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廳關於制定和修訂學校章程的意見

主要規定:學校章程的修訂許可權、程式和辦法。 (三)學校章程的通過學校章程起草完成後,校長向教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做關於學校章程草案的報告。 學校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依法按程式制定和修訂學校章程,經教職工大會或教代會表決通過。

基本信息

充分認識學校章程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

《教育法》賦予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法律地位,明確了學校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立學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是“有組織機構和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由此可見,學校章程關涉學校全局,是學校自主管理、自我約束、依法接受監督的基本依據,是落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依法確立法人地位的必要條件。依法制定和實施學校章程,全面規範學校的辦學宗旨、目標任務、內部管理體制及人事、財務、後勤等重大事項,形成學校自主辦學、民主管理、科學發展的良性運行機制,提高辦學水平和社會效益,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類學校要充分認識章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嚴格執行“一校一章程”的要求,依法制定和修訂學校章程,全面實行依法治校,推進建立現代學校制度。

學校章程的基本形式與主要內容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高等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一)學校名稱、校址;(二)辦學宗旨;(三)辦學規模;(四)學科門類的設定;(五)教育形式;(六)內部管理體制;(七)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八)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九)章程修改程式;(十)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各級各類學校制定章程可以參照《高等教育法》的規定,一般應分為總則、分則、附則三個部分,以章、條、款、項的形式,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學校名稱和校址。要求表述準確完整。
(二)辦學宗旨與辦學理念。主要規定:學校的辦學目的、辦學規模、培養目標、學校教育的基本原則以及發展規劃等內容,同時可以結合學校實際,規定校訓、校徽、校歌、校慶紀念日等。
(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主要規定:校內設立的主要管理機構及其職能和運行方式。要具體明確校長的權利、義務以及履行職責的方式;黨組織在學校中的地位、作用及工作方式;副職領導及主要機構負責人的職責;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式和辦法;教職工、學生和家長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監督的方式和途徑等。
(四)教職工管理。主要規定: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來源、聘任或解聘、權利和義務、晉職、獎懲,教師隊伍建設的目標和任務等。
(五)學生管理。主要規定:學生入學及學籍管理、日常管理、權利和義務等。
(六)教育教學管理。主要規定:教育教學工作的主要內容、實施方式、基本要求等。
(七)校產和財務管理。主要規定:校產、經費使用和管理的機構、使用程式和原則、教職工福利待遇及分配原則等。
(八)需要在學校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九)學校章程的修訂。主要規定:學校章程的修訂許可權、程式和辦法。
(十)學校章程的解釋權歸屬和正式實施時間。

制定和修訂學校章程的依據及相關程式

(一)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的依據
制定和修訂學校章程,主要依據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具體組織實施。
(二)學校章程的起草
校長提名組成學校章程起草小組,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全體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完成學校章程草案。必要時應徵求社區和家長的意見。
(三)學校章程的通過
學校章程起草完成後,校長向教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做關於學校章程草案的報告。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充分討論和審議後予以表決,須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決議,報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覆後實施。
(四)學校章程的修訂
修訂學校章程,由學校工會小組或5名以上教職工聯名提出修訂意見,經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覆後公布施行。

制定和修訂學校章程的相關要求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教育局、省屬普通高校、獨立學院、直屬學校的領導,要親自抓好學校章程的制定、修訂和實施工作。要深入宣傳發動,廣泛調研論證,充分聽取意見,積極引導學校廣大幹部和教職工參與到這項工作中來,增強依法治校、依章程辦學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要依法按程式制定和修訂完善學校章程,保證章程內容適應教育改革與發展要求,與法律法規和政策保持一致,做到框架結構合理,字句精煉完整,提法科學準確。要利用章程修訂的契機,全面系統地清理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結合實際做好立、改、廢工作。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認真落實檔案精神,抓緊開展2010年的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領導,深入指導,積極為所屬學校制定和修訂章程創造條件。學校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依法按程式制定和修訂學校章程,經教職工大會或教代會表決通過。學校要填寫《學校章程送審登記表》(附屬檔案1),2010年9月1日前連同章程文本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成立法規科(處)牽頭的工作組,具體承辦審核批覆工作。學校章程符合要求的,15個工作日內行文批覆實施;學校章程的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的,指導學校修改完善;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程式不合法的,退回學校重新辦理。學校接到審核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報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各市(州)和長白山管委會教育局匯總填寫《學校章程備案登記表》(附屬檔案2),10月15日前報省教育廳法規處備案。
聯繫人:略

附屬檔案:

1.學校章程送審登記表.doc
2.學校章程備案登記表.doc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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