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拖欠教師工資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在銀行建立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專戶,對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四)按照市(州)、縣(市)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數額占其總財力的比重,確定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的時限。 市(州)、縣(市)政府是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問題的責任主體。

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問題工作方案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為全面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問題,維護教師權益,穩定教師隊伍,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按照省政府《關於切實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問題的通知》(吉政發 2008 15號)要求。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本方案。

基本原則

(一)分級負責,以市(州)、縣(市)為主。按照《義務教育法》和《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精神,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工作在省政府的領導下,由省、市、縣三級政府分級負責,以市(州)、縣(市)為主。
(二)有補有借,分年實施。結合各市(州)、縣(市)拖欠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省財政對困難縣(市)實施補助,對市及市轄區不予補助,對特別困難的市(州)、縣(市)通過借款支持。調動各方財力,3年基本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問題。
(三)專戶管理,直補到人。拖欠教師工資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在銀行建立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專戶,對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資金實行專戶管理。拖欠工資由各級財政部門通過在銀行的工資專戶直接補發到教師個人。

政策措施

(一)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的人員範圍:在《教師法》規定的人員範圍內,各級政府辦的普通中國小、幼稚園、特殊教育機構、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由人事部門審批工資(離退休費)和財政部門發放工資(離退休費)的在職(離退休)教師及教育教學輔助人員。
(二)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的項目標準:人事部、財政部《關於統一確保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發放項目的通知》(人發〔2002〕7號)規定的國家工資項目標準,具體包括在職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兩年一次正常晉升檔次欠發部分、國家調整職務(等級)工資標準欠發部分、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欠發部分等;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欠發部分。
(三)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的年段:按照吉政發〔2008〕15號檔案要求,結合有關縣(市)政府在2004年11月向省政府承諾以後不再發生新的國家標準工資拖欠的實際情況,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年段為1993年10月至2004年10月。
(四)按照市(州)、縣(市)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數額占其總財力的比重,確定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的時限。
1?市(州)確定為4個時限。長春市所轄區、白城市所轄區、松原市所轄區、遼源市本級及所轄區、通化市本級及所轄區和長白山管委會在2008年底前全部解決;白山市本級及所轄區在2009年教師節(9月10日)前全部解決;吉林市本級及所轄區在2010年教師節(9月10日)前全部解決;四平市本級及所轄區在2011年教師節(9月10日)前全部解決。
2?縣(市)確定為4個時限。東遼縣等9個縣(市)在2008年底前全部解決;舒蘭市等8個縣(市)在2009年教師節(9月10日)前全部解決;德惠市等8個縣(市)在2010年教師節(9月10日)前全部解決;榆樹市等9個縣(市)在2011年教師節(9月10日)前全部解決。(詳見附表)
(五)資金負擔和籌措辦法。
1?市(州)本級及所轄區補發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所需資金,由各市(州)政府自行解決,省財政不予補助。
2?縣(市)補發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不含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所需資金,由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人均財力低於全省縣(市)級平均水平的,省財政補助50%;人均財力高於全省縣(市)級平均水平的,省財政補助40%。
縣(市)拖欠的中國小教師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由於省財政已給予一定數額的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轉移支付補助,補發拖欠所需資金省財政不再給予補助,由縣(市)自行解決。
3?採取上述資金負擔辦法後,對2008年市(州)、縣(市)自籌資金額度超過1500萬元的,省財政給予不超過當年補發額度20%的借款。此項借款屬臨時調度周轉,2009年由省財政收回。
(六)實行專戶管理並直接發放給教師個人。建立 “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專戶”,市(州)、縣(市)籌措的資金要存入工資專戶,省補助資金及借款在縣(市)自籌資金到戶後即時撥付。各級教育、人事、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分工協作,教育、人事部門審核有關憑據,審計、監察部門予以確認,財政部門通過工資專戶將補發工資劃入教師個人工資卡或存摺中。工資專戶資金只能用於補發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不得挪作他用。補發工資工作結束後,工資專戶如有結餘資金,各縣(市)不得擅自動用,待省核查後統一處理。審計、監察部門對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全過程進行審計監督。

工作要求

(一)落實工作責任。市(州)、縣(市)政府是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問題的責任主體。省政府與有關市(州)、縣(市)政府簽訂責任狀,明確省政府與市(州)、縣(市)政府在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問題上各自的責任。各市政府與所轄區政府、延邊州政府與所轄縣(市)政府也要簽訂解決拖欠工資問題責任狀。各市(州)、縣(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問題具體工作方案,切實、全面解決本地區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問題。
(二)積極籌措資金。今年需要各地安排的資金,要在調整支出結構、財政超收和省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增量中解決,補發工資在年底前發放到教師手中。從明年起,各地要將應負擔的各年度補發工資所需資金足額列入年度預算,並在每年教師節(9月10日)前將當年應補發工資發放到位。對不能按照省政府規定時限落實資金的市(州)、縣(市),省財政將在稅收返還、一般性轉移支付等資金中扣款,直接用於補發拖欠工資。
(三)加強監督檢查。將解決1993年10月至2004年10月期間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問題列為各級政府績效評估的重要內容。省政府每年年末通報一次各地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情況。對在工作中欺上瞞下、弄虛作假的行為,堅決嚴肅查處。近期由省政府督查室牽頭,省審計、財政、監察、人事和教育部門組成督查組,對各地2004年11月以後教師工資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凡存在拖欠的地方,要在年底前補發到位,對年底前補發不到位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堅決杜絕一邊補發歷史拖欠,一邊又發生新的拖欠。
(四)堅持 “三不準 ”。凡拖欠教師工資的地區,在沒有徹底解決之前,不準用地方財政性資金新建、改擴建及裝修辦公樓,不準用地方財政性資金新建、改擴建及裝修賓館、招待所,不準用地方財政性資金更新或購買小汽車。
(五)做好政策宣教。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工作的政策性很強,各級政府要繼續加強領導和人員投入,耐心協調並解答基層單位和教師所反映的問題,既要積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又要體現人文關懷,關心教師的生活。特別要防止各類不穩定的事件發生。
(六)總結典型經驗。對沒有發生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和積極採取措施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的市(州)、縣(市)政府,要認真總吉他們重視教育、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好經驗、好做法,在適當時機、以適當的形式予以表揚。
附屬檔案:縣(市)解決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時限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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