、警務科(內設交通股)、治安科、司法科、外事科、偵緝大隊、消防警察總隊、警察訓練所。轄東傅家、西傅家、道里、新陽、顧鄉、南崗、馬家、太平、香坊、松浦等10個警務分局(後改稱公安分局),轄89個派出所。各分局內設秘書、警務、外勤、治安、司法、行政、總務、外事股,交通駐在所和公安隊警備班。為了徹底改造舊警察機構,建立新型的人民公安機關,同年6月21日,對部分機構進行調整。警務科改為總務科,治安科改為行政科,偵緝大隊改為偵緝隊(隸屬司法科)、消防總隊改為消防大隊,警察訓練所改為公安幹部訓練所(同年9月改為公安幹部學校)。此後,又設定研究室、《公安報》編輯部、供給部、司法大隊(隸屬司法科)、公安大隊(1947年撤銷)。8月,撤銷督察處,將研究室和總務科併到秘書室,恢復治安科,撤銷外事科,外僑管理工作劃歸市政府外事科統一管理。11月18日,哈爾濱市公安局改為哈爾濱特別市公安局,仍由東北行政委員會直接領導。局長周維斌,副局長陳泊。

1947年1月4日,哈爾濱特別市公安局改稱哈爾濱特別市政府公安局,7月3日,哈爾濱特別市政府公安局改為哈爾濱特別市公安總局,總局長陳龍,副總局長黃華青、黃耕夫。設秘書室、治安科、司法科、公安幹部學校、遊民教養院、消防大隊、執法大隊等,後又增設社會調查科。市政府外事科撤銷後,11月,又成立外僑科。

1948年5月,總局增設幹部科,恢復總務科。7月,增設北傅家分局。8月,撤銷執法大隊,成立公安總隊。11月2日,黃華清任總局長,黃耕夫任副總局長。是月14日,哈爾濱特別市公安總局改稱哈爾濱特別市公安局。15日,市局直屬的科級升格為處級建制。局內設秘書處、治安處、行政處、公安幹部學校、消防大隊、公安總隊、遊民教養院等。

1949年3月5日,根據東北行政委員會關於取消特別市中的“特別”稱謂的決定,哈爾濱特別市公安局改為哈爾濱市公安局。同年4月21日,又改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公安局。5月中旬,哈爾濱由東北行政委員會直轄市改為松江省轄市。6月,王化成任局長。全市共有幹警2 4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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