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世界與國際法

和諧世界與國際法

Fiexibility 論國際私法中的“初步問題”概念 “電子代理人”的概念創始於美國。

基本信息

作 者:《和諧世界與國際法》編委會 編
出 版 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9-1

版 次:1頁 數:1015字 數:835000 印刷時間:2009-9-1開 本:16開紙 張:膠版紙 印 次:1I S B N:9787509314548包 裝:平裝

目錄

目錄
恭賀李雙元先生八十華誕(代序一)——劉湘溶校長在李雙元先生八十壽辰慶祝大會上的致詞
嚴謹仁愛包容(代序二)——我心中的李雙元先生
李雙元先生八十華誕座談會賀詞(代序三)
生命之樹常青學術精神煥發(代序四)——李雙元教授八十華誕致詞
恭賀李雙元教授八十華誕(代序五)——我心中的李雙元先生
論文
國際私法思想的革新與拓展——李雙元先生國際私法思想整理與述評
Fiexibility and Predictability in Determining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s
電子仲裁協定的實質有效性探析
法與法律的一元論與二元論——自然法與實證法的關係
論BIT中當地救濟條款的晚近發展
論國際私法中的“初步問題”概念
評《反壟斷法草案》中關於壟斷協定的規定
我國關於國家豁免的理論及對策
有關貿易與環境問題的國際法理論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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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電子仲裁協定的實質有效性探析
二、電子代理人
所謂電子代理人,是指在一定範圍內利用網路技術的自動回復功能代表一方當事人獨立為意思表示的電腦程式或電子化系統。其特點就在於,電腦程式或電子化系統的編制者或設定者並未預先作成任何意思表示,而只是事先設定了一種信息處理程式,該程式可對其後每次輸入的信息內容自動進行處理並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
“電子代理人”的概念創始於美國。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和《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幾乎在同時首先使用了這一概念,①並作出了大致相同的界定。前者第2條第6項規定,“電子代理人”是指一個電腦程式或電子的或其他自動化手段,無需有個人的審查或行為而被獨立地用於全部或部分地採取一種行動或者應答電子記錄或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後者第102條第1款第27項則規定,“電子代理人”是指為某人用來代表該人對電子訊息或對方的行為採取行動或作出反應,且在作出此種行動或反應之時無需該人對該電子訊息或對方的行為進行審查或作出反應的一個電腦程式,或者電子手段或其他自動化手段。其後,聯合國《電子簽名統一規則》第8條也使用了“電子代理人”這一概念。該規則雖未對何為電子代理人作出明確界定或解釋,但其對這一概念的認可和使用無疑有助於這一概念在國際上迅速推廣並成為一個普遍性的概念或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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