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法制辦

主要職責是:
1、組織起草或審核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縣政府制訂規範性檔案的工作計畫建議,並督促計畫的實施。
2、負責縣政府規劃性檔案的解釋工作。
3、組織討論規劃性檔案的徵求意見稿,並提出修改意見和做好反饋工作。
4、組織清理規範性檔案,提出廢止、修改意見和做好反饋工作。
5、負責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向上級政府備案,指導、協調下級政府和縣政府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制訂工作。
6、提出執法監督檢查計畫,組織有關部門對行政執法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審查下級政府及縣政府所屬部門的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對其中違法的或不當的決定提出審查意見;審查下級政府及縣政府所屬部門報送備案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並提出處理意見。
7、組織實施縣政府系統依法治縣工作。
8、處理縣政府行政複議案件,受縣政府委託參與行政訴訟,處理縣政府行政賠償案件;指導縣政府所屬部門的行政複議工作。
9、編輯規範性檔案彙編,做好法律、法規的發行工作。
10、負責聯繫縣政府與縣人大黨委會的法律工作事項;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做好法制宣傳工作和諮詢服務工作。
11、組織調查研究,搞好政府法制工作經驗交流和學術交流。
12、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政府法制辦下設信訪複查覆核中心,為下屬事業單位,根據《文成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同意設立文成縣人民政府信訪複查覆核中心的批覆》(文編字[2006]6號檔案),設立縣信訪複查覆核中心,為我辦下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承擔應當由縣人民政府複查、覆核事項的組織協調、交辦催辦、業務指導,溝通聯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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